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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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一)进口业务会计处理的特点

进料加工业务中的进口主要是企业进口其需要的保税原材料。主要常见的进口业务单据是进口发票、报关单、提单和信用证等。按会计原理说进口发票是核心会计凭证,一切以进口发票为准,但是由于外国不实行以票管税的政策,所以国外的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很容易被伪造,所以我国税务机关一般是以海关盖章的进口报关单作为核心的原始凭证,如果报关单和进口发票金额一致自然没有问题,但是由于海关处于管理需要和不同目的,其对进口价格和认定有时和会计上不禁相同,因此会产生报关单和进口发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应以进口发票为准,纳税时则应按报关单的金额进项纳税调整。另外,在进口业务会计中,进口料件的购进价格,无论成交价格如何,会计处理一律以CIF 价为基准;进口料件的记帐时间,通常是向银行承付国外货款的时间,也就是以取得国外货运单据的时间为准。

(二)进口业务应缴纳的税金及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对于进料加工进口的复出口的料件是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只有对部分产品才会征收部分关税和增值税。

进口关税=海关审核的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进口料件缴纳的关税应计入进口料件的存货成本,增值税则可以计入进项税进项抵扣。

(三)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及会计处理

自96年7月1日开始,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即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须同时到所在地中国银行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手续,银行按规定收取手续费100元,这在银行保证金台帐管理制度上被称之为”空转”。自1999年10月1日起,这一政策发生变化,即只对限制类加工贸易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制度,即从事限制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手续时,必须同时缴纳相当于进口料件税款金额的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出台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自2000

年4月10日起,国家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担保制度,即由中国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现金支付。另外对保税区内企业和海关派员监管及与海关计算机联网视同海关驻厂监管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银行保证金的帐务处理比较简单,“空转”的企业不需要作帐务处理,只需要把100银行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其他”即可;对于“实转”的企业,支付保证金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进料加工中行保证金台帐户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四)进口料件的会计处理

1.基本会计分录

进口料件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和一般的采购原材料差异不大,基本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CIF价格)

贷:应付账款-外币户-XXX

银行存款-XX行(如果需要支付关税)

2.非CIF价格条件下的会计分录

如果成交价格是非CIF价格条件,则支付的保费和运费也需要计入进口料件的成本中。,其分录如下:

(1)支付外运公司国外运费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者外币户)

(2)支付保险公司国外保险费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或者外币户)

3.进口发票和报关单金额不一致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当进口发票和报关单金额不一致时,虽然按会计原理应该按进口发票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样会增加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尤其涉及退税问题,更会带来不少的麻烦,因此很多中小企业也采取一种协调处理的办法。即按报关单金额作为会计处理的标准,先将差额计入“待摊费用”科目,当这批原材料制成成品出库销售时,再将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科目。如果这种情况较多,也可采取类似计划成本差额的月末处理办法来处理,只要符合配比原则就好。

例如A企业进口B原材料10吨,进口发票金额是CIF每吨100美元,总计需要支付1000美元,

汇率是8.27,需要对外支付的人民币金额是8270元,因为种种原因,业务部门报关时价格是CIF 每吨102美元,总计需要支付1020美元,汇率是8.27,虽然8270×8.27=8435.4元,但是需要对外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仍然是8270元,差额是165.4=8435.4-8270,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8435.4

贷:应付账款-外币户-XXX 8270 ($1000)

待摊费用 16

原材料制成成品出库销售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 165.4

贷:待摊费用 165.4

4,进料加工进口保税原材料的虚拟进项的会计处理(虚拟进项仅适用于先征后退的企业,现在应该很少有这种企业了)

虚拟进项是指进料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料件,尽管在进口环节未征增值税,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对这些免税进口的料件按规定公式计算虚拟进项税

可以计算退税的虚拟的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公式中的征税率是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而退税率则是指国家公布的该类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如果退税率等于征税率,自然这部分最终计算结果为零,不会有什么影响,但是存在退税率有可能小于征税率的情况,就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了。

根据增值税原理可知,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实际上已经支付给供应商,而这种虚算的进项税显然没有实际支付给国外的供应商,但是却和一般的进项税一样参与退税的计算,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企业获得的一块收益,从道理上说这是由于采购获得的收益应该冲减存货成本,但是由于计算退税时产品已经出口,无法追溯了,况且其应调整的存货成本也已经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了,因此可以将虚拟的进项税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例如A企业当期在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是10000,征税率是17%,退税率是13%,则

全部虚拟的进项税=10000×17%=1700

不可以抵扣的虚拟进项税=10000×13%=1300

可抵扣的进项税=1700-1300=400

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虚拟进项税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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