1委托勘测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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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

委托勘测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委托人:

受托人:

受托人资质: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

委托人(以下称为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吉林省测绘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及相关行业规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勘测范围

1.1.测区地点:

1.2测区面积:

1.3测区地理位置:

1.4其他:

第二条勘测内容

2.1地形测量:

2.2地籍测量:

2.3权属界址线测量:

2.4水文地质勘察:

2.5工程地质勘察:

2.6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2.7其他:

第三条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勘测成果要求

4.1测绘成果要求

4.1.1分幅地形图份,项目区地形图(拼接图)份,调查表份。

4.1.2测绘报告份,包括控制成果资料、控制网图、测绘规范要求的各种控制点点之记、埋石点展点图、埋石点成果表、图幅结合表、技术说明书、技术总结报告、检查记录和质量评定。

4.1.3其他:

4.2勘察成果要求

4.2.1地质勘察报告份,包括正文、附图和附件。

4.2.2其他:

4.3上述成果电子文件数据光盘份,其中包含转化为DWG格式图纸电子文件份。

4.4如上述测绘成果甲方验收合格后要求变更或增加份数,甲方应按照成本价格向乙方支付所需费用。

第五条勘测工程费

5.1取费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2版)及。

5.2取费标准: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计算(项目地貌类型为丘陵/山区的可乘以1.1的调整系数)。

5.3勘测工程费总价款:¥(大写:人民币)

5.4支付时间:

5.5支付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6.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包括)。

6.2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

6.3保证乙方的勘测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

6.4及时组织验收。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7.1乙方确保具有勘测资质资格并已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备案,可在吉林省境内承担与备案一致的土地整治项目勘测工作。具体包括:乙方具有相应勘测资质(《勘测资质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从事勘测的乙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有与勘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勘测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7.2乙方保证在工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精神。

7.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派人进行现场踏勘。

7.4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于日内编制完成技术设计书,并交甲方审定,收到甲方的审定意见后于日内对技术设计书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技术设计书报甲方审定。

7.5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日内组织勘测队伍进场作业。

7.6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度,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7.7确保根据技术设计书和本合同约定按标准如期完成勘测项目,不得将项目分包、转包或擅自停止工作。

7.8配合项目验收,对勘测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7.9按照甲方要求对不符合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勘测成果进行修改或重测。

7.10勘测所需的器材、设备、人员及其他所有支出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勘测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给第三方或自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11按照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工程技术档案,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进行移交。

第八条勘测项目完成日期

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全部勘测成果应于年月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九条勘测成果验收时间

乙方应于勘测成果交付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接到勘测成果之日起日内完成

验收。

第十条勘测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及保密

10.1本委托服务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本勘测项目有关的资料、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出借,不得投稿、发表或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第三方所知悉,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0.2双方均应保护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0.3勘测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合同成立后,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1.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勘测成果,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日逾期违约金按勘测工程费总价款的%计算,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1.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3乙方提供的勘测成果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无条件按照甲方要求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技术要求,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按照11.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勘测或勘测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可不支付勘测费用。

11.4对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勘测成果,乙方有义务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1.5甲方未能按照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勘测必需的相关资料以及相应的工作条件,或未能按时对技术设计书进行审定导致停工、窝工,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6乙方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日逾期违约金按照总价款的%计算,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11.1项承担违约责任。

11.7乙方不具备相应的勘测资质资格或以非法及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测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11.1项承担违约责任。

11.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效力相同。

14.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非因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其发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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