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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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相关证件原件;
□(二)变更后的建造师证(项目百度文库理)(复印件,加盖施工企业公章);
□(三)住建局加具意见的《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
十、在建工程项目总监变更
□(一)《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相关证件原件;
□(三)已变更相关内容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两份;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资料(详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指南);
□(五)建设工程保函备案资料(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备案”指南);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七、工程名称变更
□(五)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建筑、结构施工图一份;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七)市公安消防局或消防大队或公安分局消防股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审核意见书应未注明“不同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核”等意见);
□(三)已变更相关内容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两份;
□(四)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图两套。
六、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变更
□(一)变更前后的建设单位出具申请报告、《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相关证件原件;
□(二)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三)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已变更相关内容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两份;
□(五)《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和商品混凝土公司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措施备案资料(详见“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指南);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详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指南);
□(八)建设工程保函备案资料(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函备案”指南)。
四、在建工程监理单位变更: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相关证件原件;
□(二)已变更相关内容的《东莞市建筑工程监督登记表》两份;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相关证件原件;
□(二)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三)在建工程提交住建局加具意见的施工监理企业《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复印件,已完工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一)在建工程提交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第一部份或补充协议原件,住建局加具意见的《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已完工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二)对施工合同总价增加的,需提交增加部分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及《业主支付保函》;
注:收取原件及三份复印件,保函应采用示范文本、经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不予受理。
□(八)已变更相关内容的《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督登记表》两份。
注:经我局核实,若原审图报告的建筑面积与变更后的建筑面积相吻合,或工程是按原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的,可不提交第(五)至(八)项资料(如需我局核实相关情况,请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我局核实后再通知建设单位办理)。
二、施工合同价款变更、保函变更
□(四)已变更相关内容的《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督登记表》两份。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八、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相关证件原件;
□(二)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二)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三)属建筑面积增大的提交缴费凭证(凡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同时调整工程造价,并补交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变更);
□(四)在建工程提交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第一部份或补充协议原件,住建局加具意见的《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已完工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三)在建工程提交住建局加具意见的施工监理企业《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复印件,已完工工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均为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九、在建工程建造师(项目经理)变更
□(三)对原保函已过期的应提交:已续保的保函;
注:如竣工时间超过原保函有效期的需提交,收原件及三份复印件,保函应采用示范文本、经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不予受理。
三、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变更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相关证件原件;
□(二)变更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
1.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以下各项变更内容可单独办理也可一并办理,一并办理的,相同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一、建筑面积、层数变更
□(一)《东莞市在建工程建筑面积、层数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相关证件原件;
□(三)项目总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盖上注册章,提供原件核对);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资料(详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指南)。
五、在建工程设计单位变更
□(一)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相关证件原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重新审查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变更后的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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