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的函

合集下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省厅制定了《海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通过政务OA(或邮箱:****************)将盖章的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朱一能;联系电话:65338732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6日附件:海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宁应急规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一)坚持生命至上。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切实为广大职工创造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使企业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增强法治意识。

强化法治思维,守好法律底线,依法生产经营,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增强全员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尊重法律、敬畏规则,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三)强化责任担当。

紧紧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把落实主体责任贯穿到生产经营决策部署、考核监督等各环节、全过程,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健全主体责任体系(四)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追溯,并逐级落实和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12-1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12-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征求修改意见的函征求修改意见的函无意见反馈

征求修改意见的函征求修改意见的函无意见反馈

征求修改意见的函征求修改意见的函无意见反馈征求修改意见的函无意见反馈_____________:贵办关于_____________征求意见函收悉。

我们深深感到:油管办的同志们,尤其是由于工作关系接触较多的贵办领导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

多年来,我们双方在土地征用、环境治理、油地共建等方面密切合作,我们体会到贵办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待工作是高度负责的,工作效率是高的,服务意识是强的。

_____办的职责之一是和_____建立联系、指导油区工作,多年的密切合作以及和谐友好的关系是我们的优势所在。

希望贵办能够继续发挥优势,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双方合作,共同为_______________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好务,为__________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__________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对《县网格化工作人员选用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函县委政法委:贵委发来《关于征求〈县网格化工作人员选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收悉。

我镇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研究讨论。

经研究,我镇对《县网格化工作人员选用方案(征求意见稿)》无任何修改意见。

此函。

中共长征镇委员会2015年5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反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政府对环保部《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函〔2011〕91号)的批办要求,经征求省经委、公安厅、国土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请审。

一、鉴于青海省地处三江源头,是中华水塔,区域生态地位非常敏感且重要,根据国家有关重点江河水环境功能区划,长江、黄河在我省境内均属Ⅱ类以上水体,在此范围内的很多地区被列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加以重点保护,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为此建议在《意见》中增加建立“三江源”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我局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

现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12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及电话:何源,************;电子邮箱:***************。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修订情况说明3.条文对照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2021年12月6日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当按照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一级法人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和煤矿上一级法人企业统称为煤矿企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新政办发[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2〕16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的保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现就全区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自治区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时期。

随着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强力推进,人流、车流、物流大幅增加,安全生产领域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控制生产安全事故难度进一步增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发展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从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一旦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除承担财产设备损失外,还要对伤亡员工进行赔偿,一些企业不具备全额赔偿的经济实力,事故巨额赔偿风险无法化解和分散。

在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政府、保险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多方互动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和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事故受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实现新疆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尊敬的部门领导:您好!我是贵部门的一名职工,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问题,我有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首先,我认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这样才能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其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或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

他们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背景和经验,能够全面、客观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同时,专业的调查组应该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另外,我建议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陈述,确保调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事故责任方逃避责任,还能够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同样重要的是,对于认定结果的公布应该及时、准确,同时要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威慑机制,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我认为在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事后处理和整改工作。

认定结果应该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于责任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积极推动整改工作的进行。

对于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最后,我建议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防控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前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上是我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贵部门更好地推动工作的开展,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谢谢您的关注!此致敬礼XXX。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闽应急〔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应急〔2021〕124号各设区市应急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各港口中心(局),各银保监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银保监局2021年12月28日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积极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减轻企业事故风险,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年〕23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22年〕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二)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三)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四)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上一年度连续发生二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参加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条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盈。

关于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的函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征求函尊敬的各位专家、业界人士:您好!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现将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征求函发出,请您在阅读并审查过后,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保障企业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权益,我区拟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责任保险的运行和保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区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各位在前三稿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已经作出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现将第四稿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并请各位针对重点问题进行认真审查。

第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根据前三稿中提到的保险适用范围较为模糊的问题,我们在第四稿中对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企业等。

同时,我们也在第四稿中明确规定了责任保险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计算标准。

在第四稿中,我们对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计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根据各位在前三稿中提出的意见,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进行了分类,制定了相应的保险金额和保费计算标准,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

第三,责任保险的赔付程序和范围。

在第四稿中,我们对责任保险的赔付程序和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针对前三稿中提到的赔付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我们在第四稿中规定了详细的赔付程序,并明确了赔付的范围和条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责任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在第四稿中,我们对责任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明确了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我们还增加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评估和考核机制,以促进更好的管理和监督。

在阅读完第四稿后,请您就上述重点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应急〔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近期,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检查发现宁夏石嘴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应急管理部门涉嫌搞垄断石嘴山企业安责险只能通过一家中介买”的问题,反映出个别基层部门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不强,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走偏走样,与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不相符。

对此,应急管理部党委高度重视、专门作出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举一反三,规范全国应急管理部门行为;必须严格守法,决不允许任性妄为;要加强自查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并自觉接受监督。

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法治措施,是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一定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正确理解内涵要义,严格规范操作,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各种名目垄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作用。

要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防止在实施过程出现不当和错误做法,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初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初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1 目的为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相关规定,保护事故受害者权益、减轻公司在事故后的救助负担,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山东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鲁安监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厂处安责险的投保、理赔环节管理。

3 权责3.1本管理规定由***制订、经****审查,***核定。

3.2权责划分(1)安全卫生处负责根据法规政策拟定安责险的投保范围,并挑选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保险公司投保,协助事故发生单位申请理赔。

(2)人力资源处协助安全卫生处确定投保范围内的人员信息,并及时反馈变更情况。

(3)财务处负责安责险投保费用的支出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统计范围。

(4)各厂处负责安责险的出险申报、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理赔环节资料。

4一般数据4.1定义(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2)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3)承保公司:是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保资格,且同公司签订商业合同的保险公司。

4.2作业流程图:参见附件。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范5.1安责险投保5.1.1安责险投保前,安全卫生处应对承保人资格预先审查,确认保险机构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且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承保单位范围内。

5.1.2挑选承保单位时应综合考虑其商业信誉、赔付实力、服务质量、安责险业绩、政府备案等因素,安全卫生处确定承保单位及承保方案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商业合同。

有长期合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应事先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后定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单位生产安全责任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主要任务是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办法和责任范围,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引发的事故和伤害,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医疗保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六条本单位应设立特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进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并确保其操作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应及时获取员工的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工资收入等,并将其记录在员工信息库中。

第十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

第三章责任范围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在工作期间因工作事故导致的伤害;(二)在工作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三)在工作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伤害;(四)因工作原因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五)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后继连带损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员工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故意违反工作规定;(二)员工在非工作期间或非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三)员工患有已知的或者应知的疾病,并且该疾病与其工作职责无关。

第四章理赔流程第十四条员工在发生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后应立即向单位报告,并按照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应的材料。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湘应急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发〔2022〕14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保险机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应急〔2022〕10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方式坚持合法合规、风险防控、保障全面、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安责险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能将安责险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不能利用行政权力造成安责险价格垄断和市场垄断。

同时,允许满足以下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在我省承保高危行业安责险:1. 商业信誉方面。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等证照合法有效,近三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未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

2. 偿付能力水平方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具有履行赔付业务的能力,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3. 开展责任保险业绩方面。

保险公司有经银保监部门备案的安责险产品(含保险条款、费率),近三年开展过责任保险业务。

4. 事故预防服务团队和能力方面。

承保机构在湖南省设立有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省级分公司,建立有符合行业特点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制定有科学合理的事故预防服务方案。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皖安监法函〔2016〕146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局组织修订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8月10日前,书面反馈至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道平。

联系电话:62999523 传真电话:*************。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
•【公布日期】2024.10.1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工作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序运行,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牵头起草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附件1、2、3)。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意见请填写《修订意见表》(附件4),并发送至邮箱****************,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邢雅囡,************。

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说明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前后对照表
4.修订意见表
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
2024年10月15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5•【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本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邮寄、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

联系人:罗丽敏电话:83606643 传真:83606643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天宾商务中心5号楼5440室邮编:300061 电子信箱:***************.cn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一企一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一企一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一企一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一企一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引导企业特别是安全管理水平领先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推动企业标准化与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深度融合,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一企一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形成起草说明(详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3),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54)。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宫国卓 010-********附件: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一企一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2.《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一企一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表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2021年1月12日附件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一企一策”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安全生产企业标准是我国应急管理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撑。

安全生产企业标准化是指企业自主编制、发XXX应用安全生产企业标准的活动,是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的重要抓手。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特别是安全管理水平领先的大中型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推动企业标准化与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深度融合,就加强安全生产企业标准“一企一策”工作,提出如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战略重要论述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着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充分发挥企业标准在安全管理全生命周期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

扎根理论视角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发挥研究

扎根理论视角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发挥研究

扎根理论视角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功能发挥研究王飞跃;王心雨
【期刊名称】《安全与环境学报》
【年(卷),期】2024(24)2
【摘要】作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社会专业力量防范化解事故风险,是安全生产工作理念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重要推手。

为解决现阶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事故预防功能发挥不显著这一问题,采用扎根理论探究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落实不到位的成因机制,包括参与主体内生动力不足、服务覆盖范围不全面、联动协调机制不健全、监管反馈工作未闭环以及规范性文件保障不坚实5个相互关联的主范畴,并通过差异显著性检验验证了主范畴的提炼效果。

最后,提出深化宣传、拓宽范围、加强联动、定期评价、严格奖惩与完善标准6项措施建议,旨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被动事后赔付向主动风险防控转变。

【总页数】8页(P569-576)
【作者】王飞跃;王心雨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1
【相关文献】
1.化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模式
2.应急管理部发出关于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3.应急管理部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答记者问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模式优化对策措施初探
5.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等五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46号)5月26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稿)》意见的函理由和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为规范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下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理由: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三条【推行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的原则,建立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

理由:1.《关于加快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2〕168号)“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实行市场化双向选择,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互利共赢局面”。

2.《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0〕212号)确定的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政府推动。

(二)先易后难,积极推行。

(三)防补结合,重在预防。

(四)浮动费率,激励约束。

(五)市场运作,依法合规。

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条款和费率第五条【条款制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

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统一条款。

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应当简练、易懂。

理由:1.《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即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2.针对保险条款复杂、不易看懂影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提出第二款要求。

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对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以外的死亡或者伤残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责任,为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伤残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功能障碍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分别为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至一倍。

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理由:1.2011-2016年,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金标准是20万元,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1—10级分别为10、9、8、7、6、5、4、3、2、1万元。

2.自2017年起,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死亡赔偿金标准是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伤残赔偿金按伤残等级1—10级分别为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1倍。

参考: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4.《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负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七条【费率厘定原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费率。

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拟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第八条【差别费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统计情况和安全生产风险,提出行业差别费率方案,听取生产经营单位、保险公司意见后确定。

行业差别费率,每三年根据事故统计、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调整一次。

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初保费率】生产经营单位初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行业差别费率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初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一级标准化企业下浮5%,二级标准化企业下浮3%,三级标准化企业下浮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优良标准化企业下浮3%,合格标准化企业下浮1%。

理由: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执行此费率优惠政策。

第十条【浮动费率】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浮动分八个档次,分别为行业差别费率的300%、200%、150%、125%、100%、80%、60%、40%。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等情况,每年公告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执行。

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章投保第十一条【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确定】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采取遴选、招标等方式,确定并公告相关行业领域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

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采取竞争谈判等方式,确定并公告相关行业领域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公布。

理由:自2008年起,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与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进行了两年多的沟通、谈判,与中华联合财险公司、自治区保险业协会等多次沟通,因保险公司要求费率过高、生产安全事故由保险公司研究确定是否赔付等,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2010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引进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2011年通过招标方式,国寿财险、大地财险、阳光财险、天安财险、渤海财险五家公司接受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共同承保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6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采取遴选方式确定了第二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人,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纪服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承保义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不执行生产经营单位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公告的保险公司,不得承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与投保单位订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