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与危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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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立即停止继续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并对已非法倾倒、处 置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收集、处置
复查及其期限
从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进行复查 责令立即改正的,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第二日
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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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对责令的处理结果不履行——拒不改正的
规定执行。”
相对于按日计罚而言,“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即“原处罚数额”, 须有法律法规先行规定并由下列部分构成,要逐步修改单项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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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
需由环保部对不同的防治污染设施制定具体的计算方法
② 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
直接损失
违法所得
③ 等因素
主观恶意
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 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
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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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保法律法规中涉及环境行政违法制裁的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未列
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条文 31-33条 70-83条 46-61条 68-82条 48-60条 73-89、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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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日计罚条款适用的几个问题
第65条【提供环保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
第66条【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第58条【环境公益诉讼】
刑事责任条款(1)
第69条【刑事责任】
社会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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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责任:行政责任 (一)第59条【按日计罚制度】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
2.1 适用条件/情形
2.1.1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1.2 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向外环境
排放污染物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
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需要通过监测判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取得监测结果之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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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处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期限的时长不宜过长,一般3-7日,最长不得超过15日;
–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
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应当立即立案查处,同时发出第二次责令 改正命令,
送达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当事人收到对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再向当事人送达
应当明确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的命令(送达)次日起算,至检查之日止 (当天应当计算在按日计罚的天数内)
生产或使用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 证或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向
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 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其他应当且可以立即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与危险废弃物管理 法律责任
赵光律师,安徽省律协环资委副主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维权律师
1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将联合国大 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环保法中,规定每年6月5日 为我国环境日;
• 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 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 • 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 完善行政强制措施; • 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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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 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 完善区域限批制度; • 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 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 •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 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按日连续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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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行政责任条款(7)
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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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如何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
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排污时调查取证 对于依法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排污行为,由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
历史违法情况或者违法行为的次数
社会危害性
损害后果
罚款处罚的数额确定,不能高于单项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上限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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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按日计罚】
第60条【超标超总量的行政责任】
第61条【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责任】
第62条【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责任】
第63条【行政拘留】
第67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处分;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68条【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民事责任与有关诉讼条款(4)
第64条【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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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何时开始实施、原处罚数额如何确定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计罚期限——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 作出行政罚款的同时,一定要作出责令改正命令
环境保护法 行政处罚法 环保部环境违法处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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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原处罚数额如何确定
2.3.1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 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
对于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令立即停止继续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并对已非法倾倒、处 置的危险废物,依法进行收集、处置
复查及其期限
从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第二日起进行复查 责令立即改正的,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第二日
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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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对责令的处理结果不履行——拒不改正的
规定执行。”
相对于按日计罚而言,“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即“原处罚数额”, 须有法律法规先行规定并由下列部分构成,要逐步修改单项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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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
需由环保部对不同的防治污染设施制定具体的计算方法
② 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
直接损失
违法所得
③ 等因素
主观恶意
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 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
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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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保法律法规中涉及环境行政违法制裁的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未列
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条文 31-33条 70-83条 46-61条 68-82条 48-60条 73-89、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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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日计罚条款适用的几个问题
第65条【提供环保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
第66条【民事诉讼时效期间】
第58条【环境公益诉讼】
刑事责任条款(1)
第69条【刑事责任】
社会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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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责任:行政责任 (一)第59条【按日计罚制度】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
2.1 适用条件/情形
2.1.1 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1.2 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且向外环境
排放污染物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或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
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当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需要通过监测判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取得监测结果之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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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处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期限的时长不宜过长,一般3-7日,最长不得超过15日;
–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投入试生产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
复查发现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应当立即立案查处,同时发出第二次责令 改正命令,
送达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当事人收到对初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再向当事人送达
应当明确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的命令(送达)次日起算,至检查之日止 (当天应当计算在按日计罚的天数内)
生产或使用且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 证或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向
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 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其他应当且可以立即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新《环境保护法》与危险废弃物管理 法律责任
赵光律师,安徽省律协环资委副主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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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将联合国大 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环保法中,规定每年6月5日 为我国环境日;
• 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 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 • 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 完善行政强制措施; • 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2
•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 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 完善区域限批制度; • 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 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 •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 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按日连续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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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行政责任条款(7)
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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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如何发现违法排污行为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
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排污时调查取证 对于依法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排污行为,由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
历史违法情况或者违法行为的次数
社会危害性
损害后果
罚款处罚的数额确定,不能高于单项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对上限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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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条【按日计罚】
第60条【超标超总量的行政责任】
第61条【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责任】
第62条【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责任】
第63条【行政拘留】
第67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处分;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68条【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民事责任与有关诉讼条款(4)
第64条【环境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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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何时开始实施、原处罚数额如何确定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计罚期限——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 作出行政罚款的同时,一定要作出责令改正命令
环境保护法 行政处罚法 环保部环境违法处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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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原处罚数额如何确定
2.3.1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 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