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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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的起诉超出法定的诉讼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年月日,原告与北京市xxxxx签的了《》,合同中明确载明:“”就已经得知该行政行为,自至今已之久,故此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限。(xxxxx年xxxxx月xxxxx日我单位与xxxxx签订的《xxxxx》。距今也已经一年零十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作为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有权与水务局签订行政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1]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我单位签订该合同是我单位依职权进行的公益事业建设的行政行为,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控制河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是改善人居、关系民生的重要公益事业建设工作。
3、该行政合同依法定程序订立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我单位与水务局签署的《xxxxx》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法律程序(结合证据补充签的程序再修改)。
4、涉案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单位签订该合同不违法任何法律法规,合同
内容合法有效。
5、合同涉及流转土地已经给予补偿?
6、原告第二项诉求不具备可执行性,将土地恢复原状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我单位与xxxxx 签的《xxxxx》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工程,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原告的起诉无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