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循环保证(抵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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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循环保证(抵押)借款合同
债权人(出借人):
债务人(借款人):
保证人: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的总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期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其最高额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保证。只要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期债务,无论该笔债务是否拥有其他形式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单笔贷款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之日届满起满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担保物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等)。
第六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优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限期内,如果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的,应当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3、保证人应当定期或按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正式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重大资产转让等情况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恶化或涉
及重大经济纠纷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所有款项,其清偿顺序是(1)、实现债权、抵押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违约金;(3)、利息;(4)、本金。
7、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商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主合同的债权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时,不必通知保证人。、
5、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的,同时有权要求保证人依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2、保证人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使得债权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预期可以取得的利息收益、本金、主合同违约金、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费用等)。
3、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预期可以取得的利息收益、本金、主合同违约金、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费用等)。
第九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与纠纷,都应诉至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