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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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乱象及整改设想(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

设想(2020版)

我国是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的国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和行政(刑事)追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追究肇事者行政(刑事)责任,都会因为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而引发纠纷和冲突,导致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加剧、影响事故的处理,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如何合理、合法、公正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纠正相反,以减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矛盾、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已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一定的纠错途径,但现实中这个纠错途径却障碍重重、有名无实。因此,个别地方的交警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或利益驱使,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不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是罔顾事实、粗制滥造、牵强附会、随心所欲,没有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给整个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笔者在道路交通客运企业从事了30多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个别交警部门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乱象感受甚深,如鲠在喉。下面就列举个别交警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

a、交通事故双方(或是多方)都是机动车的,看哪个车的保险项目全、保险额度高(客车的保险项目和额度肯定比其他车要多),就由其承担较大的责任;

b、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是客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论客车方责任大小,都要客车方承担较大责任,即使客车方确无责任,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c、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客车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客车与事故任意一方有任何接触、哪怕客车方也是受害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d、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有没有事故责任,要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来确定;比如说事故中有人员死亡或是重伤、客车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就不承担事故责任。

e、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为了使客车方承担事故责任(主要是承担事故的经济赔偿),就在事故责任认定中避实就虚、“指鹿为马”,用一些模棱两可、语义含混的描述来歪曲事实,迫使客车方承担责任。

我司曾有一大客车在正常行驶中发现前方有一辆同向行驶的教练小客车与相向驶来的农用车相撞,于是就紧急制动、靠边停车。客车停稳以后,教练小客车被农用车顶着右向后方滑行十多米与摆

在道路右侧的客车车头轻微接触(教练车的右后尾灯罩有蚕豆大一点的凹陷、客车大灯玻璃灯罩破裂)。这起交通事故导致教练车上一名学员受重伤、三方车辆损害。出案交警现场对客车驾驶员说:“如果伤员不死,你就没有责任,如果死了你就有责任”,不幸的是,该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对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及过错责任居然认定为:导致三车相撞的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是客车驾驶员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我们不知道这个安全距离是否包括前车向后滑行的距离)……”,客车驾驶员要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司驾驶员在拿到这份让人大跌眼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庚即就请律师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然而却被告知,该交通事故死者亲属已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已受理,不能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

在审理此次交通事故善后赔偿时,庭审法官虽然认同我司提出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的辩护意见,但仍判决我司按次要责任的赔偿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农用车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司在履行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后,还因为所谓的连带责任多赔了几万元,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案。

还有一起交通事故,我司对某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里的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复核申请,其上级交警部门受理后,作出复核结论是:“该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不合法。责令该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但是,该交警大队第二次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除纠正了一个数据笔误外,其它内容与第一次一模一样,一字未改。看着这份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竟让我们不明白是交警大队有错还是交警支队有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交警方面的纠错路子就这样被轻而易举的阻断了。我们又把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审理上,尽管在庭审时,一审和二审法官都对我们的责任划分主张表示理解,也同意我们对事故责任划分的分析,但仍然采信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作出判决。其理由是:“一是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他们是专业

人士,法院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他们作出的责任划分不宜改变;二是如果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减少了客车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那么伤者的赔偿金就会减少,就可能闹事、影响社会稳定。”

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准确,是其行政执法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执法效能的具体体现,也必然影响到其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这个问题不着力解决,不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势必会给交警部门声誉和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带来另类“伤害”。

为此,笔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依据、性质、特点和作用,建议采用以下几项整改措施:

一、鉴于当前法律规定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不是交警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应具备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特点,那么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就不应该只由单一的公安交警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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