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公证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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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公证办证须知

一、合同(协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为申请人。自然人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为单位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工商机读档案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二、合同(协议)的标的物是属限制流通物的,则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营或流通的许可证。

如合同事项涉及夫妻共有财产或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共同利益的,须取得配偶同意。

抵押或质押担保合同,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权属或使用证明。若抵押担保人或质押担保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应提供上述第一项材料及担保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未婚证明/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丧偶后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四、已草拟的合同(协议)文本,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单位企业需委托代理的,则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户籍或单位企业不在高明区内注册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件需提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委托书需原件,不需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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