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及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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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及实行
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点第五条第27款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首都师范大学04—05学年第二学期工作计划第二条第五款开展研究生“三助”试点工作的要求,为建立和健全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学校决定,设置教学、科研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下同)岗位(简称“三助”),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二条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由主管校长负责,研究生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第三条各院(系、所、中心)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面向研究生设置的岗位分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三类。

第五条助教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助教承担本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试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部分教学效果好的人可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授,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助教工作量一般按聘用单位教师助教二分之一工作量确定。

助研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助研工作量按聘用导师的要求确定。

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设置,助管承担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工作助理的工作,辅助院、系(所)和学校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工作。

助管人员平均每天工作量不少于2小时。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六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院(系、所、中心)分别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将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修订计划上报。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各用人单位须填写《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计划申请书》,由主管部门汇总岗位计划,报校人事处批准后,对各用人单位和研究生公布实施。

第八条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公布后,经导师或相关课题组同意,研究生方可提出申请,院(系、所、中心)审批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部备案。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部门申请,设岗部门自行审批聘用,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条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研究生“三助”岗位。

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

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考试不及格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五章岗位津贴
第十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标准为:助教300元/月、助管300元/月,助研岗位津贴不低于300元/月,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

第十一条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设立专款承担,各院(系、所、中心)设立
的助研岗位津贴由科研经费承担,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学校鼓励各院(系、所、中心)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十二条参加教学、科研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承担一个学期助教、助研岗位工作,考核合格者,记2学分,享受助教、助研岗位津贴。

超过一个学期的助教、助研工作,不重复记学分,享受助教、助研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学校和各设岗用人单位、导师或课题组需如期将岗位津贴经费统一划拨到专门的财务帐户。

第十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原则上按聘岗计划协定每月定时发放。

第六章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的考核,由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给予评定。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

用人单位根据“三助”研究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工作需要可终止聘任,并书面通知校人事处减发或停发助管津贴。

用人单位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

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解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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