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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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 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共同缴纳:
(一)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的8.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其中: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8. 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
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1%为个人账户资金)。具体数额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
(四)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门诊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符合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及按 0.4万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为0. 3万元)×[(120-已缴月数)/120]的标准一次性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大病统筹)实施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在“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等资金组成。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为缴费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划入的资金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进行管理。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等;个
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门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划入:(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每月由本人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
(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月按每人35元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可按规定转移、结转使用;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医保待遇。城镇个体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