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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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重要 区别就在于各 自的适应症或 者功能 主治、 法、 用 用
量 、 忌 、 良反 应 以 及注 意事 项 不 同 , 禁 不 以他 种 药 品 冒充 此 种
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正如一位 学者所指 出的 , 如果 某 “
些用语在法律语言中 已有特定的涵义 , 通常即以此特定 涵义
药品, 不但不 能达 到用 药 目的, 反而可 能产生严 重后果 。因 此 , 药品管理法》 以非 药品 冒充的药 品或者 以他种 药 品 《 将 冒充 的此种药 品列为假药 , 依法予 以打击 。 二、 按假 药论处的情形 20 年修订的《 品管理 法》 4 01 药 第 8条第 3款规 定 了按 假药论处 的六种情 形 。之所 以规 定“ 按假 药论处 ” 是指这 , 些药 品本身并不是该条第 2款规定 的假药 , 但是 由于它们产 生 的危害后果与假药相同或者相近 , 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假药 予以处理 , 对其生产者 、 销售者按照生产 、 销售假药追究 法律 责任 , 那么一旦构成犯罪 , 定生产 、 销售假药罪便是题 中应有
法》 4 第 2条的规定 , 属于疗效不确 定、 良反应大 或者有其 不
和国药典》 和药 品标准 为 国家药 品标 准。药 品所 含成 分与 国家药 品标准规定 的成分不符 的, 不能保证使用 中的安全性
和有效性 , 因此《 药品管理法》 其规定为假药 。 此 处所称 将
“ 符 ” 包 括 三种 情形 : 是 药 品所 含 成 分 在 量 上 多 于 国 家 不 , 一 收 稿 日期 :00— 5— 6 2 1 0 0
之 义 。按 假 药 论 处 的六 种 情 形 是 : 1 国务 院药 品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使 用 的 药 品 。所 .
来运用这些用语。 _ 但是我 们不难 看 出, 刑 法》 ”1 《 的这一假
药定义仍然不能直接界定 某种药 品或者非药 品是否属 于假 药, 而是需 要依据《 药品管 理法》 的有关 规定来加 以判断 。
2 依照《 品管 理法 》 . 药 必须批 准而 未经 批准 生产 、 口 进 的药 品, 或者依 照《 药品管 理法》 必须 检验 而未 经检 验 即销 售 的药品 。首先 , 所谓 “ 依照《 品管理法》 须批准而 未经 药 必
品标 准中现有的 药品品种 , 仅仅在非药品的外观 上体现 药品的某些外在特征不能定性为“ 以非药品 冒充药品” 。 关键词 : 生产 ; 销售 ; 药; 罪; 假 犯 对象 中图分类号 :9 4 3 D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7 5 2 1 )4— 0 4— 3 10 3 1 (0 0 0 0 1 0
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 的情形 , 法撤销 了药 品批准文号或者 依
进 口药 品 注册 证 书 而禁 止 使 用 的药 品 ; 是 因其 他 原 因 被 禁 二
止使用的药品。
作者简介 : 徐雅飒 (9 4 ) 女 , 17 一 , 河南临颍人 , 法学硕士 , 中州大学管理学院讲 师。
・
1 ・ 4
的 。 ”
首先 , 药品成分 直接 决定该种 药品本 身的有效 性 、 全 安
性 。按 照 《 品 管理 法 》 3 药 第 2条 的规 定 , 品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药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药 品标准 。国务 院药 品监督 管理部 门颁 布 的《 中华人 民共
谓“ 禁止使用的药 品” 包括 两种情况 : 是按照 《 品管理 , 一 药
一
、
假 药 的 法律 定 义
20 0 1年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 对假药的法律 内涵 做出 了
明确规定 , 该法第 4 8条第 2款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为 假药 : 一 ) 品所 含成 分与 国家药 品标 准规 定 的成分不 符 ( 药 的 ;二 ) ( 以非药 品 冒充 药品或 者 以他 种药 品 冒充 此种药 品
品标准规定的成分 ; 三是药 品所含成分在量上等于 国家药 品 标准规定 的成分 , 在质 上不 同于 国家药 品标准 规定 的成 但
分。
定 : 本条所称 假药 , 指依 照 《 “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药 品管 理
法》 的规定属于假 药和 按假 药处理 的药 品 、 非药 品。 可见 , ” 这里的“ 假药 ” 是法定 的规范 用语 , 它在 刑法 的语 言 中被 赋
第2 7卷 第 4期
V 12 o. 7
No 4 .
中州 大 学 学 报
J OUR NAL 0 Z F H0NGZ H0U U V NI ERS Y Ⅱ’
21 00年 8月
Au . 0 0 g 2 1
试 论 生 产 销 售假 药 罪 的犯 罪对 象
徐 雅 飒
( 中州 大学 管理 学院 , 州 4 0 4 ) 郑 504
摘 要: 以实践 为基础 , 结合 有关法律规定 , 对生产 、 销售假 药罪的犯 罪对 象进行 了探 讨。 阐述 了假 药的定义和
按 假 药论 处 的 六 种 情 形 , 此 基 础 上 , 述 了“ 非 药品 冒充 药 品 ” 界 定 , 为 以 非 药 品 冒充 的 药 品 必 须 是 国 家 药 在 论 以 的 认
生产 、 销售假药罪属于对象特定的犯罪 , 即生产 、 销售 行 为指 向的对象是假药 。可见 , 生产 、 销售 的对象是 否属于 法 定 的假药 , 成为是否构成生产 、 销售假药罪 的必要前提。 何谓假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11条第 2款 规 第 4
药 品标 准 规 定 的成 分 ; 是 药 品 所 含 成 分 在量 上 少 于 国家 药 二
予 了特 定 含 义 , 药 认 定 只 能 以刑 法 的 规 定 为 根 据 , 是 罪 假 这
其次 , 品是治病救人 的 , 药 非药 品不但 不能达 到治病救
人的 目的 , 反而会贻误病情 , 甚至会危及使用者的生命 安全 。
每 一 种 药 品都 是 针 对 特 定 的疾 病产 生一 定 的疗 效 , 同药 品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