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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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乡镇污水处理厂宜制定近、远期出水水质目标,分期实施。污水处理厂近期工艺方案和总体布置,要考虑经改造可达到远期出水水质目标的要求。
近期出水水质目标推荐按以下标准执行:
1. 3000m3/d以上规模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贵州省乡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取值可参考表1。
表1乡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参考取值
乡镇类型
用水量(L/人.日)
经济发展好,有水冲厕所,淋浴设施
100-150
经济发展较好,有水冲厕所,淋浴设施
60-130
经济条件一般,无水冲厕所,简易卫生设施
40-80
本指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西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试行)(2010年9月)、《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为基础,结合贵州乡镇实际情况制定。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厂址选择应根据乡镇总体规划和排水系统布置、受纳水体功能区划和环境容量、排水用途、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
厂址选择一般需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并考虑远期需求,宜具有扩建的空间。
(2)厂址要与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相适应,要便于污泥的处理与处置,并尽可能不占农田和少占农田。
(3)厂址应位于集中给水水源的下游,处于于乡镇和工厂厂区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距离乡镇、工厂厂区、居民点300m以上。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乡镇人居环境管理要求及污水处理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起草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
本指南为指导性意见,是供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和工程咨询、设计、建设单位使用的,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表2 乡镇生活污水水质参数
主要指标
pH
SS
COD
BOD5
NH3-N
TP
建议取值范围
6.5~8.0
150~200
120~320
80~150
15~44
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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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乡镇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应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情况、环境功能定位、污水处理规模、受纳水体类别等级、资源化利用要求等因素确定。
贵州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乡镇环境保护工作;保护贵州生态环境,加快推进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贵州省乡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以旅游为支柱产业的乡镇
150-180
推荐乡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采用100L/人.日。
根据各地发展情况,也可参考表1中的用水定额进行选取。
污水水质宜以实测值确定。在缺乏实际测量条件或无法取得实测资料时,可采用同地域、同类型乡镇污水水质资料,也可参考表2水质参数进行选取。如果排水体制为合流制或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的,水质参数选取宜偏低。
可参考表3的现行标准,按照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对生活污水处理的具体要求进行确定。
表3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执行的相关标准
排水用途
直接排放
灌溉用水
景观环境用水
参考标准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农田灌溉
水质标准(GB5084-2005)
2. 3000m3/d及以下规模乡镇污水处理厂,根据我省实际,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水体区域外,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暂先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级标准,但必须设置微动力曝气设施;厂区预留设施升级改造的位置,2018年后升级改造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的功能水体污染物排放标准。
庭院收集系统
家庭或庭院收集系统一般污水量不大于0.5m3/d,当污水无条件进入污水处理厂(站)时,可设置化粪池或沼气池处理后排放。
分散收集系统
分散收集系统主要是收集受地形限制,一些散居住户排放的污水,一般污水量不大于5m3/d。该系统收集的污水宜采用分散处理方式。经氧化塘、土地处理或化粪池、沼气池处理后排放。
2
乡镇排水体制可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分流制指用管道分别收集雨水和污水,各自单独成为一个系统,污水管道系统专门收集和输送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畜禽污水)。合流制指单一管渠收集和输送污水、雨水和生产污水。
乡镇排水体制近期可采用合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逐步形成分流制排水体制。
2
按照乡镇居民生活习惯及其民居建设的基本情况,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可分成家庭(或庭院)收集系统、分散收集系统和集中收集系统三类。
(4)厂址应充分利用地形,优先选择可利用重力流进厂的厂址方案。应合理利用自然地形条件,减少工程费用和运行成本。
(5)污水处理后直接排放水体的,厂址宜靠近水体。污水处理后要利用的,厂址宜靠近利用点。
(6)厂址应设在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除采用稳定塘外,厂址不宜设在易受水淹的低洼地带。靠近自然水体的,必须满足防洪要求。
1. 乡镇
在本指南中特指建制镇镇区规划区、乡政府所在地集镇和自然形成的集镇。
2.乡镇污水
指乡镇居民生活或为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所产生的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炊事、洗衣、洗浴、冲厕、清扫以及家庭圈养禽畜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为发展乡镇经济而开展的工业活动(如农产品加工、禽畜集中养殖等)产生的污水。
由于各地自然、经济状况及居民生活习惯等的不同,各地乡镇用水量相差很大。乡镇居民排水量宜根据调查统计数据确定。在没有统计数据的地区,可根据乡镇排水管网建设情况,以0.7—0.9的折污系数按供水量测算,或以乡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进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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