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对比】旧民法通则与新民法总则(草案)PPT
民法总则解读(简版).ppt
亮点五: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 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 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 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担任。
?案例6:无法确定身份的精神病流浪人员,因车祸 死亡,如何处理?
亮点六: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 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 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 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 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孙杰、加多宝公司对邱少云名誉侵权案等英 雄烈士名誉被侵权案例。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民法通则(旧)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 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 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
亮点一:保护从生前到死后,从摇篮到坟墓。
(1)保护胎儿权益, 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总则》第 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 存在。
亮点一:保护从生前到死后,从摇篮到坟墓。
(2)保护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利益。 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
亮点七: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 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 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 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 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 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
民法新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主要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我国对民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新旧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新旧《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对比1. 适用范围旧《民法通则》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
”新《民法典》将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明确了在境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若涉及我国法律,也可适用《民法典》。
2. 民事主体旧《民法通则》将民事主体分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新《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使民事主体范围更加全面。
3. 民事法律行为旧《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较为简单,新《民法典》则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等。
4. 代理旧《民法通则》对代理的规定较为简略,新《民法典》则对代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
5. 合同旧《民法通则》对合同的规定较为原则,新《民法典》则对合同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
6. 物权旧《民法通则》对物权的规定较为简单,新《民法典》则对物权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7. 侵权责任旧《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简略,新《民法典》则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
三、新旧《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对比1. 合同形式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新《民法典》将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对其他形式进行了细化。
2. 合同效力旧《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较为原则,新《民法典》则对合同效力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合同生效、无效、可撤销等。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
民法典》修改内容大全及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最新区别2020年新民法典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有何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为11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内容。
2020年新民法典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1.新增三项抗疫规定,包括监护人“失联”时,民政部门兜底负责;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公用维修资金特别程序;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2.设置离婚冷静期。
为了避免过于冲动的离婚,新民法典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让双方有冷静下来考虑的机会,重新审视一下离婚是否为真实意愿。
3.规定性骚扰要承担赔偿责任。
性骚扰被告到法院的话,会涉及侵害人格尊严问题。
新民法典对其规定强调两点,一是利用从属关系,二是违背被骚扰一方的意愿。
4.网店等虚拟财产可以继承。
新民法典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上的侵权责任也作出规定。
5.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7.禁止高利放贷。
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8.保护个人信息。
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9.增加遗嘱形式。
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6大冲突,90%的人没注意到1.关于监护,取消了诉前指定及否定“按顺序”指定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取消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的诉前指定程序。
同时,《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而本款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注意这里将起诉改变成了申请。
本法第28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该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法第28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
而《民通意见》第14条,规定了“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我们认为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其的否定。
民法总则教程完整版课件全套
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
2、习惯法 习惯:习惯法,善良风俗 惯例:商业惯例,行业惯例 3、判例 英美法是判例法 大陆法上的判例是重要辅助 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
六、中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 清末:1911《大清民律草案》 民初:(1929-1931)《中华民国民法》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民法》 新中国:1986《民法通则》
试判断下列各例:
C、甲去商店买了一台电视。
D、甲于2014年1月1日生了一个男孩。
上述两个例句分别表述了一个生活事实,但C可以归纳为民法上的买 卖关系,即买卖
合同之债,受债权法调整;而D则可以分别适用民法两部分的法律, 其一是民法总则,其二是婚姻家庭法。首先,男孩的出生事实造成了 一个新的民事主体的诞生;其次,一个新的亲子关系也得以产生。男 孩作为新的民事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有规定,但孩子尚幼小,因此母亲 对孩子有监护权,在其成年之前都可以代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至于 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
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在于,生活事实是多种多 样的,但法律事实是经过抽象的,只能是法定形式, 并引起相应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
生活事实=》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法律行为,一是 法律事件。前述例子中E是法律行为,F是生活事实, G是法律事件。此外,不法行为也可能引起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侵权行为即会引起侵权法律关系。因此, 广义地讲,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不法行 为。法律行为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分析模型。
二、近现代民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一)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也形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三处变化看民法典立法精神
一、基本原则之生态环境保护 原则
《 民 法 总 则 》 中 将《 民 法 通 则 》 中关于民事基本原则的条文拆分,形 成了一个基本原则一条的局面。其中 新增第 9 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在《民法通则》中第 124 条有关 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 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指“违反国家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 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近年来雾霾现象纵横, 看似热度不比以前,正在淡出人们关
参考文献 : [1] 梁慧星 . 中国民法总则的制定 [J]. 北方法学 ,2017,(01).
(作者:张俊雄,西南民族大学)
根据我国传统观念,婴儿在未出 生即未分娩之前,应该认定为从属母 体本身的一部分,而《民法通则》中 的相关要求也正是这样,故胎儿在未 分娩之前,不能享有同常人一样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和遗产继承权,这对胎 儿权利保护非常不利。此次《民法总则》 将人文关怀融入其中,是尊重生命和 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对比其他 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对胎儿 的权利保障问题,相继立法体现,比 如在美国有些州不允许堕胎,就是对 胎儿生命权利的极度保护。
从此处变化,我认为《民法总则》 立法所具备的时代性,高度契合我国 现今国情,再次突出了节约资源、保 护环境的重要意义,也弘扬了我国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立法理念。
二、自然人之胎儿利益保护
民法PPT
发生原因
法定之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之债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债的分类
0 1
1、意定之债
与法定之债
0 2
2、财物之债
与劳务之债
0 3
01
订立
合同的
04
履行
合同法
合同的
02
内容
合同的
05
解除
合同分
03
类
合同的
06
责任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
核心:合同的订立基于要约和承诺的一 致 合同成立的前提: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形式、成立时间和地点 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
必要条款 一般条款
合同法
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
合同分类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技术合同
“以外”,不包括本数。
三个要素
平等主体 客体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变动方式
02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
物权法
债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物权法
财产关系
物权法 总则
物权法 分则
物权法总则
定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
物权的分类
他物权:在他人俗规范。
0 1 社交领域:请客吃饭
02
爱情领域:情不自禁发生性关 系
03 家庭协议
好意施惠
原本好意施惠的承诺:仅仅是情 谊传达,不具有法律上的效果意 思。 构成侵权时候,转化为法律关系
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总则编部分
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112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112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158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总则编部分
旧法《民法总则》
新法(《民法典》草案总则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习解读ppt
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民法典亮点解析
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
民 法 典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规 定 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 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
民法典亮点解析
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民 法 典 规 定 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义为家庭日常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 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 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 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
2019年02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浅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之比较吴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310012摘要:人类的发展与交往,是从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
复杂的因素是多元的,可能基于个体智力与体力的发展,也可能基于人类活动的分工与合作,在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欧洲中世纪时期及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前期,以自然人、合伙或者有限人格的团体(universitas)作为交往、交易的主体已经能够应付日常生活、商业交往、财产流转的大部分场景。
对一种有别于自然人可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拟制“人”的需求,则必然来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交易主体日趋复杂,资金来源多样化的内生驱动。
关键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中图分类号:D9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44-02作者简介:吴玮(1981-),男,汉族,江苏苏州人,任职于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一、法人的概念与分类目的法人是一种权利义务主体,区别于自然人并经法律所认可。
我们回溯现代民法的源头—罗马法,可以发现“罗马法上并无法人的名称,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作为自然人的对称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等,但都不享有人格。
共和国末叶,法学进步,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立,是为社团的起源”。
①对法人进行分类,应有如下主要目的:(1)对市场交易主体确权,保障交易主体自由交易的身份和人格不受侵犯,促进交易安全;(2)区分自然人与其他各种复杂经济组合,划出两者间的财产界限,鼓励交易;(3)便于国家、行会对不同种类、不同目的的社团进行管理和区分,同时也可提高民众交易或交往的明确性;(4)根据不同类型的法人,针对性地制定有关法律促进和规制法人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正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的:“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总则》学习分享PPT课件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分享人:李卓明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
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 资格。
3: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在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中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 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 护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 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
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
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 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人群 没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
等,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
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 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 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 我国的传统美德。
4: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
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 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5:监护人范围改变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 任监护人。
而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核心对比 旧民法通则与新民法总则(草案)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与现行的《民法通则》仅 一字之差,体现出的却是国家在立法上一个翻天覆地 的改变,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正逐步的与国际接轨,向 民法典的编纂更进了一步,同时也代表已经实施近30 年的民法通则即将成为历史。 新的《民法总则》修改的点有很多,整修法律的 体系也作了很大的调整。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原 来的10周岁调整到了6周岁;诉讼时效也由原来的2年 修改成了3年,等等。 以下是我们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
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
自始不存在。
而在民法通则中并未对胎儿的利益作出相关规定。
•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 。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 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 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 相关概念: •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 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 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遗嘱人在设立 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 部分的处分无效。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见,通则中注重的是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并无专门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照 顾、保护义务
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 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 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动。
解读: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
下调到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 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六
周岁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学一年级的年龄,此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