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农业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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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农业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泸西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泸西县农业局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细那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以下决策举行听证:
〔一〕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的起草;
〔二〕农业农村工作中长期开展规划的编制、调整;
〔三〕农业产业总体规划的调整;
〔四〕对农业农村开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五〕涉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四条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进展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经相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五条应当由本单位组织听证的事项,可以指定局属单位或相关科室组织听证。

第六条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单位门户、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与其产生方式、旁听人报名方法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旁听人,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与听证代表。

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

听证人由本单位指定,一般为3至5人。

听证设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但必须是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

主持人应指定记录人,具体承当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决策发言人由单位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

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承受新闻媒体监视。

第八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与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
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由本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本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单位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九条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

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与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代表的人数,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的听证代表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延期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根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单位联系方式;
〔五〕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在听证开始前,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并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和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
〔二〕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三〕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辩论;
〔五〕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展审阅并签名。

第十三条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提出。

主持人应当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听证完毕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进展听证评议。

在举行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以下内容的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根本情况;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辩论;
〔五〕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与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记录和评议记录。

第十五条在听证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递交听证代表,并通过单位门户、简报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七条对于情况紧急,不与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酌情调整本细那么规定的时限。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单位在收到听证申请后,与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那么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经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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