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社区干部报酬激励机制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4ebe7f240c844769eaeedd.png)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
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
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三、薪酬水平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套改标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对应工资表见附件)。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职称工资三部分,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
为鼓励长期在基层工作,基本工资的级差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渐扩大。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498e7d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e2.png)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包府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3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为全面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
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
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
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三、薪酬水平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套改标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
![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0a94519b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6f.png)
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在社区管理工作中,居委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负责协调社区事务和服务居民。
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居委会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立与优化。
一、人员考核1. 定期考核: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对居委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考核的内容可以包括工作态度、履职情况、服务质量等方面。
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工作的持续改进。
2. 管理评估:居委会领导应对下属人员进行管理评估,及时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困难和需求,以便针对性地提供支持和指导,帮助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 绩效奖励: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情况,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可以通过发放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机会等方式进行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二、激励机制1. 建立激励机制: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让员工感受到努力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激励可以是物质性的奖励,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认可和尊重。
2. 提供培训机会:为员工提供不断学习和进步的机会,开展各类培训和培养计划,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为社区服务。
3. 维护员工权益: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只有员工感受到尊重和关爱,才能更好地为社区工作。
总结: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居委会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定期考核、管理评估和绩效奖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提供培训机会和维护员工权益,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相信在这样的机制下,社区居委会的发展将更加顺利,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愿社区居委会的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不断优化完善,为社区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0666d7a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a6.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市政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市政发〔2012〕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范围界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凡未经公开招聘和规范程序进入社区工作的,一律不适用本意见。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
二、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社区人口规模发生变化或社区撤并需要调整人员数额配置的,须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配置5-9人,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45c774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84.png)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
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组成。
基本工
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
作表现进行考核,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三、薪酬管理程序
1. 确定薪酬标准: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工作内容和工作经
验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2. 绩效考核:定期对社区工作者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工资的发
放比例。
3. 工资发放:按照工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发放工资。
四、薪酬管理的原则
1. 公平公正:薪酬应当公平合理,符合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2. 激励导向:通过薪酬激励,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3. 透明公开: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区工作者的监督。
五、薪酬管理责任
1. 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薪酬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2.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薪酬管理制度,保证薪酬的公平公正。
3. 社区工作者协会应当积极维护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权益,推动薪酬管理的规范化。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社区工作者协会另行制定。
以上是关于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51ed704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40.png)
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社区干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建立符合岗位管理特点,适应社区工作者职业化、化建设方向的薪酬管理制度,体现社区工作者收入分配的统一,根据《静安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规范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的收入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注重政策延续,坚持积极稳妥、平稳过渡;(二)注重科学合理,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三)注重履职激励,坚持考核评估、强化绩效;(四)注重按劳分配,坚持同工同酬、略有差异。
第二章、发放标准和办法第三条、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任职期间享受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收入待遇。
(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
工资外收入水平按人均42000元/年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同时,根据各居民区的基层党建、维稳、服务群众等工作开展情况,设置专项奖励经费。
专项奖励按人均20000元/年的水平核定经费总量,由各社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后发放。
(二)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就业年龄段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可由社区(街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享受全民事业编制相应等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同等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采用原收入加补差的形式享受。
(三)退休人员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发放补贴。
补贴标准参照担任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外收入和专项奖励水平执行。
第四条、居委会成员、专职党群工作者、居委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畴的人员的发放标准和办法如下:(一)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全民事业编制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执行。
工资外收入水平按工作人员各等级和档次绩效工资的标准,经考核后发放。
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享受职务津贴。
居委会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500元/月,副主任的职务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社区奖惩制度机制方案模板
![社区奖惩制度机制方案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5b459542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94.png)
社区奖惩制度机制方案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管理,维护社区秩序,提高社区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奖惩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惩分明,激励居民和工作人员积极投身社区建设。
二、奖励机制第四条奖励对象1. 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维护社区和谐,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居民。
2. 社区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服务社区居民,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奖励方式1. 社区居民:给予精神鼓励,如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等;必要时给予物质奖励,如奖品、奖金等。
2. 社区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如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等;必要时给予物质奖励,如奖品、奖金等;并根据工作表现,提供晋升、培训等机会。
第六条奖励条件1. 社区居民:(1)积极参与社区组织举办的活动,为社区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并被采纳的。
(2)见义勇为,弘扬正能量,为社区安全、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3)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帮助邻里,表现突出的。
(4)其他为社区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行为。
2. 社区工作人员:(1)认真履行职责,服务态度好,受到居民广泛好评的。
(2)在工作中创新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取得显著成绩的。
(3)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为社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4)其他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行为。
三、惩罚机制第七条惩罚对象1. 社区居民:违反社区规定,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居民。
2. 社区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社区形象和声誉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惩罚方式1. 社区居民:(1)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行政处罚。
(2)限制参与社区活动,取消荣誉称号等。
(3)对于严重违反社区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社区工作人员:(1)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行政处罚。
(2)暂停工作,进行反省整改。
(3)对于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影响社区形象和声誉的,将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005c07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2.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桂办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通知(桂办发〔2008〕13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村干部待遇,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村干部补贴标准,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一)提高补贴标准,努力改善村干部的经济待遇。
村干部的报酬具体由“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实绩奖励+绩效补贴”构成。
基本补贴、工龄补贴以市、县级财政为主体予以保障,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绩奖励由县级财政承担;绩效补贴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基本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财政渠道对“一肩挑”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80元,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月330元,其余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
其中,村干部基本补贴的80%按月足额发放,剩余的20%累积到年底,视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情况发放。
上级党组织考核和本村村民民主评议为称职以上档次的,其剩余积金全额发放;考评为不合格的,其剩余积金不再发放,存入县级财政用作村干部奖励资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2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b284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a5.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
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职责。
(一)提出党支部或党小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各项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协调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党员参与社区治理;负责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群团义工队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c60d20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d2.png)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社区工作者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保障社区工作者的权益,激励其积极工作,制定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薪酬管理原则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社区工作者薪酬应该按照其所做出的贡献和工作表现来确定,避免任意或歧视性的薪酬分配。
2. 绩效导向原则:薪酬应该与工作者的绩效密切相关,通过绩效评估来确定薪酬的高低。
3. 合理合法原则:社区工作者薪酬应在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调整和确定。
4. 激励导向原则:社区工作者薪酬应该能够激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其在工作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薪酬管理具体措施为了落实薪酬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工资基础确定: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其工资基础。
可以根据社区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风险等因素来界定不同工资等级。
2. 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成效进行评估,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
3. 奖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社区工作者予以奖励,可以是一次性奖金、晋升机会、荣誉称号等形式。
4. 福利待遇:社区工作者还应享受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这些福利待遇的提供应当与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水平相匹配。
5. 个体差异考虑:不同社区工作者的背景、经验和能力存在差异,应该根据这些个体差异来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四、薪酬管理实施薪酬管理的实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制定管理制度:社区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2. 建立评估体系:社区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用于衡量社区工作者的绩效和表现,作为薪酬调整的依据。
3. 强化沟通和反馈:社区应与社区工作者保持密切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用于改进薪酬管理措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7c105f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21.png)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泸市府函[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府函〔2009〕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时间执行对村(社区)干部的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
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工作需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各区县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统筹安排上级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自身财力,积极筹集资金以确保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和办公经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各区县不得出现违反规定降低补助标准和拖欠村(社区)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情况。
三、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基本报酬激励保障机制。
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村干部,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各区县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村(居)务公开制度。
对调整后的补助标准落实情况,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降低补助标准和拖欠村(社区)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九年四月十日。
激励社区工作者实施方案
![激励社区工作者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a1c5a22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26.png)
激励社区工作者实施方案社区工作者是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宣传等多项工作,对于社区的和谐稳定和居民的幸福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工作环境的复杂性,社区工作者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因此,需要一系列的激励措施来支持他们的工作,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首先,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需要得到充分的认可和支持,因此,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激励、岗位晋升、荣誉表彰等方面。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可以让社区工作者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和成就,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从而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其次,加强培训和提升。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提升。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至关重要。
需要为社区工作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包括完善的工作设施、舒适的工作场所、健康的工作氛围等方面。
只有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下,社区工作者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最后,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和关爱。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中坚力量,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关爱。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和关爱,包括关怀慰问、节日慰问、健康关怀等方面。
通过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和关爱,可以增强他们的工作信心和干劲,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综上所述,激励社区工作者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加强培训和提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和关爱。
只有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才能更好地激励社区工作者,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社区的和谐稳定和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更大的贡献。
提高村干部报酬通知-
![提高村干部报酬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c4c37ed1711cc7931b716e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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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提高村干部报酬通知根据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激励机制,现将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
根据文件要求,县财政承担村干部基本报酬部分由原来的20%提高至30%,新增部分用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
根据上年底核定的基本报酬基数,对村干部报酬按现行标准增长10%,增长部分由县财政负担,自年8月1日起实行。
各乡镇场要认真核算增长后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填写《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审批表》及《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汇总表》,加盖党组织公章,经过村、乡两级审核和公示,于8月10日前上报县委村建办。
2、规范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参照村级标准执行(详见《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干部工作报酬建立激励机制的意见》,发号)。
各有关乡镇要对社区干部职数、任职情况、基本报酬标准进行认真计算、确定,报酬标准参照当地村干部水平,由乡镇、社区自行制定。
各有关乡镇要认真组织填写《领取基本报酬的社区干部审批表》,经过村两委联系会审核、乡镇党委审核、县委组织部审核,村务公开栏、乡镇党委公开栏、县党建网公开栏三审核三公示程序,核定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基数,并连同《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汇总表》、以及社区干部本人的信用社帐户一并于8月10日前报县委村建办。
3、村干部正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9339元×30%进行补助,村1/6干部副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村正职的70%进行补助;社区干部正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9339元+933.9元)×50%进行补助,社区干部副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社区干部正职的70%进行补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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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9〕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有效保障我省“两个加快”全面推进,报经省委同意,决定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一)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和财政状况等差异因素,按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4种类型分别确定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及办公经费补助标准。
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及待遇县依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标准执行。
具体核定标准如下:1.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86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64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540元。
2.在任村主任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78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58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500元。
3.在任村文书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69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510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430元。
4.在任组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平原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每人每月200元,丘陵地区每人每月165元,山地地区每人每月150元。
5.在任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c82017a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02.png)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咸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咸政发〔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精神,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基本权益,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不适用本意见。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社区办)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人口规模,社区服务站一般配置5-9人。
1000-2000户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社区居委会一般设置5-9人。
二、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一)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社区干部绩效补贴待遇的意见-鹤政发〔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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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社区干部绩效补贴待遇的意见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社区干部绩效补贴待遇的意见鹤政发〔2018〕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激励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57号)要求,经市政府16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增加社区干部绩效补贴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本意见适用市本级城市社区换届选举产生的“两委”(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六区共计345人。
二、增加补贴的内容及标准(一)主要内容。
现行社区干部的生活补贴待遇由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五险)两部分组成。
其中,社区主任(党组织书记)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100元、社会保险每人每月785.05元,合计2885元;副主任(党组织副书记)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900元、社会保险每人每月785.05元,合计2685元。
调整后,在保持原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增加社区干部绩效补贴待遇。
社区干部的生活补贴将由岗位补贴、绩效补贴和社会保险(五险)三部分组成。
(二)绩效补贴标准。
绩效补贴标准依据社区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等级结果确定。
共有四个层级。
即获得优秀称号每人每月1000元,全年12000元;获得称职每人每月800元,全年9600元;获得基本称职每人每月600元,全年7200元;不称职者不给予绩效补贴。
增加社区干部绩效补贴后,社区主任(党组织书记)、副主任(党组织副书记),生活补贴月标准最高(优秀)分别为3885元、3685元;最低(基本称职)达到3485元、3285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字[201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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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字〔2012〕264号2012年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包括: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社区办)组织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每个社区一般配备6至10名社区工作人员,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按每200户居民1人的标准配备。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比例由各旗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办)确定。
二、报酬待遇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岗位报酬、年限报酬、津贴等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一)基础报酬基础报酬按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确定。
(二)岗位报酬被依法选举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城镇社区工作人员增发岗位报酬:主任每月500元,副主任每月300元,委员及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月200元。
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细则落实
![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细则落实](https://img.taocdn.com/s3/m/c46b31f8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45.png)
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细则落实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细则落实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长民发〔2014〕33号)及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关于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待遇的实施细则》(岳民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街社区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待遇的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待遇的构成和标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待遇由基础工资、职称工资、绩效奖金、五险一金四部分构成。
以下标准从2015年1月起执行。
1、基础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工资实行正职、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三档,从2015年起,起始基础工资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3658元)的87%(即:书记主任为3183元)、79%(即:副书记或副主任为2890元)、75%(即:两委委员为2744元)的比例计算。
基础工资每3年根据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一次,计算比例不变,由街道审批。
2、职称工资。
从事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取得国家认可的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职称工资,取得国家认可的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每月给予不低于150元职称工资,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职称工资。
3、绩效奖金。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组成。
日常考核重在考核平时完成工作的质和量;年度考核重在考核年度内德、能、勤、绩的综合表现。
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按正职、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600元、550元、500元绩效奖,年底考核结束后,一次性给付。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b2559b7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c4.png)
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规定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激励其积极投入社区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工作。
第三条薪酬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进行。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薪酬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等,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绩效工资的评定标准应当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评定,并与工作目标和业务责任相对应。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工作由社区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管理工作应当与市场情况相结合,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制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管理应当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对于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薪酬管理流程第十条薪酬管理流程应当包括薪酬计划制定、薪酬标准确定、薪酬核算、薪酬发放等环节。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薪酬计划应当向社区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审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薪酬标准应当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职责、岗位特点、工作强度和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薪酬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确保薪酬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薪酬发放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必须保证工作者薪酬的正常发放。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应当接受社区公众监督,并定期向公众公布薪酬情况。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绩效工资的评定应当由专业评审机构或上级部门进行,评定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社区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薪酬管理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基本工资的确定应根据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等级、工作经验、职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参考市场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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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社区干部报酬激励机制通知
根据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激励机制,现将近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
根据文件要求,县财政承担村干部基本报酬部分由原来的20%提高至30%,新增部分用于提高村干部基本报酬。
根据上年底核定的基本报酬基数,对村干部报酬按现行标准增长10%,增长部分由县财政负担,自年8月1日起实行。
各乡镇场要认真核算增长后的村干部基本报酬,填写《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审批表》及《领取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汇总表》,加盖党组织公章,经过村、乡两级审核和公示,于8月10日前上报县委村建办。
2、规范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参照村级标准执行(详见《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干部工作报酬建立激励机制的意见》,发号)。
各有关乡镇要对社区干部职数、任职情况、基本报酬标准进行认真计算、确定,报酬标准参照当地村干部水平,由乡镇、社区自行制定。
各有关乡镇要认真组织填写《领取基本报酬的社区干部审批表》,经过村“两委”联系会审核、乡镇党委审核、县委组织部审核,村务公开栏、乡镇党委公开栏、县党建网公开栏“三审核三公示”程序,核定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基数,并连同《领取
基本报酬的村(社区)干部汇总表》、以及社区干部本人的信用社帐户一并于8月10日前报县委村建办。
3、村干部正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9339元×30%进行补助,村干部副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村正职的70%进行补助;社区干部正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9339元+933.9元)×50%进行补助,社区干部副职年基本报酬县财政按社区干部正职的70%进行补助。
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
县财政补助之外的资金,由乡镇场在村(社区)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社区)集体资金中解决,仍然不足的部分,由乡镇统筹解决。
年终由县财政局与乡镇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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