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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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甘肃省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甘公省养[2023]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养公路养护管理, 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 增进公路事业发展,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全省省养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 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保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其他公路旳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养公路养护管理应遵照“建养并重, 强化管理;深化改革, 调整构造;依托科技, 提高质量;依法治路, 保障畅通”旳公路工作方针,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依法行政”和“管养结合, 综合治理”旳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采用有力措施, 依法扶持、增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树立为人民、为社会、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旳意识, 以路为本, 以人为本, 保持公路常常处在良好旳技术状态。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第六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旳法律、法规和省交通厅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方针政策;㈡制定养护管理工作制度;㈢审核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全省公路养护市场;㈣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养护质量和管理等工作;㈤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总段(分局)重要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旳宏观养护管理工作, 详细履行下列职责:㈠学习、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方面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原则;㈡负责养护生产旳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工作, 对公路养护中心(工程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协议管理。

㈢负责编制总段(分局)年度公路养护支出预算;㈣负责实行组织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并监督公路养护计划旳完毕;㈤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工作;㈥负责贯彻路况调查、交通量调查、数据库应用;㈦其他职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0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精神,加快改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发展目标。

2016至2017年每年建成建制村通畅工程1万公里以上,到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到2018年实现“乡有等级站、村有汽车停靠点、村村通客车”,到2020年农村客运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运行稳定、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确保安全”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政策扶持,试点推进。

围绕农村客运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的属性,加强政策扶持,培育良好的农村客运发展环境。

选择试点,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适合当地农民群众出行实际的运输组织方式,破解农村客运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以人为本,方便安全。

立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以人为本,合理规划县域内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提供多样化的农村客运服务方式,确保农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模版(2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模版(2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优化农村公路建设环境,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农村居民的出行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效果有保障、质量有保障、安全有保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范和措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设前期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启动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需求和具体目标。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道路线路选择、交通量预测、土地征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专业机构评审,并报经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应依法进行,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公平,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保证道路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依法进行招投标,保证招标公开透明,确保建设单位的选择合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交付使用,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道路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道路畅通、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路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评估应从项目启动到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依法、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划、招投标和施工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并修复道路损坏的地方。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做好降雨期间的防洪工作,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上的标志、标线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上应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上的道路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道路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配备必要的道路照明设施,确保夜间交通安全。

第五章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部门举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以上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2)一、总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农村公路建设水平,保障农村交通的顺畅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建设管理机构1.设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2.设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8.31•【字号】甘交建〔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建〔2012〕13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相关单位:现将《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8月31日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从事公路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

第五条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包含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监控通信收费设施、服务管理设施、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养护大中修项目及与公路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建设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将《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7月3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甘政办纪〔2014〕20号)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项目融资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是指纳入省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投资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银行贷款、交通投资融资资金等。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资金包括:(一)中央车购税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三)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四)交通投资融资资金;(五)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六)其它用于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的资金。

甘肃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甘肃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2. 行车道宽度
设计速度( km/h ) 车道数
行车道宽度( m)
20
10
1 (2)
3.5 ( 3.0 )
3. 路肩宽度
设计速度(
路肩宽度(
km/h ) m)
20
10
0.5
( 0.25 )
4. 错车道 村道路基宽度为4.5m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有利地 点,并使驾驶人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
甘公发[2006]56
号文
(内部学习资料)
第1章 总则
1. 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村道。 村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不属于乡道以上(含 乡道)的乡与村、村与村之问的公路,并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 平均日交通量为400辆以下。 受限路段的乡道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村道等级的选用 村道等级应根据村道发展规划,从全局出发,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 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一条公路,可根据自然条件、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 的车道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重要村道可选用部颁四级以上等级公路标准。一般 村道按本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村道远景设计年限为8-10 年,等级公路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执行。
第8章 沿线设施
为保证行车与行人的安全,村道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 理设施等。
村道在宜林路段应进行绿化,美化路容,保护环境。 在公路交叉范围内和弯道内侧植树,应满足视距要求。
4. 路拱横坡
路肩横向坡度一般应比路面横向坡度大12%。
路面类型
路拱坡度(%)
水泥、沥青路面
1.5~2.5
碎、砾石等粒料路面
2.5~3.5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甘肃省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来源:甘肃省公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年8月11日| 阅读次数:119 】【选择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程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完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农村公路桥梁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甘肃省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计划下达的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加固、改建和重建工程。

第三条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的原则。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程的行业指导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程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的规定。

第五条危旧桥梁加固与改造范围包括:(一)经鉴定确定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

(二)桥梁荷载等级偏低(荷载等级:汽—15、挂—80级以下),需要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三)通行能力严重不足的桥梁(指窄桥)。

第二章危旧桥梁检查与技术等级评定第六条公路危旧桥梁检查与评定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局桥梁工程师要根据《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确定的职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桥梁进行检查与技术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桥梁工程师负责审核。

评定等级为三、四、五类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中桥以上的危旧桥梁经市(州)交通运输局复查后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精神,加快改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发展目标。

2016至2017年每年建成建制村通畅工程1万公里以上,到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到2018年实现“乡有等级站、村有汽车停靠点、村村通客车”,到2020年农村客运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运行稳定、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确保安全”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政策扶持,试点推进。

围绕农村客运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的属性,加强政策扶持,培育良好的农村客运发展环境。

选择试点,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适合当地农民群众出行实际的运输组织方式,破解农村客运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以人为本,方便安全。

立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以人为本,合理规划县域内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提供多样化的农村客运服务方式,确保农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征、人口分布、农村公路条件、客流规律等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实现农村客运发展目标。

(二)加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全省公路建设步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一)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交通运输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建设扶贫规划纲要(2011—2020)》、《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肃省“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甘肃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2009年调整)》,深入实施“3341”项目工程和“1236”扶贫攻坚行动,加快推进全省公路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公路运输网络。

到2016年,基本建成省内高速公路主骨架,通车里程突破4000公里,建设、改造普通国省干线公路6000公里以上,普通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60%以上。

实现全省100%的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到2020年,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6000公里以上,实现县县通高速,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80%以上,到2018年提前两年实现所有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到2030年,力争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8000公里,实现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目标。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除交通量小、地形困难路段外,基本建成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车里程达到20000公里。

农村公路达到15万公里。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9月27日甘交规划[2006]15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

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通村公路在县(区)政府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审定全省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制定技术政策。

省公路局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具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协调、监督和指导,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市(州)交通局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设计审批、协调组织、技术指导、质量与安全检查、资金监管、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勘察设计、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施工管理、安全管理、交工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农村公路的各项支持政策和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和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的征用、划拨工作。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六条农村公路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采用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村道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原有路线线形能够满足规范要求的,应尽量利用旧路进行改建,避免大范围调整线形、大填大挖、占用有限土地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做法。

第八条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均应铺筑路面。

路面结构型式应按照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利于后期养护的原则,结合交通量、当地筑路材料分布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满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甘政办发[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3号2007年11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职能,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渠道,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总体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资金筹措使用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专兼结合、灵活多样”的养护原则。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从业单位的主要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公路维修改造工程及农村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两个主要阶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得到批复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建设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规范管理、科学组织,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安全、环保、工期、投资等达到确定目标。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省级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省道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经省交通运输厅授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区)政府可参与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普通省道一级公路的建设,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监管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建设管理模式,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改革完善建设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2024年乡村道路管治制度(三篇)

2024年乡村道路管治制度(三篇)

2024年乡村道路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____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____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____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____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____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____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____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支持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支持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支持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4•【字号】甘政办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支持政策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支持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甘肃省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有关支持政策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为解决“三农”问题而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切实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要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切实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省财政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同时,由省财政适当贴息、交通规费作担保,落实银行贷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各市州自行安排解决。

三、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50%左右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四、按照中央扶持一点、省市县政府筹措一点、社会出资一点的“三点”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同时,支持农民群众按“一事一议”原则积极投工投劳建设村内道路。

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业、农户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五、凡国家规定的税费应依法征收,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可比照西部大开发公路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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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9月27日甘交规划[2006]15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区)政府。

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通村公路在县(区)政府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审定全省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建设计划,制定技术政策。

省公路局在省交通厅的领导下具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协调、监督和指导,通报建设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市(州)交通局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设计审批、协调组织、技术指导、质量与安全检查、资金监管、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公路规划与计划编制、勘察设计、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施工管理、安全管理、交工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农村公路的各项支持政策和规定,做好征地拆迁和临时用地、自采材料料场的征用、划拨工作。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六条农村公路应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交通量预测,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采用四级及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村道执行《甘肃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原有路线线形能够满足规范要求的,应尽量利用旧路进行改建,避免大范围调整线形、大填大挖、占用有限土地资源、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等做法。

第八条农村公路新改建项目均应铺筑路面。

路面结构型式应按照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利于后期养护的原则,结合交通量、当地筑路材料分布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在满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通乡公路应铺筑沥青(水泥)硬化路面,路面结构设计应按照规范在调查交通量和测定旧路弯沉的基础上进行;通村公路最低应铺筑10㎝以上砂砾磨耗层。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桥涵,承载能力不足时应进行加固;新改建桥涵应充分利用当地筑路材料,按照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原则选择结构形式。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规范做好排水和防护工程,陡坡、急弯、沿河、冰雪等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指示标志,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穿过乡(镇)、村的农村公路建设,要配合农村村镇建设规划进行,边沟应衬砌,宜绿化路段应进行绿化,房屋和其他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路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设计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项目设计阶段应体现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十三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或独立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四级及以上等级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四级以下等级农村公路由县(区)交通局组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路桥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应具备说明书、路线纵断面图、路基设计表、路面和构造物结构图、工程数量表。

第十五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由省公路局审批。

其他农村公路的设计,由市(州)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集:(一)国债资金和交通部门补助资金。

(二)各级政府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一定比例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各级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安排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四)对有偿还能力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给予信贷支持。

(五)各级政府可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资建设农村公路。

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引导,积极给予帮助。

(六)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七)旅游路、工矿路建成后,从其增加的收益中列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八)采取对口支援的方式,解决偏远贫困地方的公路建设。

(九)村道可根据“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建设。

(十)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各市(州)自行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的中央补助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交通规费补助资金以及交通部门信贷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统筹管理使用。

列入“十一五”建设规划的通乡公路应按照工程进度与建设资金同比例、补助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同比例的原则拨付。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拨付补助资金,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拨付。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封闭运行。

各级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接受审计、财政和上一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竣工验收前应由其上一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所有审计都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通乡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好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完成项目审计工作;通村公路项目由县(区)政府审计部门安排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县(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列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再进行立项审批。

第二十六条通乡公路项目和补助资金达到50万元的通村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度。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即应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通乡公路项目,由县(区)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通村公路项目,可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行政监督,乡(镇)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时,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法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下的通村公路项目由乡(镇)政府或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落实专人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应配备项目、技术、质检负责人,其技术、管理素质应适应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履行以下职责:(一)筹措、管理建设资金;(二)编制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建设实施方案;(三)依法组织招标,择优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四)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等事项,保证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目标;(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据实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六)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档案;(七)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项目法人应实行公示制,对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项目、技术、质检负责人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由项目法人依法组织招投标;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也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投标,但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参照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

第三十三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四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支持农村公路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三十七条通乡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签订承包合同,并严格履约。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

具备条件的,要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

技术简单的项目或者工程监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足的市县,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可由各建设单位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相互监理,或由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巡回监理。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

省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主动接受当地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建立符合本工程实际的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边施工边通车的路段应做到施工标志齐全,设置专人负责指挥交通,确保道路施工和通行安全。

特别应加强对爆破器材及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四十三条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都应纳入农村公路固定资产统计报表,进行统计管理,及时更新、维护农村公路数据库,逐级上报工程和财务月报、季报。

第四十四条各建设单位应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工程资料归档及交接工作。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做好工程试验记录、原始记录、自检、交工验收和竣工文件的填写、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后,各种资料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按工程管理性质分别归档立卷。

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由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公路局抽查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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