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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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九日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区行政区域、各县行政区域为独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在湖州市区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湖机构及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的挂靠人员(简称挂人员),应当按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6•【字号】湖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6日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第三条参加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病保险。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第四条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全额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分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按比例划转(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以现金缴付)。

2017年度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转金额分别为28元、12元。

今后大病保险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各县区应根据当年年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和上年度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转至市大病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9]57号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对湖州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办法参保的各类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称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

二、资金的筹集(三)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统筹),以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3%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每年公布一次。

(四)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0.4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破产、改制的,由接收管理单位缴纳。

单位破产、改制时,已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由本人按每人0.3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五)在职职工按本办法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时单位或个人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的,退休时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足。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湖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我市对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46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1〕32号 ZJEC01—2011—00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37号 ZJEC01—2006—0020)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80号 ZJEC00—2005—00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26号 ZJEC01—2010—0002)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59号 ZJEC00—2006—0010)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2号 ZJEC01—2007—00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74号 ZJEC00—2007—001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 ZJEC00—2007—0013)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9号 ZJEC01—2007—0002)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6号ZJEC01—2008—001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14号 ZJEC01—2010—0018)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8号 ZJEC01—2011—0006)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 ZJEC01—2006—0010)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121号 ZJEC01—2003—0002)1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试行意见(湖政发〔2006〕38号 ZJEC00—2006—0007)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99号 ZJEC01—2010—0013)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湖州市区建设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2号 ZJEC01—2007—0006)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3号 ZJEC01—2009—0008)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5〕1号 ZJEC00—2015—000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6〕1号 ZJEC00—2016—0002)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4〕1号 ZJEC00—2014—0010)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05号 ZJEC01—2014—002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石料加工机组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0〕57号 ZJEC01—2010—0010)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28号 ZJEC01—2013—0003)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53号 ZJEC01—2016—0017)2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4〕3号 ZJEC00—2014—001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5〕2号 ZJEC00—2015—0003)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6〕2号 ZJEC00—2016—0004)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G20峰会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6〕3号 ZJEC00—2016—0008)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林区野外禁火的通告(湖政通〔2017〕1号 ZJEC00—2017—0005)3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66号ZJEC00—2006—0011)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服务业优强企业排名评选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17号 ZJEC01—2010—0007)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54号ZJEC01—2015—0015)3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湖政发〔2014〕33号 ZJEC00—2014—0014)3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2015年建设国际生态休闲度假城市行动计划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63号 ZJEC01—2015—0019)36.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湖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39号 ZJEC00—2007—0006)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5号 ZJEC01—2015—0036)38.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发〔2008〕51号 ZJEC00—2008—0010)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强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4〕22号 ZJEC00—2004—0003)4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统一进招投标平台规范交易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113号 ZJEC01—2008—0016)4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类事项的通知(湖政函〔2010〕17号 ZJEC00—2010—0004)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0号 ZJEC01—2008—0002)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66号 ZJEC01—2011—0018)4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11〕40号 ZJEC00—2011—0005)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州市市级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2015年)的通知(湖政发〔2015〕26号 ZJEC00—2015—0009)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75号 ZJEC01—2014—0013)4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7号 ZJEC01—2007—0008)4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4号 ZJEC01—2007—0014)4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2〕43号ZJEC00—2012—0006)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11〕13号ZJEC00—2011—0001)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00号 ZJEC01—2007—0015)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0号 ZJEC01—2008—0013)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1号 ZJEC01—2008—0014)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1号 ZJEC01—2009—0011)5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9号 ZJEC01—2009—0019)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10号 ZJEC01—2010—0017)5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4号 ZJEC01—2013—0014)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50号 ZJEC01—2014—0003)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9〕40号 ZJEC00—2009—0008)6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宝宝计划的意见(湖政发〔2009〕17号ZJEC00—2009—0003)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9号 ZJEC01—2006—0004)6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8号ZJEC01—2009—0012)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86号 ZJEC01—2007—0011)6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 ZJEC01—2006—0005)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小餐饮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83号 ZJEC01—2015—0029)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15年湖州市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推进无照转有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7号ZJEC01-2015-0037)6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4号 ZJEC01—2008—0006)6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8〕49号ZJEC00—2008—0009)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散装水泥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24号 ZJEC01—2009—0021)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29号 ZJEC01—2011—0008)7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规划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55号 ZJEC01—2011—0014)7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2〕26号 ZJEC00—2012—0002)7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92号 ZJEC01—2012—0002)7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淘汰粘土砖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128号 ZJEC01—2012—0004)7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能源小型乘用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29号 ZJEC01—2015—0004)7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产品实施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73号 ZJEC01—2015—0024)77.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ZJEC00—2010—0001)7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低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措施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6号 ZJEC01—2006—0016)7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59号 ZJEC01—2008—0007)8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 ZJEC00—2003—0003)8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5〕71号 ZJEC00—2005—0010)8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 ZJEC00—2006—0006)8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7号 ZJEC01—2006—0022)8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7〕81号 ZJEC00—2007—0014)8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75号 ZJEC01—2010—0012)8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12〕19号 ZJEC00—2012—0001)8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垦造耕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5〕13号 ZJEC00—2015—0005)8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湖州市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58号 ZJEC01—2015—0016)8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湖政发〔2003〕38号 ZJEC00—2003—0004)9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81号 ZJEC01—2013—0025)9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36号 ZJEC01—2015—0006)9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特高压工程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8号 ZJEC01—2009—0004)9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门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2〕104号 ZJEC01—2002—0002)9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30号 ZJEC01—2011—0009)9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73号 ZJEC01—2006—0008)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5号 ZJEC00—2010—0003)97.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6〕45号 ZJEC00—2006—0008)9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 ZJEC01—2006—0017)9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湖政发〔2007〕56号 ZJEC00—2007—0009)10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11号 ZJEC00—2007—0003)10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 ZJEC00—2009—0002)10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5号 ZJEC01—2014—0027)10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9号 ZJEC01—2005—0007)10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 ZJEC01—2007—0007)10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 ZJEC01—2007—0003)10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1〕149号 ZJEC01—2011—0012)10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9号 ZJEC01—2009—0010)10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86号 ZJEC01—2014—0016)10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5〕8号 ZJEC01—2005—0001)1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鱼塘经营机制实施老鱼塘改造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5号 ZJEC01—2008—0017)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3号 ZJEC00—2010—0006)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39号 ZJEC01—2011—0011)1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39号 ZJEC00—2008—0008)11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湖政发〔2012〕35号 ZJEC00—2012—0004)1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升温室龟鳖养殖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13〕130号 ZJEC01—2013—0004)11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湖政发〔2013〕42号ZJEC00—2013—0004)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64号 ZJEC01—2014—0008)118.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粮局等十个部门关于湖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9〕35号 ZJEC00—2009—0007)1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6号 ZJEC00—2013—0006)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8号 ZJEC00—2004—0005)1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68号 ZJEC01—2013—0010)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8号 ZJEC00—2010—0009)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3号 ZJEC00—2005—0002)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65号 ZJEC00—2005—0009)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 ZJEC01—2006—002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0号 ZJEC01—2004—000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 ZJEC01—2004—0006)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6号 ZJEC01—2005—0006)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5〕61号 ZJEC00—2005—000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0号ZJEC01—2007—0010)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101号 ZJEC01—2010—001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2〕88号 ZJEC01—2012—000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13号 ZJEC00—2013—0008)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设施建设领域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5〕69号 ZJEC01—2015—002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4号 ZJEC01—2015—004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9号 ZJEC01—2015—0044)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函〔2014〕33号 ZJEC01—2014—0023)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14〕46号ZJEC01—2014—0026)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4〕43号 ZJEC01—2014—0002)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42号 ZJEC01—2017—001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湖政发〔2004〕15号 ZJEC00—2004—0002)1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4〕85号 ZJEC00—2004—0010)1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4号 ZJEC00—2005—0003)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98号 ZJEC01—2005—0008)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51号 ZJEC01—2005—001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07号 ZJEC01—2006—0012)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3〕12号 ZJEC00—2003—0002)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号 ZJEC01—2008—0008)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43号 ZJEC01—2009—0003)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57号 ZJEC01—2009—0005)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9号 ZJEC01—2009—0014)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11〕22号 ZJEC00—2011—0004)2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17号 ZJEC01—2011—0005)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新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湖政发〔2011〕21号 ZJEC00—2011—0003)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贯彻省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36号 ZJEC01—2011—0010)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租赁经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23号 ZJEC01—2013—0002)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3〕173号 ZJEC01—2013—0013)3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15〕29号ZJEC00—2015—0012)3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30号 ZJEC00—2015—0013)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5号 ZJEC01—2015—0042)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就业和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108号 ZJEC01—2015—0043)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42号 ZJEC01—2016—0013)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6〕23号 ZJEC00—2016—0010)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 ZJEC00—2016—0013)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8号 ZJEC01—2017—0007)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4〕29号 ZJEC00—2014—0008)43.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军分区批转市人力社保局湖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湖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31号 ZJEC00—2014—0013)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06号 ZJEC01—2014—0024)4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0号 ZJEC01—2014—0025)4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75号 ZJEC00—2004—0007)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湖政发〔2006〕34号 ZJEC00—2006—0005)4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84号 ZJEC00—2006—0014)4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湖政发〔2009〕22号 ZJEC00—2009—0004)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 ZJEC00—2010—0005)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9号 ZJEC01—2006—002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 ZJEC01—2008—0009)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市重点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48号ZJEC01—2010—0005)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51号ZJEC01—2010—0006)5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3号 ZJEC01—2006—0002)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79号 ZJEC01—2011—0019)5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15号 ZJEC00—2015—0006)5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5〕32号 ZJEC00—2015—0014)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湖政函〔2015〕72号 ZJEC00—2015—0016)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湖州市区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是指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由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基本医保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和住院的医疗服务、慢性病管理、特殊病种保障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六条参保对象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月缴纳基本医保费用,费率标准由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参保单位应按月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费用从工资中扣除,并按时上缴给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条参保单位应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保卡,并定期更新卡片信息。

第三章保险待遇第十条基本医保的待遇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特殊病种保障、慢性病管理、合理用药等方面。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特殊病种保障和慢性病管理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和管理。

第四章报销与结算第十四条基本医保待遇的报销比例由社会保险基金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发票和报销材料。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由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费用报销由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提交参保人员名单和缴费情况。

第十八条参保单位和职工有权了解、查询自己的基本医保缴费和报销情况。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医保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具体的基本医保细则和配套政策由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制定。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湖州市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优化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湖州市区工作或居住的在职、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属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来源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财政补贴等。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为湖州市区人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在湖州市区工作或居住的职工及其家属。

第二章缴费与待遇第六条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八条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缴费方式等,由湖州市区人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医疗服务费用、医疗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待遇标准由湖州市区人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医疗机构与服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及时、准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得隐瞒、篡改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就医医疗机构,但需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参保人员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五条湖州市区人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发现违反保险规定行为时,有权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附件》。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工个人缴费:指职工根据自身工资收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为共付段。

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20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15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为1000元。

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和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共付段:共付段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

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2万元以上至3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3万元以上至4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退休退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自付比例在退休退职人员的基础上减半执行。

第十八条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共付段医疗费用,实行不同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

职工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120%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自付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的80%执行。

第十九条职工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凭出院证明、发票和有关凭证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累计作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处理,扣除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后,累计计入统筹基金共付段,按第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职工,其门诊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在职职工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85%,个人自付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95%,个人自付5%。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湖医保联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医疗保障局、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医保联发〔2022〕1号各区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保障水平,促进公平医保建设,根据浙江省“智慧医保”建设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部分医疗保险政策作进一步明确,具体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结算年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含慢病门诊)统筹支付限额重新累计,标准不变。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线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2年1月1日起,市域内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医保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1月正常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其2022年度待遇享受期延至2022年底。

自2023年度开始,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除缴费标准和异地就医政策外按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执行。

二、开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域外门诊就医自2022年2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含特病门诊,不含药店购药)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市域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至市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下同)门诊的,先由个人自理5%后再按市域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 [2014] 1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 [2014] 13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4]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2013年底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39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0号)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质量振兴”活动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60号)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33号)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意见(湖政发〔2009〕6号)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81号)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63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生指数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8号)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5〕46号)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66号)1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69号)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4号)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5号)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湖州电力局关于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基础工程电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56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02号)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03号)1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3号)1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24号)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0号)1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125号)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06〕72号)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湖州市区集中供热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1号)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企业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19号)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08〕46号)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18号)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开展湖州市区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7号)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与粘土砖窑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函〔2010〕15号)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1〕6号)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措施的通知(湖政发〔2008〕5号)2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0号)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8号)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万村放心店”工程和加强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42号)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11〕35号)3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3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3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至嘉兴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湖州市区段建设借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号)3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政发〔2005〕3号)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5号)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外商投资“一卡通”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20号)3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7号)4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8号)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湖州市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4号)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粮局关于湖州市甲醇汽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20号)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湖州城区禁止乱涂写(刻画)乱张贴非法广告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4号)44.湖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4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23号)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篷设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0号)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4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4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实行城市管理督查监管工作制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8号)5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56号)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核心商贸区环境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号)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湖州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7号)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30号)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39号)55.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5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号)5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6号)58.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监局关于湖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9〕28号)5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1号)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湖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1号)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74号)6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44号)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分市区畜禽禁养区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34号)6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规范蓄电池行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72号)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关于湖州市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号)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1号)6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9号)6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发〔2009〕42号)6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4〕63号)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2号)7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州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湖政函〔2005〕53号)7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12号)7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5号)7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41号)7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4〕45号)7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46号)7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9号)78.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4号)7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11〕6号)80.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异产毗连成套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92号)8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8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8号)8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湖政发〔2007〕8号)8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保障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08〕33号)8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68号)8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76号)8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8号)8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845”工程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8〕35号)8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9号)9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10〕36号)9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退出事业建制转为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湖政办函〔2008〕4号)9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32号)9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7〕82号)9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和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7号)9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6号)9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16号)9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34号)9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94号)9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湖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2号)10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6号)10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8号)10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湖政通〔2011〕5号)10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2011年湖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危险点段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55号)10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0号)10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求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41号)10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04〕54号)10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专项检查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49号)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湖州市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60号)(ZJEC01—2000—0001)2.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04号)(ZJEC01—2001—000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2〕81号)(ZJEC01—2002—000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门牌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02〕104号)(ZJEC01—2002—000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3号)(ZJEC01—2003—000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档案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121号)(ZJEC01—2003—000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46号)(ZJEC01—2004—000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60号)(ZJEC01—2004—0002)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0号)(ZJEC01—2004—0003)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招投标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98号)(ZJEC01—2004—0004)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99号)(ZJEC01—2004—0005)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ZJEC01—2004—0006)1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5〕8号)(ZJEC01—2005—0001)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推进生态葬法工作的意见(湖政办发〔2005〕34号)(ZJEC01—2005—0002)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36号)(ZJEC01—2005—0003)1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关于湖州市人民防空设施保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50号)(ZJEC01—2005—0004)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4号)(ZJEC01—2005—0005)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6号)(ZJEC01—2005—0006)1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9号)(ZJEC01—2005—0007)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98号)(ZJEC01—2005—0008)2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35号)(ZJEC01—2005—0009)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5〕113号)(ZJEC01—2005—0010)2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51号)(ZJEC01—2005—001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53号)(ZJEC01—2005—0012)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2号)(ZJEC01—2006—0001)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湖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33号)(ZJEC01—2006—0002)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4号)(ZJEC01—2006—0003)2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9号)(ZJEC01—2006—0004)2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ZJEC01—2006—0005)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18号)(ZJEC01—2006—0006)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70号)(ZJEC01—2006—0007)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73号)(ZJEC01—2006—0008)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86号)(ZJEC01—2006—0009)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ZJEC01—2006—0010)3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6号)(ZJEC01—2006—0011)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07号)(ZJEC01—2006—0012)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河道清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09号)(ZJEC01—2006—0013)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低保边缘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0号)(ZJEC01—2006—0014)3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3号)(ZJEC01—2006—0015)4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低收入困难职工帮扶措施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6号)(ZJEC01—2006—0016)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ZJEC01—2006—0017)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9号)(ZJEC01—2006—0018)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0号)(ZJEC01—2006—0019)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37号)(ZJEC01—2006—0020)4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9号)(ZJEC01—2006—0021)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7号)(ZJEC01—2006—0022)4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9号)(ZJEC01—2006—0023)4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ZJEC01—2006—0024)4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6号)(ZJEC01—2007—0001)5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9号)(ZJEC01—2007—0002)5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ZJEC01—2007—0003)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0号)(ZJEC01—2007—0004)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1号)(ZJEC01—2007—0005)5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湖州市区建设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2号)(ZJEC01—2007—0006)5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ZJEC01—2007—0007)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7号)(ZJEC01—2007—0008)5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55号)(ZJEC01—2007—0009)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0号)(ZJEC01—2007—0010)5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86号)(ZJEC01—2007—0011)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2号)(ZJEC01—2007—0012)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3号)(ZJEC01—2007—0013)6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4号)(ZJEC01—2007—0014)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00号)(ZJEC01—2007—0015)6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29号)(ZJEC01—2008—0001)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0号)(ZJEC01—2008—0002)6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中心城市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2号)(ZJEC01—2008—0003)6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9号)( ZJEC01—2008—0004)6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责任农技推广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0号)(ZJEC01—2008—0005)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4号)(ZJEC01—2008—0006)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59号)(ZJEC01—2008—0007)7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2号)(ZJEC01—2008—0008)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8号)(ZJEC01—2008—0009)7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5号)(ZJEC01—2008—0010)7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6号)(ZJEC01—2008—0011)7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81号)(ZJEC01—2008—0012)7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20号)(ZJEC01—2008—0013)7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湖政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待遇标准、目录管理、信息平台、基金管理等主要政策。

二、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主要内容(一)统一参保管理1.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湖州市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包括:(1)具有湖州市户籍(含在本市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城乡居民;(2)非本市户籍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在校学生;(3)市域内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2.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资金组成。

个人缴费: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50元;18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50元;在湖高校的大学生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政府补助:大学生每人每年5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710元。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适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湖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湖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第三条居民医保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多层次、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一)具有本市区户籍,未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城乡居民;非本市区户籍的市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在校学生。

(二)市区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第五条市区居民医保工作在市区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由各区政府分别管理、独立核算、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居民医保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指导。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管理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
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湖政发[2006]47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03
【实施日期】2006.08.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06〕47号二○○六年八月三日)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现就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完善;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三)坚持互助共济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合理筹资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实施主体
各区行政区域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以区为统筹单位组织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各区城镇户籍居民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以外的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具体对象为: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在。

【医保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医保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一、特殊病种范围下列病种为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规定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的费用列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一)恶性肿瘤;(二)白血病;(三)尿毒症透析治疗;(四)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五)再生障碍性贫血;(六)血友病;(七)系统性红斑狼疮;(八)重性精神病;(九)重症瘫痪。

二、特殊病种的审核登记特殊病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参保的特殊病种患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1.《湖州市(市区)职工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登记表》(附后);2.社会保障卡以及一寸近照1张;3.近两年的病历资料(患有重性精神病的,须持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住院或门诊系统治疗的证明);4.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和治疗方案。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

特殊病种医疗待遇期为3年,期满确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延长特殊病种医疗待遇期,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与首次审核登记相同。

三、特殊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结算管理(一)就医管理。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须到选定医院,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病种审核登记手续时,须在参保地或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院;选定的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确需的检验、大型仪器检查、配取中药饮片等专项医疗服务的,可另选1家提供专项医疗服务医院作为补充。

参保的特殊病种患者需到药店配药的,应到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配取。

(二)结算管理。

参保特殊病种患者在选定医院门诊治疗《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载明的病种方可按特殊病种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将非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特殊病种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不予支付。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一)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应持本人社保卡和《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就医,确需代配药的,应同时提供代配证及代配人的身份证明。

医疗保险公告

医疗保险公告

湖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市内异地就医联网刷卡结算的公告
根据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内异地就医联网刷卡结算工作,保障市区参保人员全市范围内就医联网刷卡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人员范围
湖州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即企业职工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内医保联网的医院实行刷卡就医结算。

伤残军人、离休干部、离休干部遗孀和配偶等特殊医疗保障对象,按现行规定暂不纳入。

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就医类型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做到人、证、卡合一,在市内医保联网的医院门诊、住院可刷卡结算。

若出现刷卡故障,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后请持发票回各参保地医保中心报销。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按现行规定暂不纳入。

三、其它
参保人员在湖州市范围内医保联网医院就医的,无须办理转院转诊手续,可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在未联网的市内异地定点医院就医的,以及特殊医疗保障对象、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等,均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回各参保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五、市内异地就医联网刷卡定点医院名单
湖州: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湖州市中医院、湖州市妇幼保健、解放军第九八医
院、南浔人民医院。

德清:德清县人民医院(武康)、德清县中医院、德清县第三人民医院、德清皮肤病防治
所。

长兴:长兴县人民医院、长兴县中医院、长兴县妇幼保健院。

安吉:安吉县人民医院、安吉县人民医院梅溪分院、安吉县中医
医院、安吉县第三人民医院、安吉县计生妇幼保健医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企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企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企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9•【字号】湖政办发[2004]70号•【施行日期】200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企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1〕78号)施行以来的工作实际,现就市区企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原实行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后,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统一执行《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

缴费基数统一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确定,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一次。

2004年按60%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分段支付限额计算标准仍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四、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凡未按月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未足额缴纳月份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欠缴大病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应于2004年10月1日前缴清所欠资金,逾期未缴清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五、企业及参照企业办法的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

【医保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医保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医保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2]〕33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坚持医疗保险基金总额控制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定点单位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结余奖励、超支分担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与定点单位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和住院、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及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合)人员在本地联网定点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下的按项目、单病种、服务单元等相结合的结算办法。

异地联网发生的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第五条结算管理流程为年初预算、月度预付、年度决算、年度清算。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采用月度预付和年度清算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医疗费用。

第六条年初预算的确定。

每年3月底前,医保经办机构将确定的当年医疗费用预算总额和月份计划额下达给各定点单位。

年度预算总额和月份计划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年度预算总额=一般费用预算总额+特殊费用预算总额一般费用预算总额=上年度一般费用决算额×调节系数特殊费用预算总额=上年度特殊费用决算额×调节系数月份计划额=年度预算总额÷12特殊费用是指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其他结算方式结算的费用,以及单次住院费用超过该医疗机构均次住院费3倍以上的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费用;一般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剔除特殊费用以外的医疗费。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01]78号【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07.10【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8号)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一年七月十日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顺利实施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1、原实行劳保医疗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

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实行劳保医疗的省、部属企业,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办企业、外地在湖州市区的分支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挂靠或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4、原实行劳保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保险费的征缴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缴纳的基数为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缴费比例为6.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部划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缴纳。

用人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含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备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刷卡键盘以及 主干和备份通信线路,并配备系统管理及维 护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参保人员就医及时刷 卡结算需求。
二、 基础管理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浙江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基 本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并根据甲方中心端目录库调整 及更新做好本单位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疾病 库、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及更新工作。
五、计算机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甲方应及时发布医保政策调整的信息,会同
市人力社保信息中心及时提供医保计算机系 统接口标准技术文档,以便乙方及时按接口 标准进行接口系统的调整、维护工作。
五、计算机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与甲方医保系统实时联网,为参保人员就医配药提供 及时刷卡结算服务。在参保人员结算费用时实时上传符合统 一规范的疾病诊断、药品(包括名称、剂型、规格、用法和 用量)、医疗服务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和用量)以 及经治医生姓名等。
一、总 则
第四条: 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加强内部
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制定并执行与基本医疗(工 伤生育)保险相配套的制度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 、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乙方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联系、 沟通、咨询,做好有关协调落实工作。
第五条:
二、 基础管理
第七条: 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本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应确定一名院级领导( 或单位负责人)分管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医 保管理工作职能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 具体负责。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工作人员需经甲方 培训考核合格。
二、 基础管理
第八条: 乙方应按照医保计算机系统接口技术要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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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1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 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和退休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共同缴纳:(一)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在职职工人数)的8.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其中: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为全部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8. 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每月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6.5%为住院医疗保险费,2%为门诊医疗保险费,1%为个人账户资金)。

具体数额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

(四)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住院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门诊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符合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及按 0.4万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为0. 3万元)×[(120-已缴月数)/120]的标准一次性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大病统筹)实施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在“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等资金组成。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为缴费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划入的资金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责进行管理。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门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划入:(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二)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每月由本人缴纳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月按每人35元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个人账户余额可按规定转移、结转使用;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可以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个体劳动者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享受医保待遇,不补缴或超过3个月后续保的,必须从续保之月起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又不愿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起付标准为:同一医保年度内(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药)费用,报销50%;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6 0%。

同一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在职人员为960元、退休人员为1080元。

为方便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就医,经本人申请,并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可发给每月70元的门诊包干费,个人账户不再划入。

选择门诊医疗包干待遇的人员,在同一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累计医疗费用,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在职人员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在职、退休人员均报销90%。

特殊病种项目及经办规定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按规定自理部分医疗费后,再按规定结算。

具体支付标准等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应当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报备登记手续。

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因病情需要确需到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5%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五)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六)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不足支付时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劳动模范等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医疗救助第二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单位、其他部门补助后,当年自付医疗费用仍超过5000元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具体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城镇“三无”对象;(三)夫妻双方系失业或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四)持《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职工;(五)其他特困人员。

第二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结余资金;(三)社会救助及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每年年底根据参保缴费人员中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情况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发放。

第六章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定点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行政区划设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按照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和西医结合、优先选择实行药品零差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则以及规定的条件确定定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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