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保障依法规范行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以及《XX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谓多点执业的医师,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内两个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并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包括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
一、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未担任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管理规定(一)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执业医师法》等各项法律规定。
(二)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和多点执业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需熟悉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
(四)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所在科室负责其日常考勤和考核。
(五)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险的通知》要求,在我院办理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医院为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六)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合同结束后,应报医务处办理执业地点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的管理规定(一)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考勤和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医院利益,不得损害我院权益。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需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协议书,并由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四)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其所在的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 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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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及时完善政策措 施,坚决破除阻碍医疗卫生人才合理流动的束缚和障碍,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 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订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 体实施方案,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加强监管,抓好落实。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医师参加慈善 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 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 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 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 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 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 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师,包含临床医生、行政医师和科研人员。
第三条医师在执业和转岗过程中,应遵从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师的多点执业和转岗应符合医院的需求,并经医院审核和批准。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第五条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定,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医师在申请多点执业前,应提交认真的执业计划和证明料子,并附加个人的履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第七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工作量和本领,并确保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受影响。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签订书面执业合同,并定期向医院报备执业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九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机密和患者隐私信息。
如发现泄密行为,医院将立刻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定的情况,医院有权停止其多点执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医师转岗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在转岗前,应提前向医院申请,并经过医院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医师转岗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技术本领;(2)对新岗位有肯定的了解和适应本领。
第十四条医师转岗前,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胜任新岗位的本领。
第十五条医师在转岗后应依照新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履行职责,并接受医院的管理和考核。
医师在转岗过程中,应保持职业操守和医德医风,不得损害医院和患者利益。
第十七条医师转岗过程中,如发现工作本领不符合新岗位要求或显现其他严重问题,医院有权停止其转岗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医师在转岗后,如需要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医院审核和批准。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5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院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包括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则1. 尊重医师个人意愿,充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求;3.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4. 维护患者权益。
四、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 在我院全职工作,并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3. 经医务科审查,具备多点执业的基本条件;4. 医师本人同意,且所在科室同意其多点执业。
五、医师多点执业的程序1. 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多点执业申请,填写《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2. 科室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3. 医务科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4. 医师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人事科,人事科进行审核并签字;5. 医务科根据人事科的审核意见,为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6. 医师在多点执业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后,应及时向我院报告。
六、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1.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2. 医师应定期向我院报告多点执业情况,包括执业地点、执业时间、执业范围等;3.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师遵守相关规定;4.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出现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医师多点执业的保障措施1.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享有与我院同等的待遇;2.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如因医疗事故或违规行为导致法律责任,由多点执业机构承担;3.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临时返回我院工作。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与多点执业医师的和谐发展。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需增加执业地点:(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二)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卫生支农、对口帮扶,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的;(四)多个医院或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五)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人员,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近二年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五)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六)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一、医院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多点执业(含互联网医院),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缓解医疗资源不均衡现象。
但需要遵守以下约定:
1、必须依法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2、不得影响主执业机构正常工作开展。
3、不得借机转介医院患者外流,或做损害科室、医院声誉的事。
4、医院视医师整体多点执业运行情况,必要时政策上做适当调整,多点执业医师必须遵守。
5、违反前述约定的,医院将予以约谈,直至降职降薪等处理。
二、受医院指派完成规培、进修、支援等任务的医师,需要按接受方要求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三、医院医政科每月10日前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全院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取消多点执业或事实上未正常履行多点执业义务的医师,需向医政科备案。
四、外院医师来本院多点执业,需经院长办公会、支部会批准,由医政科签订多点执业协议并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年月日。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___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旨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为了管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___成立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
该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在___,医师多点执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本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本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___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___制定了以下具体实施细则: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本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本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医师外出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执业管理办法1.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多点执业行为,明确外出期间的医疗风险和民事纠纷,维护医师和医院双方权益,根据《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医院讨论后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2.范围:全院医务人员。
3.权责:(1)各科室负责人负责规范本科室医师外出多点执业行为。
(2)医务科负责对全院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规范管理。
4.细则:(1)根据《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允许我院的医生在不影响我院正常诊疗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开展多点执业。
医师外出执业,必须按《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纠纷(事故),由开展医疗行为的个人和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2)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3)开展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的医师,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4)开展多点执业或自由执业的医师,需与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项责任和人事保障待遇等,并携带与对方医院所签订的协议到我院医务科备案,与医院签订“医师外出执业待遇协议”。
(5)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作以下处理:不享受医师年度绩效奖励,不享受科主任相应待遇,不享受部分执业医师奖励基金待遇。
职称晋升延评、延聘 1-3 年。
所在科室及个人不参与医院当年年度优秀团队和优秀个人评选。
①未依法办理多点执业、自由执业手续的;②未与对方医院签订协议并到我院医务科备案的;③备案后未与我院签订相关协议的;④或备案并签署协议后发现有不合理转介患者情况的;⑤多点执业及自由执业工作时间与协议内容不符的。
(6)多点执业及自由执业的医师,按我院《医院部分执业医师试行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奖励基金减半发放。
(7)《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中明确说明的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行为以及我院指派或同意的医疗行为,不纳入此办法考核。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发布,医师多点执业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下文是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xx〕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xx〕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厦卫医[2011]541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卫医〔2011〕541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市管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统筹优质医疗资源,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决定在全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经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处。
厦门市卫生局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厦门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1至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医师多点执业的第一执业地点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注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第四条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拟执业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多点执业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执业地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加执业地点申请表;(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医疗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是贯彻国家医改精神、促进XX深度融合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分级诊疗机制和双向转诊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密切XX关系,实现XX共建共赢,共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根据《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福建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由我院主导的松散型医疗联合体建设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201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探索构建以医联体为基础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医疗资源的总体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依托医联体构建覆盖城乡的分级诊疗体系,以利益共享为纽带,以医保支付为杠杆,以信息化为支撑,完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形成上下联动的接续诊疗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连续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1.统筹协调,权责明晰。
坚持我院作为XX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以及为XX服务完成医疗保障任务的历史使命,落实医联体内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注重责权一致,统筹兼顾医联体内的实际利益,实现双赢。
2.循序渐进,积极稳妥。
主要以医疗为纽带,以章程为规范,以技术、学术、流程、信息等方面的业务整合为切入点,以点促面、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平稳启动,逐步向更加紧密的运作模式推进。
3.双方自愿,利益共享。
坚持双方自愿,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统筹兼顾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利益,实现利益共享,互惠多赢,充分激发各方支持和参与改革内在动力。
二、工作目标2016年底,完成以我院为中心的闽西南片医联体布局和构建,与一定数量的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联体,分级诊疗工作初见成效。
2017年,我院与二级医院协同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医疗资源下沉机制初步建立,医保支付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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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不需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二)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实施卫生支农、对口帮扶,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的;
(四)多个医院或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五)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任务的。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七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人员,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注
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二年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
(六)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提交的申请人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聘用期限;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同意增加执业地点的予以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增加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
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予以取消。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取消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工作。
确需保留原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需要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前1个月,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供与拟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续聘协议、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续聘的证明及近二年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后,方可继续在续聘的医疗机构执业。
不再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取消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
业地点的,应当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福建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的予以取消,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取消的执业地点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六条不同意取消的,应当自收到取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在聘用(续聘或终止聘用)多点执业医师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报《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备案表》,将聘用(续聘或终止聘用)的多点执业医师情况,报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便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的同时,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要,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十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和所执业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由聘用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多个医院或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应将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等情况,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
多点执业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同时停止其他地点的执业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注销其执业注册网络数据。
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与第二、三执业地点卫生
行政部门相互通报多点执业医师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由第一执业地点考核机构负责。
多点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时,多点执业医师应向考核机构提供第二、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五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的,按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论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