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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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1)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
三、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1)
四、工程项目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2)
五、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12)
六、周一安全活动制度 (12)
七、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2)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3)
九、安全技术治理制度 (13)
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3)
十一、安全验收制度 (14)
十二、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制度 (14)
十三、事故调查处理治理制度 (15)
十四、安全生产约谈、问责制度 (15)
十五、安全生产治理奖罚规定 (16)
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 (18)
十七、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3)
十八、总包与分包安全治理制度 (24)
十九、物资供应治理制度 (24)
二十、机械设备治理制度 (24)
二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24)
二十二、要紧负责人、安全员持证制度 (25)
二十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治理制度 (25)
二十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治理制度 (25)
二十五、施工现场出入治理制度 (26)
二十六、消防治安保卫治理制度 (26)
二十七、安全标志牌治理制度 (26)
二十八、危险作业旁站监操纵度 (27)
二十九、危害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27)
三十、安全技术资料内业治理制度 (27)
三十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28)
三十二、重大危险源治理制度 (28)
三十三、应急治理制度 (28)
三十四、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使用治理制度 (29)
三十五、专门工种治理制度 (29)
三十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方法 (29)
三十七、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治理方法 34 三十八、项目安全治理相关工作程序 (36)
中建六局安全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43)
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暂行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治理方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治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治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治理、总分包安全生产治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治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治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治理,指导和关心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单位应依据《条例》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特
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治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企业要紧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爱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网络。
第八条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8]91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国资委第21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及其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治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第九条各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养,鼓舞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治理过程,并应依照生产进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要紧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单位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6项职责。
(二)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