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险标准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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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约定:
1)本保险承保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2)保险事故责任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
天内通知保险人,报案电话:95518。

否则,因未及时通知而使保险人增加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定点评残医院: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

4)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意外医疗费用指符合社保用药规定的合理
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不包括按规定需自费支付的项目及费用。

其中,床位费每天以人民币60元为限,检查费每次事故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检验费每次事故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材料费每次事故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

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后按90%进行赔付。

5)被保险人同时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出险后应先向社保索赔,按社保工伤保
险规定可报销项目中,我公司根据补偿原则和条款规定,由本保险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付。

6) A. 工伤津贴仅限工伤/职业病住院期间赔偿,不包括出院后休息天数,约定
赔付金额为50元/天/人,免赔3天,每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以180天为限。

(适用于1999版条款)
B. 误工补助仅限工伤/职业病住院期间赔偿,不包括出院后休息天数,约定
赔付金额为50元/天/人,免赔3天,每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以180天为限。

(适用于2004版条款)
7)本保险的伤亡赔付比例为:一级100%、二级80%、三级65%、四级55%、五
级45%、六级25%、七级15%、八级10%、九级4%、十级1%。

伤残评定标准为: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社保标准保持一致)。

8)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提供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或入
职登记表复印件、医生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费用清单、公司关于事故的情况说明,造成伤残的须提供伤残认定书及其他资料。

9)本保单被保险人工种包括:XXXX(X人)。

10)(1)记名投保特约为:
本保单以记名方式承保,雇员有人员变动的,被保险人需以书面向保险人提出批改申请。

在保险人确认批改后方可生效。

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记名投保特约:
本保单为不记名投保,投保人在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更换员工,无须向保险公司办理申报手续。

但人数增加时须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并增加相应的保险费。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提供出险时实际应投保雇佣人数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如工资表、工资册等)并协助本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如出险时投保人数达到实际应投保雇员人数的95%以上,视为足额投保;低于95%的,则为不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按出险时投保人数与投保人实际应投保雇佣人数的比例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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