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关于抓紧落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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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国减负[2001]1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监察部
【发布日期】2001.09.17
【实施日期】2001.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
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国减负[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动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议批准,1998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发布了《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2001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对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
这两个文件发布后,大部分地区能够认真地贯彻落实,但也有个别地区和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致使企业改制过程中费用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反映很大。
为切实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计价费[1998]1077号和财综[2001]7号文件规定,逐项落实企业改制中收费减免政策,对国家明确免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
同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对涉及企业改制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免的坚决免,该压的坚决压,并制定减轻企业改制费用的具体措施。
二、为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负担的中介服务收费过重的问题,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财务审计、验资、法律服务等收费要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降低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时,要杜绝一些政府部门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交由中介机构承担,通过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现象;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向改制企业提供服务的,其费用一律由有关政府部门支付,不得向改制企业收费;要坚决制止政府部门强制改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禁止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要求改制企业重复接受中介服务并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