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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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刑罚

古代的刑罚

(3)汉时称废除秦苛酷之刑,然汉初诛戮功臣仍有 夷三族之令,不但五刑俱全,而且揃([jiǎn]分割) 其骨肉于市。高后元年(公元前187年)废除以上酷 刑后,大辟之刑为腰斩、弃市(是在人众集聚的 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礼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枭首、磔。 汉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年)又改磔为弃市。
古代的刑罚
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墨古代一种刑罚,在脸上刺字并涂墨(亦称“黥 qí ng”):~刑。 劓yì 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酷刑。 fèi剕古代把脚砍掉的酷刑 宫阉割生殖器
大辟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隋以前死刑的通称。隋唐以后五刑刑名 不用大辟,称"死刑"。(1)周代的大辟,据《刑书释名》分为七等, 1.斩,诛之斧钺(yuè一种古代的兵器); 2.杀,杀以刀刃弃市,即刑于市,与众共弃之; 3.搏,去其衣而磔(zhé古代祭祀时分裂牲畜肢体 )之; 4.焚,以火烧杀之; 5.辜磔之,指焚裂尸体; 6.踣bó,毙之于市场; 7.罄,缢之使毙于隐处。
(2)秦代的大辟,有:1.斩;2.枭首;3.车裂;4.弃市;5. 腰斩;6.体解即支解;7.磔;8.蒺藜(jí lí 古代一种 军用的铁质尖刺的撒布障碍物。用蒺藜钉脊背的死 刑)等。 又据《汉书·刑法志》大辟复有:1.凿颠,凿去顶颠 凿颠,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意思:就是人的头顶,凿是 用铁器打孔,即为一种用铁器凿人头顶的死刑。;2. 抽胁,抽去了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其中死刑为绞刑和斩刑 两种,流行分为三等——流一千、一千五和两 千,徒刑分为五等——一年到三年,以半年为 等差,杖刑分为笞六十直到笞一百,以十为等 差,笞刑分为5等——十到五十,以十为等差 chī笞用鞭杖或竹板打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 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 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 罚。 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 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 在刑律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以严法整饬吏治,重典治赃官 明朝刑罚制度的残酷,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 后期,各种社会矛盾更加尖锐激化的必然反映。 明朝统治者想用残酷刑罚来巩固统治,却事与愿 违,反而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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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时代虽然是一个人民受苦受难的时代,但是 刑罚却越来越文明了。表现如下: 族诛逐渐受到限制。 肉刑日渐减少。 酷刑日渐减少。 流刑作为死刑与徒刑之间的补充开始确定下来。 同时也有了一些发展。首先是建立了“登闻鼓” 制度,设大鼓于朝堂之外,认为有冤情者可以击鼓 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 革一直使用到清朝;其次,皇帝频繁的直接参与审 判。再次,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即死刑须经皇 帝批准,才能执行;再次,可能被判重刑的嫌疑犯 的案件,经县审理后,须上报到郡,由郡守派督邮 复核。以上都是诉讼制度的进步。
大混乱时代,指耶元220年魏代汉到581年隋朝建立 这361年的时间。这期间的立法状况如下: • 三国时代,蜀汉 “科条”,史称《蜀科》,吴国也制定“科条” 继 续沿用汉代的法律。与它们相比,魏国的立法卓有成效。曹叡 时制定了《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列于律首,起到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提纲挈领的作用。这种 体例一直被后来的封建法典遵守;进一步改革刑罚,使之日渐 文明化。但《新律》把“八辟”引入法律,说明儒家思想对法 制的破坏开始表现出来。 • 西晋修成《晋律》。该律比《新律》更加进步:西晋立法者把 律当作定罪量刑的法典,而把令当作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法典。 从此令不再是皇帝诏令的简称,而是与律并行的法典。《晋律》 还制定了“杂抵罪”即用官爵来抵罪的规定。成为后世“官当” 制度的雏形。

试述唐朝的五刑制度

试述唐朝的五刑制度

试述唐朝的五刑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很多创新和发展。

其中,唐朝的五刑制度是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

本文将对唐朝五刑制度进行详细地介绍和分析。

唐朝五刑制度唐朝的五刑制度包括轑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其中,轑刑是指用斧头砍杀罪犯的头部,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谋反、大逆等;杖刑是指用刑杖打罪犯的臀部或背部,常用于惩处轻微罪行,如盗窃、斗殴等;徒刑是指将罪犯囚禁在一定的时间内,常用于惩处一般罪行,如有期徒刑、拘役等;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背叛国家、叛乱等;死刑是指将罪犯立即执行死刑,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谋反、谋杀等。

唐朝的五刑制度继承了隋朝的司法制度。

隋朝时期,司法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唐朝继承了这一制度,并将其进一步完善。

唐朝时期,社会比较稳定,经济繁荣,统治者认为没有必要对刑罚进行过多地限制。

同时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人们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制定出来的刑罚比较合理。

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和内容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与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有关。

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礼、刑、政三个方面。

其中,礼是指礼仪制度,用于调节社会关系;刑是指法律制度,用于调节政治关系;政是指政治制度,用于调节社会秩序。

在这三个领域中,刑法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

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正是基于这个传统。

此外,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还受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传统和当时国际形势的影响。

在唐朝时期,周边国家如吐蕃、突厥等也采用类似的法律制度。

因此,唐朝五刑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的一种表现。

唐朝五刑制度具体表现在:死刑:唐朝的死刑包括三种:斩刑、绞刑和扑刑。

其中,斩刑是指砍头,绞刑是指用绳子勒死,笞刑是指用刑具把人打死。

这三种死刑的适用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下,斩刑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而扑刑则适用于无法进行审判的情况。

流刑:唐朝的流刑包括三种:流放到边远地区、流放到西域和流放到海南岛。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五刑制度是古代中国的刑律制度,包括笞、杖、徒、罚、死五种刑罚。

其演变与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早期的五刑制度基本形成:早期的五刑制度,最早见于西周的《周礼》和春秋时期的《左传》。

当时的五刑制度还不够完备,只有笞、杖、徒和死刑。

2. 秦汉时期的五刑制度统一:秦始皇实现天下统一后,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和统一。

对于五刑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像罪恶较轻的罪犯还可免于一部分的刑罚,六七岁以下的儿童则不受惩罚。

3. 隋唐时期的五刑制度进一步丰富:隋唐时期,五刑制度更为丰富,加强了刑罚的针对性和惩罚力度。

同时,律令制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审判、裁判程序和证据认定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4. 宋元明清时期的五刑制度法律文件大量涌现:宋、元、明、清时期,五刑制度影响更广泛,法律文件也越来越多,对五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如增加了新刑、罚款等,同时在法律程序、有关制度等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总的来说,五刑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是与社会制度、政治形势、文化思潮等多方面因素密不可分。

近代以来,随着文化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得到重视,五刑制度也在逐渐回归到人本主义、法治主义的基础上,更趋人性化、公平化。

先秦五刑内容

先秦五刑内容

先秦五刑内容先秦五刑是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被广泛地引用于古代书籍和书信中,也被诸子百家共同认可。

据《史记滑稽列传》记载,先秦五刑“暴刑”,“剥皮”,“枷锁”,“官吏等级制”,“鞭策”的形式,犯法者受到的惩罚不仅要求准确,而且要求各不相同,有严格的分类规定。

“暴刑”是指将犯人投入水中,用捆绑、殴打、刺杀等暴力手段逼迫它们投降,被称为“暴刑”。

暴刑的方式有用火焚烧、用木板抽打、用水冲刷、用古老的洗鼻子的方法折磨等。

也有把犯人的身体割裂的惩罚,这种惩罚也被古人认为是暴力的手段,叫做“暴刑”。

“剥皮”是指用尖利的物体刮掉犯人身上的皮肤,以达到惩罚犯人的目的。

剥皮分为剥皮刑和剥皮罚,剥皮刑只用于重大犯罪,犯罪者有可能数次剥皮;而剥皮罚则可以按照犯罪不同,对不同的犯人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以及按照罪犯身体健康情况,控制惩罚的范围和次数。

“枷锁”是指把犯人封在枷锁里,无法动弹,以此来惩罚犯人。

枷锁的类型很多,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犯人被枷锁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无法自由走动,是一种强制性的惩罚。

“官吏等级制”是指将官员划分为几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不同的特权和权力,根据官员贡献和业绩,可以往上升一个等级,犯下罪行可以往下降一个等级,以此来惩罚安排不当、失职渎职的官吏。

“鞭策”是指对官吏进行惩处时,使用鞭子抽打以及出于恐吓而发出的责骂,以此来约束官吏,降低官吏的失职渎职行为。

以上就是先秦时期的五种刑罚,“暴刑”,“剥皮”,“枷锁”,“官吏等级制”,“鞭策”,它们不仅作为惩罚,而且还可以作为社会中加强道德伦理约束的手段,是中国古代法律惩罚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近年来,随着解放思想,许多古代刑罚手段被废止,在新的法律体系下,正规的刑罚代替了这些古老的刑罚方式。

先秦五刑在古代刑罚体系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属于可以被认可的刑罚方式。

它们可以有效的实施社会的惩罚制度,屏蔽犯罪,为社会的和谐停止犯罪者的不良行为。

但是,暴力的惩罚方式,不但无法有效的帮助犯罪者改过自新,而且还会吓倒良民,加剧犯罪率,使社会充满恐惧,这些刑罚只能作为有限的惩罚手段,不可能作为唯一的惩罚制度。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

古代刑法大全古代刑法是指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

古代刑法的制定和执行,基于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和政治需要,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内容和条文各有差异。

下面将从中国古代刑法、古希腊罗马刑法和古印度刑法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中国古代刑法的主要特点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周礼》中规定的罪刑体系为后世刑统的基础,主要包括五刑和九刑。

五刑指的是笞、剐、宫刑、流刑和死刑,根据罪行轻重进行施刑;九刑是指加重的五刑,如凌迟、焚烧等,用以对付特别严重的罪犯。

此外,《鞠婧祎大全》还详细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具体制裁方式,如盗窃、通奸、谋反等。

古希腊罗马刑法主要受到德谟克利特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强调理性和自然法则的思想。

斯多葛学派认为刑罚应该符合理性和自然法则,以达到教化和惩罚的目的。

《罗马法大全》中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刑罚,如偷窃、故意杀人、叛乱等。

此外,古罗马还实行了竞技场刑罚,如将犯人投放到竞技场上与野兽搏斗或执行死刑。

另外,《斗罗大陆大全》还规定了法庭程序和证据的收集方法,确保公正审判。

古印度的刑法体系受到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影响,强调宗教信仰和道德准则。

《摩诃婆罗多》和《阿奴普一卡道大全》等文献中记载了古印度的刑法制度。

古印度的刑法主要有笞刑、剐刑、流刑和死刑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刑罚的施行。

古印度的刑法还注重教化和挽救罪犯,以期让他们改过自新。

此外,古印度的刑罚还涉及社会等级制度,如对不同社会阶层的人进行不同的制裁。

综上所述,古代刑法是各个古代社会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和时期的古代刑法在内容和条文上各有差异,但都强调了罪犯的教化和惩罚,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做出了努力。

封建五刑制的形成与演变

封建五刑制的形成与演变

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
“髡刑有四”,这点与魏律相同,是否还有完刑、作刑,史无记载,不好妄测。但是,《晋 书·刑法志》说:“刑等不过一岁”,自汉以来皆如此。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 刑,髡是附加刑,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我想,应该还有刑期低于二年,不带附加刑的完 刑和作刑,也许名称有所区别。如《梁律》中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梁律》渊 源于《晋律》,故晋代应当有低于二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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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离开了群体,就很难靠个人力量单独生存下去。流刑尽管说是死刑的赦免刑,是五刑的 宽宥处罚,仍属于重刑。
春秋、战国时期,流刑普遍施行,如楚国有“屈原放逐”;秦国流刑称为迁、徙,有“不 韦迁蜀”。《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长安君反,死屯留,迁其民于临洮”;“三十三 年,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索引:“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即自榆中属 阴山,为三十四县是也。”自亲昭王以来,“赦罪人迁之”的记载史不绝书,迁徙已经成为 法定的刑罚制度。一般用于“赦死从流”,或将犯有重大罪行者的家属及族人,迁徙到边远 地区,或新开发的区域。汉代基本上沿用秦制,称为“徙边”,往往用于死刑的减轻处置, 是减刑。
西周时,奴隶制的五刑已经定型。《周礼·秋官·大司寇》:“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 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西周刑法制度是“刑 名之制”,以罪丽于刑,丽是附的意思,附丽也。《吕刑》改定刑罪之条数,定:“墨罚之 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罪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吕刑》是周穆王时吕侯所制。此时,距《周礼》所记载的周初刑制已逾一百余年。吕侯制 《吕刑》,是对周初刑制进行的一次改革。从这次改革可以看出,它扩大了墨刑、劓刑等轻 刑的适用范围,各由五百增至一千,倍于周初;将刖刑改称为剕,其条目仍为五百;宫刑由 五百减至三百,大辟(死刑)由五百减至二百。总的来说,具有轻刑的倾向。这是周代“明 德慎罚”思想在刑罚制度发展上的反映。(有关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可参见《中国 刑法史稿》第43~49页,《中国刑法史纲》第72页。)古代统治者将此五种刑罚神化,与阴 阳五行结合,使之象征“天授”。如《白虎通义·五刑解》:“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大 辟法水之灭火;宫者,法土之壅水;膑者,法金之刻木;劓者,法木之穿土;墨者,法火之 胜金。”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法典是:A. 汉谟拉比法典B. 秦律C. 周礼D. 唐律疏议2. 以下哪部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最早的刑法典?A. 汉律B. 唐律疏议C. 宋刑统D. 明律3. “五刑”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指的是:A. 笞、杖、徒、流、死B. 笞、杖、徒、死、罚金C. 笞、杖、徒、流、罚金D. 笞、杖、徒、流、迁徙4. 清朝末年,中国法制开始现代化改革的标志性事件是:A. 康熙字典的编纂B. 光绪皇帝颁布《新刑律》C. 慈禧太后颁布《大清律例》D. 光绪皇帝颁布《大清会典》5. 以下哪个不是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流派?A. 儒家C. 道家D. 墨家6. 秦朝的法律体系中,哪一项是其特有的刑罚制度?A. 宫刑B. 劓刑C. 车裂D. 凌迟7. 明朝时期,哪一部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律”命名的法律?A. 大明律B. 明律C. 明会典D. 大明会典8.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一原则在哪个朝代得到体现?A. 商朝B. 周朝C. 秦朝D. 汉朝9. 以下哪个不是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A. 御史台B. 刑部C. 都察院D. 礼部10. “以德治国”是哪个朝代的治国理念?A. 秦朝B. 汉朝D. 宋朝答案:1. D2. A3. A4. B5. D6. C7. A8. B9. D10. B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 阐述明清两代法律制度的异同。

3. 描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演变过程。

4. 简述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程序。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 论述中国古代法律与儒家思想的关系。

2. 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影响。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20分)某朝代,一官员因贪污受贿被查,根据当时的法律,他将面临哪些可能的刑罚?请结合当时的法律背景进行分析。

五、论文题(20分)请以“中国古代法律与现代社会的联系”为题,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论文。

法制史总结

法制史总结

一、夏商法律制度1.夏代的奴隶制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

2.司法制度: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商代1.商代立法思想:①“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真是地反映了商代奴隶主贵族所崇尚的信念。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地位合法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②“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谓奉天刑罚与代天讨罪。

2.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在法律思想方面,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是说所谓得天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作为世间万事万物的最高主宰,上天对所选择的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他们,并保佑他们完成自己的使命。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使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它不仅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德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特殊的“礼治社会。

2.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渊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3.礼与邢的关系:①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所谓“刑”,是指所有刑法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记录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

其中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有很大区别,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究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

在古代中国,犯罪行为被严格区分为两大类别:衙外事和衙内事。

衙外事指的是对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盗窃、强盗、叛乱等。

而衙内事则是指对私利的犯罪,如家庭纠纷、人身侵害等。

这种分类反映了古代社会对公共秩序和私人利益的重视程度。

公共事务犯罪通常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们直接威胁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古代中国,刑法主要依靠十恶不赦的分类来确定罚则。

这十个罪名包括杀人、盗窃、淫乱、被杀、伤害、作乱、诬害、呼骂、妖言和冒名。

与现代刑法不同的是,古代中国的刑法注重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往往以恶行的严重性为标准确定刑罚。

在古代中国,官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在刑事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负责侦破案件、审视证据以及判决罪犯。

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高级官员通常会亲自到案发地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罪犯进行量刑。

这种直接干预行为凸显了法律权威和官员的责任感。

古代中国对犯罪的审判过程也非常注重证据。

证据被视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目击证词、现场勘查和物证都可以用来作为审判决策的依据。

这一审判程序的确立,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系统的公正和客观。

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丰富多样,远比现代简单。

最常见的一种刑罚是笞刑。

它是通过将罪犯的身体用竹棍或鞭子进行击打,从而使其受到体罚。

此外,流放、斩首和杖刑等也是常见的刑罚。

有一种惩罚叫做“五刑”,包括剐、刑、杖、笞和编。

这些惩罚不仅致命,而且非常残酷。

由于刑罚的残酷性,古代中国的刑法制度备受争议。

虽然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常常被现代社会所批评,但其背后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的重视。

刑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结起来,古代中国的犯罪与刑法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私人利益的重要性。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早期:原始社会里,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是氏族习惯夏:夏朝法律内容:“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商朝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商代刑罚制度中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周: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五听西周穆王时期,令吕侯重新修订刑书,史称吕刑西周时期刑罚制度中的五刑的有墨、劓、剕、宫、大辟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七出”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的内容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在西周时期的刑罚体系中,体现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是八辟之法西周中央政府设有大批官吏组成“卿事寮”和“太史寮”西周的中央最高审判官吏为司寇西周中央司法机关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师春秋战国:春秋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

春秋时期,以奴隶主贵族为首的政治保守派,同以新兴地主阶级为首的法治派,就是维护奴隶制等级特权的礼制还是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展开了一场激烈论战,这就是礼法之争。

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井田制被破坏、周天子王权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礼治秦: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法经》,秦孝公时,商鞅以此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了法制改革。

比如,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颁布了分户令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秦律中有以古非今罪、挟书罪等。

秦律中有大量劳役刑,如强制男性犯人服修城墙、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城旦舂秦代的经济刑:赀秦朝民间起诉,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别秦代的“廷行事”是判案成例秦朝的“以刑杀为威”,表现为法网严密、严刑重罚秦代中央机构中专门掌司法的职官与机构是廷尉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汉:西汉选拔官吏的主要方式是察举、征辟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基础上增加了兴律、厩律、户律汉朝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体系历经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隋唐以后的流刑以及清末新刑律体系的建立四个阶段。

夏朝初步建立了奴隶制的五刑制度,从轻到重依次是:墨(在面或额上刺字涂墨)、劓(割去鼻子)、剕(挖去膝盖骨)、宫(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

汉代经过刑制改革,肉刑逐渐废除。

之后流放刑罚的地位不断提升,至南北朝时期流刑正式纳入正刑"五刑"之中。

自隋律起,笞、杖、徒、流、死新五刑体系正式形成,并逐渐稳定下来,一直延续到清末,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解释和补充,其中规定了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五刑制度是指古代刑罚体系中的五种主要刑罚,包括鞭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下面是《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具体内容:1. 鞭刑:鞭刑是用鞭子抽打犯人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鞭刑可以分为轻鞭和重鞭两种。

轻鞭一次抽打三十下,重鞭一次抽打六十下。

鞭刑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打骂他人等。

2. 杖刑:杖刑是用木棍或竹棍打击犯人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杖刑可以分为轻杖和重杖两种。

轻杖一次打击三十下,重杖一次打击六十下。

杖刑一般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伤人、敲诈勒索等。

3. 徒刑:徒刑是指将犯人关押在监狱中进行劳动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徒刑可以分为轻徒和重徒两种。

轻徒一般关押三个月,重徒关押六个月。

徒刑一般适用于一般的犯罪行为,如赌博、诽谤等。

4. 流刑:流刑是指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或他国进行劳动或监禁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流刑可以分为轻流和重流两种。

轻流一般流放到边远地区三年,重流流放到边远地区五年。

流刑一般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叛乱等。

5. 死刑:死刑是指将犯人处以死刑的刑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死刑可以分为十种,包括斩、剐、磔、刺、烧、溺、腰斩、凌迟、车裂和宫刑。

不同的犯罪行为会被判以不同的死刑,如杀人、叛乱、贪污等。

需要注意的是,《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刑罚制度也有所调整和改变。

以上是《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五刑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细节和实施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1

一、三法司: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二、三不去(不准修妻):1、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2、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3、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三、五刑:上古五刑:甲兵(外部侵略或内部叛乱动用军队)、斧钺(执行军法)、刀锯(死刑或严重的肉刑,动用刀锯)、钻笮(在脸上刻字并涂以墨炭)、鞭扑(用鞭子或木棍打)。

夏(西周)五刑:大辟(死刑)、宫辟(指损害罪犯生殖器官)、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劓(割去罪犯的鼻子)、墨(又称黥,在罪犯的额头或面部刺字)。

商:大辟、劓、墨、宫、刖(砍掉罪犯的足)。

唐五刑:笞(荆条抽打脊背,臀腿)、杖、徒(一定时期剥夺犯人自由或劳役)、流、死。

四、五服: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的服制不同,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3、齐衰1、大功9、小功5、缌麻3。

五、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宾礼(宾客之礼)、军礼(军事活动方面的,军旅之礼)、嘉礼(庆贺等喜庆之礼)。

六、婚姻六礼:纳采(男方向女方提亲)、问名(问清女方的名)、纳吉(告知祖先,占卜吉凶)、纳征(送聘礼)、问期(决定婚期,告知女家)、亲迎(到女方迎娶新娘,到男方举行婚礼)。

七、法经六篇: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网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各种小犯罪,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户、兴、厩{马舍})新增三篇。

八、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中国法制史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神判和天罚。

(3)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本章思考题:1. 简述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主要的罪名,奴隶制五刑的刑罚,其他部门法,2. 简论夏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3.法律内容比较简单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3. 简论商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唐律中五刑:答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2.奴隶五刑:墨,劓,刖,官,大辟1.3制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

买卖交易纠纷的凭证,大家交易使用“长券”即质。

小宗交易,使用“短券”即剂。

书写内容相同的一两仿契约,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各持一份完整内容。

4.春秋决狱:是于西汉的一种审判制度。

特点是抛开法律。

直接引用需家经典著作或依据需家思想,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作出判决。

懂件舒提出春秋决狱,强调“原心定罪”。

5.准五服以制罪:《普律》首先制度这个纪律。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新属之间新疏运进的一种制度新属分为5等,复制不仅确定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新属相犯时刑罚的原则。

6.封建五刑制度:答,杖,徒,流,死。

7.十恶:在??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更加明确了刑律刑律的重点打击对象。

变化有二:一是将叛降两条合并为谋叛一条,增加不睦,二是将叛逆,大逆,三条前分别加一“谋”字。

8.《永徽律疏》:唐朝立法的高峰,长孙无忌等人有对律文进行注释疏议,经高宗批准,于称《永徽律疏》。

元朝以后定为《唐朝疏议》。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9.保辜:唐律规定,是确定加害人的行为同被伤害人的伤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制度。

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加害人负害人负杀人罪;如在辜限外死亡或在辜限内因其他缘故死亡,加害人只负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10 .《宋刑统》:宋朝的基本大法,内容源于《唐律疏议》,体列源于唐朝宣宗时的《大中刑律统类》。

历史上第一部刻板行的封律法典。

1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具有临时宠法形制的文件,制定于幸亥革命后,一:确立民主共和国家制度和《主权在民》的宠法原则。

二:依照三权分立原则,改用责任内阁剠。

三:吸收了一些资产阶级宽法中的民主自由原则。

简答题1)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增加了法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

资产主持,郑国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古代刑罚常识.

古代刑罚常识.

二、封建五刑,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 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 罚使用。 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 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 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 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 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 “徒者,奴也。”即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 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 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 凌迟。明清加枭首。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 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 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 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 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磔(俗称车裂或五马分 尸)、髡(既剃发)、髌(也作膑,割膝骨)、刵(割耳 朵) ,醢(剁成肉酱),弃市,族诛等。 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 当然,五刑并非一定是上述两种情况,李斯死时也受 五刑(司马迁《报任安书》:李斯,相也,具于五刑) 这里的五刑指的劓(割鼻)斩趾(斩左右脚趾)笞(用鞭, 杖或竹板打)枭首(将人的头砍下悬挂以示众人)菹(剁 成肉酱)

文化常识——古代刑罚 -

文化常识——古代刑罚 -

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用于死刑 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 刀割去,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 四肢的切割、分离。清朝末年1905年拍摄 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
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 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 下列其他部位亦然);
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 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 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 第八刀,枭首。肢解后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

膑(bìn):膑刑是古代的一种剔去 膝盖骨的酷刑。《汉书·司马迁传》
中“孙子膑脚”即指膑刑。
贴加官
贴加官也叫开加 官,主要是用于 对封建体系下的 官员刑讯逼供。 不像打人会留痕 迹。招了就蹬腿。 或者是杀人不留 痕迹。
剥皮
犯人被剥下来的皮肤会被挂在衙门口, 以此体现威严。这种刑罚开始时,受刑 者首先会被吊起四肢面朝内绑在一块立 起来的木板上。然后刽子手会从犯人脖 子的脊椎处一刀划下去,把犯人背上的 皮肤开分成两半。之后用刀子一点点讲 骨肉和皮肤分离。最后将整张皮肤一把 撕掉,就完成了。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记 载的标准的剥皮的方法。然而还有一种 民间流传的方法,不知道可信度有多少。 传说在清朝的时候,犯人会被埋在土里, 只留出一个脑袋。然后行刑者在犯人头 顶划出一个十字,灌入水银,因为水银 比人血的密度大,所以更重一些,因此 会把人的皮肉撕扯开。而犯人救会因为 受不了疼痛而扭动,最后一下子从头顶 的十字钻出来,只剩下土里的一张人皮。
罚制度。
旧五刑(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
旧五刑(奴隶制五刑)
黥(qínɡ)
黥是古代的一种刑罚, 即墨刑,是古代五刑之 一。即用刀刺刻犯人额 颊等处,再涂上墨,作 为惩罚的标记,用来惩 治犯有轻罪的人。古书 记载“臣不正君,服墨 刑,凿其额,涅以墨”, 指的就是墨刑,即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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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篇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法学院03班09524106周书祥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当国家产生的时候,它也就同时开始发挥其作用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

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

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

《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

予今惟恭行天之罚。

”夏朝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

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

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朝时刑罚种类繁多,生命刑就有族刑(夷三族)、戮(先羞辱再斩杀)、弃市(杀之于市公共行刑)、腰斩、枭首(斩首挂在木杆上示众)、定杀(将麻风病人投入水中)、车裂、坑杀,具五刑;肉刑:黥(墨)、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流放刑;劳役刑(徒刑):城旦、舂米,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舂刑;财产性:赀刑(赀甲、赀盾、赀徭),赎刑,没收财产;耻辱刑:髡、耐。

汉朝初年的时候死刑有枭首、腰斩、弃市、殊死,肉刑为黥、劓、宫、斩左趾以及斩右趾,徒刑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和隶臣妾,此外还有徙边、笞刑、罚金以及顾山(犯徒罪的女子令放还家中,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劳作,来折抵其刑)。

汉文帝时废除了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

在汉景帝时期又改革了笞刑,先是在公元前156年将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后又在前144年,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了《箠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不得换人等等。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

流刑在汉朝时作为死刑减等之刑,不属于常刑,但在北魏时期成为法定刑。

北周时按照距离京师的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

在此时期,刑罚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向新的封建五刑过渡。

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两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唐朝的刑罚较以前各代均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的赐死于家中。

流刑则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居作一年;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流刑服役期满后在流放之地编入户籍,成为当地百姓。

徒刑、杖刑和笞刑均和隋朝相同。

因为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所以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朝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和凌迟刑。

折杖法是宋太祖时创立的用决脊杖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来代替笞刑和杖刑。

刺配刑是将杖脊、刺字和配役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一人,原是宽宥死刑之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代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

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咙,使受刑之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

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宋朝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

编管就是将犯罪的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人身自由;安置则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元朝的刑罚制度比较特殊,死刑分为斩、凌迟,流刑不分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徒刑分为一到三年五等,每等分别附加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杖刑和笞刑均以七为尾数,笞刑自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五等。

此外元朝保留了很多习惯法,很多刑罚还相当重,比如黥、劓等肉刑。

明朝仍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

死刑除斩、绞之外,增加了凌迟,另外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

五刑之外,明朝还增加了充军、枷号、迁徙、庭杖的刑罚。

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按照路途远近及区域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

枷号是强迫罪犯在监狱外或者官府衙门前戴枷(一般重达十五斤至二十五斤)示众受辱,刑期为一月、两月、三月、六月和永远五等。

迁徙则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

另外明朝皇帝经常用庭杖的刑罚处罚大臣,甚至有很多受刑中途被打死。

清朝是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变化,笞刑用小竹板,分为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和二十板;杖刑用大竹板,分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文武官员犯笞杖罪时,可以罚俸、降级和革职代替刑罚);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流刑三等各附加杖刑一百;充军五等;发遣,清朝创立的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兵为奴或当差;刺字(主要适用于盗窃、逃军、逃流等罪);枷号(枷的重量和刑期与明朝有所不同);死刑,花样很多斩、绞、枭首、凌迟、戮尸,且绞、斩分为监侯和立决两种。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的刑罚由重走向轻,由严酷走向较为宽和,由不规范到逐渐规范,比如说原先的奉天罚罪神权思想,发展成为后来的依照成文法和具体的罪名,施以不同的刑罚。

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不同,刑罚原则也不相同,比如老幼、独子等减刑,贵族、官僚减刑,财产刑的发展以及官吏赎刑的变化,很多人享有特权或者减刑条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刑罚逐渐变轻,不过在大的变化趋势中也有根据当朝的政治环境和阶级矛盾不断调整的小的刑罚的变化。

尽管如此古代刑罚也不会跳出封建法律的圈子,人治大于法治,封建皇权和贵族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在各种稍显人道的口号之下也还是可以逃脱和减少刑法的处罚,带有很严重的不公平性。

篇二: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龙源期刊网.cn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作者:张景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xx年第06期摘要: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刑罚;演变过程;演变原因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许慎?《说文解字》)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

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

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

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

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

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篇三: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浅析中国古代死刑制度摘要:从古至今,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治阶级的统治,每个历史时期所制定的法律中,刑罚一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刑。

中国古代死刑的雏形产生于全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无到有的尧舜时期。

虽然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中国古代王朝的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文化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但是死刑却一直不断变化着残酷的形式跟随着整个封建王朝时期的更替,服务于统治阶级。

死刑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字:死刑产生演变影响个人观点中国古代把刑罚作为一种威吓诱导的社会控制手段。

在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耻辱刑这六大刑罚中,最为严酷的就是直接剥夺犯罪者的生命,即死刑,其作用在于永远消灭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

从死刑出现开始,它就被历朝历代统治者作为最严厉的控制手段,它的形式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其中包含着众多残忍至极的方式。

就死刑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这个问题,值得我们纵观历史、联系世界的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死刑的产生生产力的发展是促进死刑的产生的重要因素。

尧舜时代,新的工具用于生产,原始人类的生产力进步,除了满足生存需要,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化公为私、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即“民有所利,则有争心”、“尚贤则民争利,贵货则贼起。

”人们开始了围绕剩余产品的争夺,出现“大刑用甲兵”的对外征伐,“其次用斧钺”的对内屠杀,产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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