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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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部分
安全目标考核主要是根据每年集团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指标,在年度绩效 考核时实施。 生产安全指标及权重如下: 原《办法》只规定了发生事故进行相 (1)发生华能职工人身死亡事故:一票否决; 应处罚。修订后,明确了集团公司既 对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也对安全目标完 (2)发生负有责任的外包工程人身死亡事故:一票否决; 成不到位的情况进行考核。 (3)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4)发生生态破坏、重大环保污染事故或者重大环保事件:一票否决; (5)煤矿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超过0.2:一票否决; (6)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关键指标; (7)发生被区域督查中心或省级环保部门督查通报:控制指标; (8)外包工程人身死亡事故:控制指标; 明确规定企业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分管 (9)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的设备、设施等事故:控制指标; 领导到现场巡查巡检、发现隐患、消除 缺陷的情况应定期在厂务公开事项中公 (10)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非人身伤亡事故:控制指标; 布,并将其作为本人述职的一项重要内 (11)煤矿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但百万吨死亡率未超过0.2:控制指标; 容。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情况应记入人 (12)一般设备事故率:≤0.05次/台年,控制指标; 事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3)机组大小修全优率:火电≥70%,水电≥90%,控制指标; (14)非计划停运率:10万千瓦及以上等级火电、4万千瓦及以上等级水电≤0.5次/台年,控制指标。
03
Part Three
主要修订内容-表彰和奖励部分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鼓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 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表彰 奖励机制,自行确定标准,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管辖 范围内安全生产做得好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属于集团公
1 2 3
“双争双优”活动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根据工委相关奖励意见,此奖项 只表彰,集团公司层面无物质奖 励。
司年度单项奖励,依据《集团公司
单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华能预 〔2016〕275号)相关规定执行。
04
Part Four
主要修订内容-处罚部分
第三章 处罚
处罚规定
党政同责
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相 同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以上率下,切 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基层企业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到现场巡查巡检 , 以及开展风 险辨识、隐患排查、缺陷处理等工作的情况要定 期在厂务公开事项中公布,并将其作为本人述职 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情况应在 正式意见发布后 1 个月内提交人事部门,作为干 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较大 事故
事故单位主要领导
事故单位分管领导 上级管理单位主要领导 上级管理单位分管领导 上级管理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 修订前
记大过、降职
降职、撤职 警告、记过 记过、记大过 记大过、降职 修订后
降职、撤职
降职、撤职 记过、记大过、降职 记大过、降职、撤职 记大过、降职、撤职
扣减事故发生单位领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40~50%上 一年年收入,扣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20~30%上一年年收 由集团公司分别扣罚事故发生单位、 入。扣减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当年工资总额的5%。 上级管理单位本部上年工资总额5% 扣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扣减 15~30%上一年年收入,扣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10~20% 事故发生单位领导人员当年绩效年薪。 上一年年收入。扣减上级管理单位本部事故发生当年工资总 额的3%(实际扣罚不高于基层单位平均扣罚水平)。
08
发承包工程管理混 乱,“以包代管” 现象严重的。
09
存在各类弄虚作假行 为的。
10
11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 实巡查评估、安全性 评价、标准化达标以 及各类安全生产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 力或该整改未整改的。
12
被各级政府部门通报 批评,造成较大负面 影响的。
第三章 处罚
按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特别 重大 事故
非事故情况处罚
01
不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和国家、行业标 准规范的。
02
对集团公司部署的重 点安全工作和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或上级文 件要求执行不力的。
03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 落实,导致安全管 理混乱的。
04
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不全面、未制定管 控措施或措施无效 的。
05
事故隐患排查不彻 底,整改不及时或 该整改未整改的。
2017年12月5日 叶总组织专题会讨论
2017年12月25日 党组会审议通过
2018年1月1日 正式执行
修订原则
01
02
修订原则
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 实行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的奖惩制度。
03
严格按照该承担的责任确定相应的处罚意见。 突出过程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责任 制落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基层企业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齐抓共管
其他班子成员依据被处 罚性质及分管范围关联 度和应负责任大小,承 担相应责任。
执纪问责
党员因安全生产原因受 到行政处分,情况严重 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 的党纪处分。
刑责解除合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依据《劳动法》解除劳 动合同。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或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工 作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06
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 员冒险作业或现场行 为性违章、装置性违 章现象多发的。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或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工 作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非事故情况处罚
07
未按规定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并经考核合格, 允许从业人员上 岗的。 拒绝检查人员进行 现场检查或在被检 查时隐瞒情况,不 如实反映的。
第三章 处罚
责任人 修订前 主要责任者 次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 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
行政处分
修订后 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撤职,终身不得担任华能各级主要领导 降职 撤职 撤职 修订后 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留用察看,终身不得担任华能各级主要领导 降职、撤职 撤职、留用察看 撤职、留用察看
特别
重大
事故
事故单位主要领导
事故单位分管领导 上级管理单位主要领导 上级管理单位分管领导 上级管理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 修订前
撤职,终身不得担任华能各级主要领导 留用察看,终身不得担任华能各级主要领导
扣减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80~85%上一年 年收入,扣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40~60%上一年年收入。 由集团公司分别扣罚事故发生单位、 扣减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当年工资总额不低于20%。 上级管理单位本部上年工资总额的20%, 扣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1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取消事故 40~45%上一年年收入,扣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25~35% 发生单位领导人员当年绩效年薪。 上一年年收入。扣减上级管理单位本部事故发生当年工资总 额的5%(实际扣罚不高于基层单位平均扣罚水平)。
经 济 处 罚
第三章 处罚
责任人 修订前
行政处分
修订后
重大 事故
主要责任者 次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 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
事故单位主要领导 事故单位分管领导
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宣贯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安生部
目录
01 02 03 04 05
修订过程与原则
主要修订内容-总则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表彰和奖励部分 主要修订内容-处罚部分 地方安监部门事故处罚案例
01
Part One
修订过程与原则
编制印发过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18年1月1日正式执行
历经7个多月的编 写与广泛征求意见
重大 事故
较大 事故
一般 事故
考核 事故
统计 事故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99号)
第三章 处罚
为什么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在新修订的《奖惩办法》中增加了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目的是通过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的处罚力度,促其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也 是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 《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新修订的《奖惩办法》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额度,以《安法》第92条的规定为下限基 准,并设置了上限,形成一个浮动区间,一般至特别重大四个事故等级经济处罚分别为上一年年收入 的30-40%、40-50%、60-65%、80-85%。
04
02
Part Two
主要修订内容-总则部分
第一章 总则部分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 追究的奖惩制度。对实现安全目标、严格安全 过程管控以及安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 彰和奖励;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安全生 产管理混乱、责任制落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 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层企业及其上级管理 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撤职,终身不得担任华能各级主要领导 撤职、留用察看,终身不得担任各级主要领导 撤职,终身不得担任华能各级主要领导 撤职、留用察看,终身不得担任各级主要领导 降职、撤职 降职、撤职 降职、撤职 修订后
上级管理单位主要领导 记大过 上级管理单位分管领导 降职 上级管理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 撤职 修订前
扣减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60~65%上一年 年收入,扣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30~50%上一年年收入。 由集团公司分别扣罚事故发生单位、 扣减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当年工资总额不低于10%。 上级管理单位本部上年工资总额的10%, 扣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取消事故 30~35%上一年年收入,扣减领导班子其他成员20~30% 发生单位领导人员当年绩效年薪。 上一年年收入。扣减上级管理单位本部事故发生当年工资总 额的4%(实际扣罚不高于基层单位平均扣罚水平)。
经 济 处 罚
第三章 处罚
责任人 主要责任者 次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 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 修订前
行政处分
修订后 降职、撤职、留用察看,严重的解除合同 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降职、撤职、留用察看,严重的解除合同 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记大过、降职、撤职
原《办法》只规定了发生事故进行相 应处罚。修订后,明确了集团公司既 对事故进行责任追究也对安全目标完 成不到位的情况进行考核。
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及安 监总局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明确规定企 业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到现场 巡查巡检、发现隐患、消除缺陷的情况 应定期厂务公开,并将其作为本人述职 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 情况应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干部选拔任 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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