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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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9)2014年10月更新目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 (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 (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 (39)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事项 (50)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5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 (5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77)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9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125)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128)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13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26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 (27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276)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8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信息披露 (290)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29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2012年8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制定 2016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18年2月13日第二次修订 2019年1月16日第三次修订)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将该三项规则统称为“定期报告准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盈利预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统称“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注:本备忘录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二、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第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三、上市公司如预计其定期报告业绩出现本节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应披露业绩预警情形,但属于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三)上一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

第四期董秘培训--内幕交易防控及案例分析

第四期董秘培训--内幕交易防控及案例分析

“买入”、“卖出”行为的认定

主体身份的认定
短线交易
案例
截至2010年10月30日,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陆药 业股票14,724,820股,持股比例为14.46%。该股东11月1-8日通过竞 价交易累计卖出北陆药业股票337,500股;11月8日当日由于工作人 员操作失误,误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为41,360元;11月 9日该股东由于未及时发现上述失误,再次卖出公司股票156,100股, 成交金额3,311,983元; 2010年11月19日,该股东又在大宗交易平台 以21.08元/股的均价卖出公司股票1,500,000股,成交金额 31,620,000元,再次构成短线交易。 11月8日至19日,该股东连续进行三次短线交易,违规买卖股票 1,658,100股,成交金额总计34,973,343元。该股东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2条的规定。

股份买卖管理与披露要求
高管股份买卖管理与披露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董、监、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含第6个月)离职的,自离职生效之日起18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至12个月之间(含 第12个月)离职的,自离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故推迟公告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 最终公告日;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7页)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17页)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39号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投行产品法规手册(更新至2014年9月15日)副本

投行产品法规手册(更新至2014年9月15日)副本

投行产品专题研究投行产品法规手册更新至2014年9月15日郑达鑫前言本手册包括七个板块,分别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三板挂牌与融资,涉及投行产品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细则、通知、指引、办法及备忘录,统称“法规”。

投行业务相关法规来自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股转系统和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整理的思路参考了春晖投行在线。

本手册会继续更新与完善,建议和意见请发邮件至zhengdaxin063@。

备注:本次更新的版本在2014年7月23日的版本上加入了17条新的法规,在正文中用橙色表示。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年7月25日)[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年7月25日)[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年7月25日)[4]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2014年8月1日)[5] 《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2014年8月1日)[6] 《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订)[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交所,2014年9月)[8]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深交所,2014年9月)[9]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9月6日)[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证券业协会,2014年9月9日)[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8月21日)[12]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1号,2008年10月17日)[13]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41号,2014年6月17日)[14]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2014年8月11日)[15]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交所,2013年12月27日)[16]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009年6月24日)[17]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本次更新的版本在2014年7月23日的版本上删除了3条新的法规,在正文中用蓝色表示。

关于《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的修订说明

关于《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的修订说明

关于《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的修订说明关于《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的修订说明创业板启动之初,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较多、公司治理相对薄弱等情况,为防范超募资金使用方面的相关风险,我所发布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以下简称“《1号备忘录》”),对超募资金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从效果看,创业板公司整体较好地执行了《1号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近期,我部关注到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对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需求。

为满足上述需求,我所对《1号备忘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明确允许现金管理上市公司可以在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对象须为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

同时应当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如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适度放宽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由20%上调为30%。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上市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超募资金总额的20%上调为30%。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使用时限由六个月上调为十二个月。

三、简化超募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根据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对超募资金使用的程序进行了简化,将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实际使用两个环节的审议与披露要求进行了合并,进一步便利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

此次修订后的《1号备忘录》自2014年12月22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资料填报业务指南 (2013年12月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资料填报业务指南 (2013年12月修订)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年12月修订)2013-12-0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年12月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当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栏目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应栏目,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账户信息、持股变动申报及限售比例调整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本备忘录适用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产交易、权益变动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应当披露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需披露事项属于本备忘录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

需披露事项涉及多个公告格式指引内容的,所编制公告需包含各相关指引的内容。

第四条需披露事项不属于本备忘录附件的公告格式指引范围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公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相关人员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除应遵守本备忘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

上交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

上交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

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21]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为统一披露口径,我部制作了“上市公司201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一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

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1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附件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是指光伏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出售等业务活动,其中光伏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主要包括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片、电池组件、逆变器以及光伏产业链领域的其他关键产品或设备。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光伏电站业务的,新签合同金额或者投资金额达到本指引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核心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披露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

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主要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如下:(一)多晶硅产品的少子寿命、生产综合电耗、单位生产成本等;(二)硅片产品的少子寿命、厚度、单位生产成本等;(三)电池片产品的转换效率、单位生产成本等;(四)电池组件产品的转换效率、1年和25年的衰减率、单位生产成本等;(五)逆变器产品的转换效率、单位生产成本等。

财务报告披露应注意事项

财务报告披露应注意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财务报告披露本卷须知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治理方法?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那么?等有关规定,结合2021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和XBRL系统填报所反映的咨询题,现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那么〞〕的执行本卷须知标准如下,请各公司自2021年度报告起按本备忘录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公司财务报告。

一、15号编报规那么附件“〔一〕审计报告〞的披露调整公司在按照15号编报规那么的附件〔一〕披露“审计报告〞时,应当在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15号编报规那么附件“〔二〕财务报表〞的披露调整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发放贷款及垫款〞工程,改为“发放托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全然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全然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工程。

“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躲〞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回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躲〞的其他工程。

对金额重大的其他工程,公司应在对应工程附注中予以讲明。

三、15号编报规那么附件“〔三〕公司全然情况〞的披露调整15号编报规那么附件“〔三〕公司全然情况〞表格修改为: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要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全然组织架构等内容。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假设从其设立为股份时起运行缺乏三年的,应讲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9年修订)

附件3: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9年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房地产业务(不含房地产经纪)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第四条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等部分披露以下信息:(一)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的变化情况,上市公司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行业发展现状及政策情况,并说明其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二)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经营项目业态,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房地产销售情况,上市公司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三)报告期内新增主要土地储备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宗地或项目名称、所在位置、土地规划用途、土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土地取得方式、权益比例、土地总价款、权益对价等;分项目或区域列示的累计土地储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或区域名称、总土地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剩余可开发计容建筑面积等;(四)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开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所在位置、项目业态、权益比例、开工时间、开发进度(在建、竣工、停工等)、土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面积、本期竣工面积、预计总投资金额、累计已投资金额;项目实际开发进度与计划进度在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方面出现50%以上差异,或者项目出现停工、达到可销售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未实现销售等情形的,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及原因;(五)报告期内主要项目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所在位置、项目业态、权益比例、计容建筑面积、可售面积、累计预售(销售)面积、本期预售(销售)面积、本期预售(销售)金额、累计结算面积、本期结算面积、本期结算金额等;(六)报告期内主要项目出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所在位置、项目业态、权益比例、可出租面积、累计已出租面积、平均出租率等;(七)涉及一级土地开发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主要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所在位置、权益比例、预计总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金额、规划平整土地面积、累计平整土地面积、本期平整土地面积、累计销售面积、本期销售面积、累计结算土地面积、本期结算土地面积、累计一级土地开发收入、本期一级土地开发收入、相关款项回收情况等;(八)按融资途径(如银行贷款、票据、债券、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各类融资余额、融资成本区间或平均融资成本、期限结构等;(九)结合房地产宏观环境及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披露发展战略和未来一年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储备、开发、销售和融资安排等;(十)报告期内存在向其商品房承购人因银行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尚存在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报告期内已承担担保责任且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的具体情况等;(十一)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开展前述业务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数、员工跟投总额、占项目资金峰值比例、退出情况等。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1. 业绩预告根据公司的内部数据和市场情况分析,预计本期业绩表现如下:•营业收入预计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净利润预计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

这一预计是基于以下因素的分析和判断:1.1 市场需求根据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的情况,预计需求将保持稳定增长。

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

1.2 产品创新公司在本期进行了新产品的研发,并取得了非常好的市场反响。

新产品的销售额有望对公司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1.3 成本控制公司始终将成本控制作为重要任务,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降低成本。

成本的有效控制有助于提升利润水平。

2. 定期报告披露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如下时间节点披露定期报告:•月报:每月X日前披露上月经营情况;•季报:每季度X日前披露上季度经营情况;•年报:每年X月X日前披露上年经营情况。

定期报告中将包含以下内容:2.1 公司概况公司概况部分将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主要业务、股权结构等内容,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背景信息。

2.2 经营情况经营情况部分将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和服务、市场竞争情况、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内容,详细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

2.3 财务状况财务状况部分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数据,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解读。

同时,还将披露公司的财务指标和财务风险情况。

2.4 风险提示风险提示部分将列举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大风险因素,并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

这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2.5 前景展望前景展望部分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进行说明,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3. 报告披露方式公司将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业绩预告和定期报告:•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公告;•通过媒体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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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2009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和XBRL系统填报所反映的问题,现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的执行注意事项规范如下,请各公司自2010年度报告起按本备忘录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公司财务报告。

一、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披露调整公司在按照15号编报规则的附件(一)披露“审计报告”时,应当在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披露调整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

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披露调整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表格修改为: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基本组织架构等内容。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确定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例,“表决权比例”填列直接持有的比例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例。

五、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披露调整1.应收款项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修改为:“对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对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确定组合的依据、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采用的计提方法;对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应披露单项计提的理由、计提方法等。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10、应收款项”中,有关表格修改为:注:按具体组合的名称,分别填写确定组合的依据和采用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2.长期股权投资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七条(十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修改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确定、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12、长期股权投资”中,“(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改为“投资成本的确定”。

六、15号编报规则附件“(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调整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孙公司等被投资单位(不含具有控制权的特殊目的主体,或通过受托经营或承租等方式形成控制权的经营实体),应比照15号编报规则第二十条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六)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中“1、子公司情况”的要求和表格格式,自行添加披露所需表格。

七、15号编报规则“第五节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的披露调整1.交易性金融资产(1)交易性金融资产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15号编报规则第三十四条(五)修改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含单项金额重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未发生减值,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应收账款,列示这三类应收账款金额、占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金额。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6、应收账款”的表格(1)修改为:(1)应收账款按种类披露:单位:币种:注:填写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中的比例按期末该类应收账款除以应收账款合计数计算,坏账准备比例按该类应收账款期末已计提坏账准备除以期末该类应收账款金额计算。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组合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单位:币种: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组合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单位:币种:注:填写具体组合名称。

期末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适用□不适用(2)本期转回或收回情况注:本表列报本报告期前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期又全额收回或转回,或在本期收回或转回比例较大的应收账款。

对本期通过重组等方式收回、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则应逐笔列报,金额不重大的,可汇总列报。

修改后,“6、应收账款”下其他表格的编号顺次予以调整。

15号编报规则附件“7、其他应收款”中的有关表格,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1、应收账款”和“2、其他应收款”中有关表格,参照上述表格格式修订。

3.长期股权投资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6、长期股权投资”和“(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3、长期股权投资”的表格第三列“初始投资成本”,修改为“投资成本”。

4.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5、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表格,修改为以下格式:单位:币种:5.固定资产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中“18、固定资产”的“(1)固定资产情况”修改为以下格式:(1)固定资产情况单位:币种:本期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原价为____________。

6.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15号编报规则第三十四条(二十四)修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列示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金额,以及与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互抵后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期初、期末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未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应分项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期末金额。

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应分项列示其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15号编报规则附件“2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4)引起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对应的暂时性差异”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4)应纳税差异和可抵扣差异项目明细单位:币种: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2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中“(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的“(1)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组成项目”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1)互抵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对应的互抵后可抵扣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15号编报规则附件“42、其他流动负债”、“47、其他非流动负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按照预计转入利润表的时间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并列报,同时须在“其他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说明框中进行详细说明。

8.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15号编报规则附件“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后增加以下表格: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9.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15号编报规则附件“61、营业外收入”、“62、营业外支出”修改为以下格式: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八、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调整1.关联方情况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中“3、本企业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表格,修改为以下格式: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不填。

2.关联交易情况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5、关联交易情况”中“购销商品、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托管”、“关联承包”、“关联租赁”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2)关联托管/承包情况公司受托管理/承包情况表:单位:币种:公司委托管理/出包情况表:注:托管资产类型包括:股权托管、其他资产托管。

(3)关联租赁情况公司出租情况表:单位:币种:对15号编报规则附件“(九)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表格,修订为以下格式:上市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单位:币种:上市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注:关联交易约定以净额结算的,应付关联方款项可以抵销后金额填列。

九、15号编报规则“第十三节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附注”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披露调整15号编报规则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期发生反向购买的,母公司报表附注应披露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方法、公允价值计算过程、原账面价值。

因反向购买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披露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其确定方法、计算过程。

15号编报规则附件“(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7、反向购买下以评估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修改为:反向购买下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负债情况市价、采用收益法或成本法评估等。

反向购买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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