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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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法院警用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警用车辆运行,法院建设,特制定以下几条措施:

一、公务派车。要严格公务用车、派车制度,制作派车表,公务用车由申请人填写,持派车单由庭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签字,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用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公车的一律视为私用,不按公差对待。

二、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应停放在单位后院,严禁将车辆停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院长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出现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

三、规范驾驶,严格警车管理,私家车禁止套用警用牌照,禁止喷成制式警车。严禁在驾驶警用车辆期间乱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乱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证实的要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四、定点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卫生,车辆需要维修时,提前申报,经核实,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持维修单到指定修理点维修。否则不予报销修理费用。外出公务的车辆无法保障行车安全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向主管院长报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维修。维修后将更换的旧零件交办公室主任。

五、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守岗位,严禁饮酒,要确保行车安全。

六、钻驾驶员要坚持学习驾驶知识,安全驾驶,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带病车、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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