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5修正)

合集下载

分析广州《新控烟条例》

分析广州《新控烟条例》

•广州《新控烟条例》跟以往实施 的控烟条例最大的不同在于: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减少纷繁复杂 的这法程序,新控烟条例规定:违例吸烟或 携带燃着的烟具,将在被责令纠正后,立即 罚款50元。
控烟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1、据不完全统计,广州有超过200万的烟民,此
次控烟行为“雷声大雨点小”,控烟效果更有反弹迹 象,不少场所有“死灰复燃”现象。 2、缺人手 。执法主体部门之一的城管部门,执法 人员也十分有限,执法难的问题确实让人担忧。 3、政策宣传不到位。据调查,超过半成的市民不 知道有控烟条例,易造成执法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 4、经费有限、进入私人空间有难度、商家不主动 监督。
广州为什么要出台新控烟政策?
3、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 广州市民文明水平,创建广州美好城市形象,营 造美好工作、生活家园。
4、以往的控烟政策市民关注度不高、执行力 度小、处罚措施少,出现控烟一年全市只开一张 罚单的情况,控烟效果不好。
•新控烟政策的内容、
与2010 年9 月实施的广州市控制吸 烟条例不同,新的控烟条例作了修改,即 删除“违法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立即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的罚款”, 修改为“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 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 茄烟、烟斗,违反规定的,对违法吸烟 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的罚款”。
•新控烟政策的内容、
本市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 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积极开展多种形 式的吸烟和被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 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 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新控烟政策的内容、
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办公室、会议室、礼堂、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 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规定吸烟区。 设置吸烟室或者规定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和管 理者应加强禁止吸烟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 室和吸烟区。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穗教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11〕25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教育系统管辖下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单位开展好控烟工作,依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结和本系统实际,制定广州市教育系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一、广泛宣传,明确《条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明确《条例》有关规定。

落实好第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第七条“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要求。

(二)各个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横幅、公告栏和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了解《条例》的内容,知晓烟草烟雾吸二手烟的危害;掌握必要的控烟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形成全员参与营造无烟校园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成立控烟工作小组(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控烟工作小组,由分管学校卫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校卫生工作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

禁止吸烟的28种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28种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28种公共场所第一篇:禁止吸烟的28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28种公共场所5月1日起,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

在实施细则中增加如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以下7大类28种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7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市区、旅游区、飞机场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二)托儿所、幼儿园;(三)中、小学校的教室、学生宿舍、活动室,其他学校的室内教室和科研场所;(四)会议室(厅)、会堂、礼堂;(五)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六)影剧院、录像厅、体育馆的观众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阅览室、科技馆、档案馆;(七)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售票厅;(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内部场所禁止吸烟。

提倡创建无烟单位。

第五条市、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5.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08年8月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效果评价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效果评价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效果评价姚红岑;郜艳晖;叶小华;姚振江;杨翌【期刊名称】《广东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4【摘要】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smoke-free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after 9 months in Guangzhou. Methods Repeated cross-sectional surveys were conducted in Guangzhou using a multi-stage stratified sampling design. A total 4 900(befor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and 5 135(9 months after implementation) residents aged 15 years and older were administered a face-to-face interview. Chi-square test was used to compare the demographical characteristics, smoking, second-hand smoking ( SHS ) exposure,smoke-related knowledge, attitudes towards smoke-free policy and anti-tobacco media campaign before and after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Results Compared with the baseline, the prevalence of smoking,current smoking and daily smoking(21.7%,17.4% and 16.5%,respectively) of participants did not decreasesignificantly(P>0.05). SHS exposure(45.5%) was not significantlydeclined(P>0.05). However,there was high and increasing knowledge of SHS exposure, legislation support and anti-tobacco media campaign after legislation implementation. Conclusion Smoke-free legislation in Guangzhou has been relatively successful,but there is still serious challenge on reduction of smoking and SHS.%目的:评价《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效果。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的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人民的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室外抽烟法律规定(3篇)

室外抽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室外抽烟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对周围人的健康构成威胁。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国政府制定了多项室外抽烟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内容,旨在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

二、室外抽烟法律规定概述1. 室外抽烟的定义室外抽烟是指在不属于室内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吸烟,包括街道、广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

2. 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我国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三、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具体包括:(1)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如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

(2)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单位的室外区域。

(3)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区域。

2. 室外工作场所禁止吸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室外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具体包括:(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室外区域。

(2)施工现场、仓库、堆场等室外工作场所。

3. 室外抽烟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室外抽烟规定的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警告:对初次违反室外抽烟规定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

(2)罚款:对违反室外抽烟规定的人员,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强制措施:对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等。

4. 室外抽烟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室外抽烟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室外抽烟危害的认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室外抽烟规定。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执行情况调查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执行情况调查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执行情况调查梁伯衡;梁会营;刘维斯;秦鹏哲;冯晶;利耀辉;蒋琴琴;陈思宇【期刊名称】《中国健康教育》【年(卷),期】2013(029)002【摘要】目的了解《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称《条例》)实施半年后对居民健康行为的影响及各类场所执行情况.方法电话回访1200户居民,了解《条例》对居民健康行为的影响,通过分层抽样方法抽取10类工作场所及公共场所,对禁烟标识张贴、吸烟行为及吸烟痕迹等情况进行现场观察,并使用AM510便携式防爆智能数字粉尘仪进行30 min PM2.5的浓度测试.结果共调查1023名居民,对《条例》的知晓率为83.48%;43.70%的调查对象认为《条例》实施之后广州市公共场所的吸烟现象有所减少,吸烟者中主动减少吸烟量或尝试戒烟等有控烟意识烟民的比例则由43.23%上升为58.33%(χ2=10.69,P=0.001);仅有3.49%的观察点没有张贴禁烟标识,吸烟人数最多的是在食宿场所(61人);全市各类场所的PM2.5浓度中位数为54.00 μg/m3,其中交通场所、健身场所和食宿场所高于无吸烟或烟头较少的其他场所(F=2.60,P=0.008).结论《条例》对广州市控烟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居民控烟意识逐渐增强,社会支持环境逐步形成,但餐饮场所《条例》执行情况仍不理想,需要进一步对场所经营者及管理者开展宣传教育.【总页数】3页(P124-125,129)【作者】梁伯衡;梁会营;刘维斯;秦鹏哲;冯晶;利耀辉;蒋琴琴;陈思宇【作者单位】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510440;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3;R163【相关文献】1.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科学化——关于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2015年度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J], 蔡永青;王永生2.《退耕还林条例》执行情况的调查--以云南省典型调查为例 [J], 杨栋会;沈素平3.高职院校现行决策效果调查与改进策略研究——基于安徽省公办高职院校两个五年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调查 [J], 张磊;孙士新4.一个出色的审计调查项目——本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审计调查项目点评 [J], 林忠华5.从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谈利率体制改革——对内邱县11户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J], 弓秀英;赵计海;梁建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解读2015年新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解读2015年新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3)容易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
(4)容易妨碍对既有法学文献的顺畅阅读。
一、新《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变化
新《烟草专卖法》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广告法》 《控烟条例》
例如: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 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
固定吸烟点的要求 (1)符合消防安全; (2)设有明显标识、 盛放器具; (3)良好的通风、排 气效果; (4)远离人员密集区 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
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四、《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新《烟草专卖法》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广告法》 《控烟条例》
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之后, 尽管中国在控烟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效果一直不明显。
增加一条,就直接将该新增条文加在第18条之后,以“第18条之一”标识
该条文序号,原有第19条及以下各个条文序号均保持原状。
一、新《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变化
新《烟草专卖法》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广告法》 《控烟条例》
从内容上看: 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新《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变化
新《烟草专卖法》
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烟草专卖法》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广告法》 《控烟条例》
(四)法律责任
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烟草专卖法》

修订控烟法规,保护市民健康

修订控烟法规,保护市民健康

修订控烟法规,保护市民健康市法制办:《南昌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颁行14年以及其各种局限和不足。

建议对《暂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在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制订整体的《南昌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试行)》。

理由如下:一、保护广大市民健康的需要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烟草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

接触(暴露于)烟草烟雾会导致疾病和早死,包括癌症、心脏病和中风、呼吸系统疾病、婴儿猝死综合症、新生儿低体重。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

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

吸烟和被动吸烟导致巨大的社会医疗负担。

2005年我国吸烟导致的直接医疗成本为近1665.60亿元;由吸烟所导致的间接成本,包括误工损失、被动吸烟、火灾、环境污染等为861.11亿元至1205.01亿元,因吸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之和高达近2526亿元,远远超出了当年中国烟草生产上交国家的税利总和。

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为了控制烟草的危害,2003年,经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国谈判,拟定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为减少对健康和经济具有毁灭性影响的烟草使用而制定的公共卫生公约。

到目前为止,已有168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了《公约》。

《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

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其中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

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处罚办法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处罚办法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处罚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

禁止孕妇和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在孕妇在场时吸烟。

禁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其学生在场时吸烟。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孕妇和未成年人,须接受时间不短于半小时的戒烟教育,未成年人还应由其所在的学校通知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阻碍经营者或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劝阻、制止吸烟职责或执行公务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或者当事人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而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履行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开首张罚单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开首张罚单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开首张罚单《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9个月来,昨日终于开出首张罚单昨日上午,市城管委牵头组织全市控烟联合执法检查大行动,在番禺区天下粮庄酒家,一名违规吸烟的市民被罚款人民币50元。

值得关注的是,取证难依旧成为控烟执法中的障碍,昨日甚至出现了市城管委主任李廷贵在发现有人违规吸烟后,也碍于执法人员没有现场证据而无法开罚的尴尬一幕。

番禺区:顾客受罚被抓现行昨日上午11时20分,番禺控烟联合执法检查组检查位于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362号的天下粮庄酒家时,发现有位大约40岁左右的男士正在酒家大厅吸烟,桌上还摆放1包香烟。

执法人员向酒家管理者了解到,此前已对这位顾客进行过劝阻,但顾客不听劝告继续抽烟。

于是执法人员按照《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中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的规定,依法对这位吸烟顾客开出“广东省罚款收据”,罚款人民币50元。

整个执法行动顺利,该名顾客没有提出异议。

越秀区:顾客停止吸烟免罚昨日上午10时半,记者随检查行动组来到了王府井酒家。

一进门,执法人员就发现了一位正在就餐的中年妇女在吸烟。

一旁的服务员立刻上前端走了顾客弹烟灰用的小碟子。

由于顾客停止了吸烟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免于罚款。

该餐厅受到了控烟检查组的关注。

王府井酒家的负责人廖醒辉表示,咨客在带食客进场时已表明整个餐厅都禁烟,餐厅也贴出禁烟标识,服务员也曾经进行过劝导。

但服务员一离开,食客就把烟点上了,“我们不可能派人专门来盯着顾客吃饭吧!”到中午时分,越秀区未开出控烟的第一张罚单。

白云区:禁烟标语不规范整改昨日,白云区控烟执法组在巡查游戏机厅、网吧、电影院等场所时发现,普遍存在控烟标语张贴不明显的问题。

在百信广场的金逸国际影城,场所将禁止吸烟的标语印在垃圾桶盖上,违规吸烟者在熄灭烟蒂时,直接将香烟摁在标语上,令标语面目全非。

在同一楼层的“都市战士”游戏机中心,经营者更将禁烟标语自行设计成卡通形象,执法人员若不仔细看,也难以发现。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解析广州:史上最严厉控烟立法 违法吸烟罚款50元

解析广州:史上最严厉控烟立法 违法吸烟罚款50元

广州:史上最严厉控烟立法违法吸烟罚款50元被广州市民广泛关注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历经三次审议,并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后,已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记者了解到,这是该市第一个由人大代表提交的议案而被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立法。

与各地相关立法相比,广州的这一条例是一个目前最为全面的控烟条例,有市民称之为“史上最严厉的控烟立法”。

违法吸烟罚款50元记者了解到,条例于今年4月28日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条例共三十一条,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确立了控制吸烟的管理体制;二是结合广州市实际,对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违法吸烟和不履行控烟管理职责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记者发现,条例包含了不少处于国内领先的规定,其中呈现不少亮点:如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没有按照规定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违法吸烟者处以五十元罚款。

针对“五十元的处罚是否太低,无法对一些人造成足够的威慑”的疑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向记者指出,“最重要的还是要依靠群众自觉地遵守。

”12类场所禁止吸烟控烟范围的界定是整个条例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控烟的力度和可行性等重要问题。

据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控烟范围一直是热点和焦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李力告诉记者,对于餐饮场所能否限制吸烟曾有不同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友认为,将所有的餐馆都列为限制吸烟场所,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实践中行不通,建议只对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馆限制吸烟,即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馆才作为限制吸烟场所,才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则禁止吸烟。

因此,条例对控烟范围分两类情况规定:一类是禁止吸烟的范围,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等十二类场所为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在这些场所不允许吸烟,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另一类是限制吸烟的范围,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位以上的餐饮场所等四类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为限制吸烟场所,这些场所可以在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广州市法学会简介

广州市法学会简介

广州市法学会简介一、基本情况(一)学会架构。

广州市法学会成立于1985年11月7日。

2011年1月正式由广州市司法局代管调整为广州市委政法委领导、管理。

常务副会长为市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秘书长何钧启,副会长有焦道能、欧永良、陈小清、马建文、王健、黄瑶等19位,常务理事77人,学术委员33人。

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张国林(法人代表)。

学会拥有学科研究会11个(刑法学研究会、金融法学研究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司法行政理论研究会、公共安全研究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会、未成年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人权法研究会、航运法研究会);疑难案件研究中心2个(民商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刑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团体会员14个;个人会员3981人。

学会机关参公事业编制14人;学会办有公开出版物《法治论坛》(季刊)。

2015年4月,我会推动成立11个区级法学会,实现区级法学会全覆盖。

区法学会成为我会的基层组织。

区法学会会会长由各区政法委书记兼任。

(二)性质定位。

广州市法学会是中共广州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学术团体、群众团体,是广州市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州市委、市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广州的重要力量。

根据市编办2004年8月印发的91号文,广州市法学会学会性质为人民团体,事业编制、参公管理,具有独立的法人代表、独立财务,经费渠道按行政机关待遇核定,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学会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

(三)职责任务。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法学会职责和任务有13项,归纳为6类:1.组织、引领、推动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对策支持(形式有研讨会、论坛、座谈会、报告会、征文等);2.组织、引领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进行课题调研,破解热点难点法律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法律对策支撑;3.参与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成为地方立法的智库,参与立法后评估;4.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培育新生法学研究力量,扶持青年法学人才成长;5.指导和推动区法学会建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推动学科研究会开展法学研究。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含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含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六)商场、书店;(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是指广州市政府制定的一部法规,旨在限制和管理公众场所的吸
烟行为,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权益。

该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公共场所禁烟:在办公场所、商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公共
场所等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2.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禁止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3. 餐饮场所划定吸烟区:餐饮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区,但吸烟区必须与非吸烟区划分清晰,且有有效的隔离和排烟设施。

4. 吸烟警示标志: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设置吸烟警示标志,并进行规范告示。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旨在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非吸烟者的被动吸烟风险,推动形成无烟环境。

这是一个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管理措施,也需要广大市民的
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违反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

第十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一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十二条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对国家机关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应当参与。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0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
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