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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需求,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播出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和管理。

三、安全播出责任1. 广电播出机构是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播出职责。

2. 广电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播出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四、安全播出措施1. 设备安全(1)播出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2)关键设备应备份,备份设备应与主设备性能一致,并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3)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范,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 传输安全(1)传输网络应选用优质传输设备,确保信号传输质量。

(2)传输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传输系统应具备冗余备份功能,确保传输线路安全可靠。

3. 人为因素(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播出意识,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播出操作技能。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人为失误导致播出事故。

(3)加强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按时到岗,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4. 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安全播出工作合力。

五、安全播出监督检查1.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对播出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播出检查。

2. 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电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电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广电台安全播出,保障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安全、优质、稳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播出目标1. 实现安全播出零事故,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稳定播出。

2. 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播出。

3. 增强安全播出意识,提高全员安全播出技能。

三、安全播出职责1. 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安全播出工作。

2. 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播出设备的技术保障、维护保养和应急处理。

3. 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播出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4.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播出工作,遵守安全播出规定。

四、安全播出措施1. 设备管理(1)定期对安全播出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更新换代时,优先选用具有较高安全性能的设备。

(3)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2. 信号传输(1)确保信号传输线路安全、稳定,防止信号中断。

(2)定期对信号传输线路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信号传输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信号传输。

3. 应急处理(1)制定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全员应急处理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播出。

4. 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播出责任。

(2)加强对安全播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

五、安全播出考核1. 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对安全播出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2. 对安全播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安全播出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广电台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广电台安全播出,为广大观众提供安全、优质、稳定的广播电视服务。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的生命线,是保障广大观众能够正常接收高质量节目内容的关键。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稳定、优质播出,特制定以下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一、人员管理1、所有参与播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悉播出流程和相关设备的操作,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播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在值班期间,保持高度的专注和警觉,不得从事与播出工作无关的活动。

3、建立人员备份机制,确保在关键岗位人员出现突发状况时,有合格的替补人员能够迅速顶岗,保证播出工作不受影响。

二、设备管理1、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调试等。

2、设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购买日期、维修记录等信息,以便及时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寿命。

3、对关键设备进行冗余配置,一旦主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设备,确保播出不中断。

4、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和评估,及时更新老化或性能不达标的设备,保证播出质量。

三、节目内容管理1、对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有害的信息。

2、建立节目内容的审核流程,明确审核责任人和审核标准,做到层层把关,杜绝问题节目播出。

3、对广告等商业内容也要进行审查,防止虚假、夸大等不良广告播出,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四、播出流程管理1、制定详细的播出流程和操作规范,所有播出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

2、播出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素材的准备、设备的检查、信号的测试等。

3、播出过程中,要密切监控播出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播出结束后,做好播出记录和总结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

五、应急管理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电力故障、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播出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1.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保障广播电视台的工作安全和正常播出秩序,规范各项操作行为,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质量和频道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而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台播出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直播技术人员、播音员、导播、节目制作人等。

二、播出场所安全管理1.播出场所应设置安全管控区域,并配备专职保安负责维护场所的安全。

2.播出场所出入口必须设置出入口卡口,对所有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和登记。

3.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随意进入播出场所,严禁携带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播出室。

4.播出场所应配备紧急疏散通道,并对通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

5.播出场所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设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工作人员应及时触发报警。

三、电视节目播出质量管理1.电视节目播出前,播出部门应对播出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2.电视节目播出时,播音员应进行声音测试,保证节目的播音效果和音量合理。

3.播出部门应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播出部门应对电视节目的画面进行监控,并及时发现并处理画面异常情况。

四、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1.广播电视台播出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节目内容规定进行播出。

2.播出部门应建立内容审查制度,对所有待播出的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3.播出部门不得播出含有暴力、淫秽、恐怖等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

4.播出部门应定期对已播出的节目进行回顾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直播技术管理1.直播技术人员应熟悉所有直播设备的操作方法,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直播技术人员应定期对直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3.直播技术人员应熟悉直播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并能够快速、正确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六、播音员管理1.播音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播音技巧,并能够熟练运用广播电台的播音设备。

山东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安全播出规章制度(2)完整篇.doc

山东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安全播出规章制度(2)完整篇.doc

山东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安全播出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市、县分公司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加强机房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依据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制订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市、县分公司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播出事故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章机房管理制度第六条机房基本制度一、机房门窗要严密,室内要防尘和清洁,保持空气新鲜。

二、机房的温度一般保持在20±5°C,相对湿度一般保持在30—75%,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按照该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三、有人值守的机房需24小时值班,无人值守机房安排定期巡检,机房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四、机房要有良好的防静电措施,安装防静电地板、佩戴防静电手镯等。

五、机房内严禁吸烟、饮酒,禁止携带任何食品。

六、机房应配有专门存放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和资料文件的设施。

七、机房配电需符合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八、机房内照明应满足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要求。

九、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各种灭火器材应定位放置,定期检查更换,做到人人会用。

第七条机房出入制度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二、进入机房必须更换室内工作鞋或鞋套,机房用鞋不得穿出室外。

三、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在填写登记表,接受相应检查后,由专人陪同进入机房。

四、携带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等物品进出机房时,须经机房负责人或公司领导同意,按要求登记。

节目传输安全播出规章制度

节目传输安全播出规章制度

节目传输安全播出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节目的传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节目传输安全是指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传播播出节目时,保障信息内容正确、健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所有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内容传输播出节目。

第四条:节目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编造谣言。

第五条:不得传播色情、暴力、恐怖、宣扬邪教、迷信等有害信息的节目内容。

第六条:禁止传输播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犯公共利益、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节目内容。

第七条:节目内容不得含有攻击他人个人或团体的言论,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第八条:不得传输播出煽动民族仇恨、宣扬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节目内容。

第九条:不得传输播出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破坏社会风气的节目内容。

第十条: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核制度,对即将传输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节目内容,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播出,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建立起程序自查、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传输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确保传输安全播出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单位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规章制度的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他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者补充规定,应当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广播电视安全生产安全播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全员责任制

广播电视安全生产安全播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全员责任制

X X X X X X公用笺XXXXXX广播电视及保障工作安全生产、安全播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促进XXXXX所属广播电视平台的各项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广播电视平台的安全播出、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等安全相关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由于广播电视行业的特殊性,本文所称“安全生产”、“安全工作”均包含广播电视领域内安全生产、安全播出、消防安全、信息安全等安全相关范围所有内容。

1.2 本规定适用于XXXXX所属的各电视频道、频点,及各电台频率。

1.3 我单位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安全工作围绕中心广播电视工作任务展开,严格管理,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安全工作应突出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要将内容的政治属性放在首要位置,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其它任何借口背离本原则,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高标准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2.1 按照《XXX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广电总局62号令等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业务负责人必须同时是所管理领域的安全责任人;中心主要负责人负安全工作总责,分管人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责任;各部室负责人为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中具有内容管理职能的广播电视部负内容、部室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安全责任;具有技术管理和支撑职能的技术部负重要设施设备、信号链路、信息网络、部室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安全责任。

为保障日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由技术部按照融媒体中心领导班子安排负责广播电视领域内安全相关工作日常材料收集、整理、分派、监督执行、汇总、总结、分析、上报,及各项报告起草、制定等安全相关日常工作。

2.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具体执行和落实。

广电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广电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广播电视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及网络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播出网络、传输网络、接入网络、管理网络等。

第三条广电网络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综合治理,责任到人;3. 技术保障,管理支撑;4. 依法管理,保障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广电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广电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电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各部门应明确网络安全管理职责,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 网络安全规划与建设制度;2. 网络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4.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5. 网络运行与维护安全管理制度;6.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网络安全规划与建设制度:1. 制定网络安全规划,明确网络安全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2.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网络安全设备;3.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九条网络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 对网络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2. 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配置,防止非法入侵和攻击;3. 加强网络设备安全管理,防止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

第十条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1. 制定网络安全策略,明确网络安全防护措施;2. 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 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1. 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分类、加密、备份和恢复等措施;2.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3. 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的法律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内容的安全性,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制作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德,传播正确的思想观念、道德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具备内容安全、技术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国内外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风险。

第二章内容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传播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不得传播淫秽、低俗、庸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不得宣扬霸权主义、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不得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传播暴力、恐怖、恶俗、恶心的内容。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充分尊重民族文化特点,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习俗,不得传播歧视、侮辱和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个人隐私,不得传播侮辱、诽谤、恶意揭露他人隐私的内容。

第三章技术安全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广播电视设备,确保播出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安全播出工作规章制度

安全播出工作规章制度

安全播出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播出工作,规范工作行为,确保广播节目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包括新闻播出、节目制作以及直播节目等。

第三条安全播出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从事广播节目制作、播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安全要求和规范。

第四条安全播出工作是广播媒体单位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广播节目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广播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基础保障。

第五条安全播出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确保播出内容合法、规范。

第六条广播媒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流程和措施,严格执行,确保安全。

第七条安全播出工作是每一位从事广播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责要求,必须认真对待。

第八条广播媒体单位必须定期对安全播出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制度和流程,提高安全播出水平。

第二章安全播出工作组织管理第九条广播媒体单位必须设立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安全播出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第十条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广播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播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播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制定和调整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广播媒体单位必须设立安全播出工作部门,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安全播出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播出工作部门必须定期对广播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播出工作部门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广播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广播媒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台账,记录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安全演练情况、安全事故情况等。

第十六条广播媒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工作档案,保存广播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证明和安全演练记录。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实施监管。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四条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时,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保障广播电视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稳定。

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确保安全播出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播出审核机构,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节目播出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其安全播出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第九条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尊重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得散布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信息和言论。

第二章节目内容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内容;(二)破坏社会稳定,制造社会恐慌的内容;(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传播淫秽、低俗信息的内容;(四)违反公共道德,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五)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内容;(六)歧视、侮辱他人,造成社会不正当舆论影响的内容;(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广大观众的收听收看权益和国家的舆论导向。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不间断地播出,特制定以下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一、播出责任制度1、明确播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播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2、设立专门的安全播出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播出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播出岗位责任制,将安全播出的各项任务分解到每个岗位和人员,确保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二、播出设备管理1、播出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

2、定期对播出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记录,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备份机制,一旦主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设备,保证播出不中断。

4、新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应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收,确保其符合播出要求。

三、节目内容审查1、建立严格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对所有播出的节目进行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的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

2、审查人员应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专业素养,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问题的节目。

3、对于重大活动、敏感时期的节目,要进行特别审查,加强监管。

四、播出流程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播出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责任人员。

2、播出前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编排、设备检查、信号测试等。

3、播出过程中,要密切监控播出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播出结束后,要对播出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五、应急处置机制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等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3、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调配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4、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播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的,旨在加强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安全播出管理。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容审核和播出管理,确保内容的合法合规。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营网络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内容审核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核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

2.内容审核部门应制订详细的审核标准和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公正和高效。

3.网络广播电视台不得播出政治、军事、历史、民族、宗教、涉外等敏感内容,不得传播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不得播出过度宣传、失实广告,不得播出与公共利益相悖的广告。

三、播出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表进行播出,不得擅自更改节目播出顺序或时间。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使用技术手段确保节目播出的完整和清晰,不得出现画面模糊、声音有杂音等质量问题。

3.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加强对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直播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播出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应急管理1.网络广播电视台应配备专门的应急管理人员,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3.突发事件发生后,网络广播电视台应及时停播涉及事件的相关节目,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或引发社会恐慌。

五、监督管理1.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处罚。

2.网络广播电视台应按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3.对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网络广播电视台,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播出等措施进行处罚。

以上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的主要内容,内容包括了总则、内容审核管理、播出管理、应急管理以及监督管理。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

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范文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安全管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广电安全播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活动的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等机构。

三、播出许可1. 机构申请播出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2)电台、电视台配备专业技术人员;(3)配备完善的播出设备;(4)拥有相应的播出频率或频道;(5)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 机构申请播出许可的程序:(1)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明、人员资质证明、设备清单等;(2)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批;(3)获得播出许可后,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播出内容审核1. 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即将播出的节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2.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政治类节目、社会新闻等。

3. 审核结果及时向机构提交,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播出时间安排1. 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节目播出时间。

2. 播出时间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有利于广大观众充分了解时事、接受教育、获取信息的节目能够获得合适的播出时间段;(2)避免过度重复播放同一类别的节目,保持节目的多样性;(3)尽量避免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对正常节目播出造成影响。

六、播出设备管理1.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播出设备管理制度,保障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2. 播出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购置、维护、更新等要求;(2)设备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员等;(3)设备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计划;(4)设备报废和回收等处理方式。

七、播出技术管理1. 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节目播出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

2. 相关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图像质量、声音质量、转播技术等。

3. 每天播出前,技术人员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监控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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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安全播出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市、县分公司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加强机房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依据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制订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及市、县分公司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五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播出事故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章机房管理制度第六条机房基本制度一、机房门窗要严密,室内要防尘和清洁,保持空气新鲜。

二、机房的温度一般保持在20±5°C,相对湿度一般保持在30—75%,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按照该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三、有人值守的机房需24小时值班,无人值守机房安排定期巡检,机房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四、机房要有良好的防静电措施,安装防静电地板、佩戴防静电手镯等。

五、机房内严禁吸烟、饮酒,禁止携带任何食品。

六、机房应配有专门存放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和资料文件的设施。

七、机房配电需符合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八、机房内照明应满足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要求。

九、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各种灭火器材应定位放置,定期检查更换,做到人人会用。

第七条机房出入制度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二、进入机房必须更换室内工作鞋或鞋套,机房用鞋不得穿出室外。

三、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在填写登记表,接受相应检查后,由专人陪同进入机房。

四、携带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等物品进出机房时,须经机房负责人或公司领导同意,按要求登记。

五、机房的值班人员负责登记的监督工作。

六、进入机房的设备外包装必须于当日拆除,当日无法拆除的,须由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并确定拆除日期,以保证机房内设施的安全。

七、机房门禁管理系统应由专人管理,统一调配。

门禁卡只限本人使用,并要妥善保管。

八、门禁系统只有授权管理员才有权操作。

九、调离机房时,需办理退卡手续。

十、进入机房人员须遵守机房其他管理规定。

第八条机房施工制度一、进入机房的施工需有专人陪同。

二、施工人员应佩戴证件,并接受机房值班人员检查。

三、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非指定工作区域。

四、施工人员不得在机房内随意躺卧。

五、施工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房设施,不得擅自使用机房设备用电及机房内专用电话。

六、施工人员在施工前须布置适当防护设施,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当日清理。

七、在机房内未经机房主管批准,不得实施带有刺激气味的工作,如喷漆,打胶等。

八、施工人员需遵守机房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机房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第九条值班制度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服从部门领导的监督和管理,上岗前12小时禁止饮酒,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换班次。

如需短时离岗,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同时必须由其他值班员临时代岗,代岗人员在代岗期间应负值班员全部责任。

二、值班人员要维护正常值班秩序,值班时思想要集中,精力要充沛,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值班期间不得随意进入日常办公区。

机房门不得反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需要进入机房者,经领导批准,并做好进出登记。

三、值班人员要保持机房工作场所整洁,机房内严禁吸烟,进入机房必须更换室内工作鞋或鞋套,机房用鞋不得穿出室外。

与机房无关的物品严禁带入机房,相关配件、应急跳线、水杯等应放置在固定位置。

四、值班人员要进行考核和培训,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跟班学习,经考核合格,领导批准才能正式值班,否则不得单独承担值班工作和独立操作;离开值班岗位半年以上的人员,必须经过一周的跟班并经领导同意后,才能正式值班。

五、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日常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六、有人值守机房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

当有两人以上值班时,应指定其中一人负责。

无人值守机房实行定期的巡检制度。

七、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维护规定,设备正常运行时,不做与原规定性能无关的操作,不得运行外来没有经过检查的软件,不得任意关闭、倒换设备,不得任意关闭告警信息,不得任意变更路由;不得人为阻断正常开通的业务,防止人为障碍发生。

不得隐瞒和谎报故障,涉及改变系统或电路运行状态的操作,须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如确需操作设备,需经值班员同意,由值班员进行或在值班员的安排协助下进行,并做好操作记录。

八、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监听,按规定间隔时间巡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密切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机房环境,若发现异常告警、异味和异声要及时发现,准确处理,并如实记录。

九、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及时处理值班时发生的各种事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拖延处理障碍时间,同时按照流程及时上报,无法处理时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

十、值班人员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相应的检修、维护、抢修等各类故障的处理工作。

十一、值班人员要确保与各级机房的正常公务联络,机房的值班电话必须保持畅通。

十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对机房的一切相关事务负责。

第十条交接班制度一、交接班须按时执行,接班人不得迟到,交班人不得早退。

接班人未到岗的情况下,交班人不得离岗,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反映,由部门领导做好交接班安排后方可下班。

二、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半小时应打扫机房卫生,整理工具、仪表,做好交接班准备。

三、交接班时责任明确。

遵守“交清楚再接”的原则,在交班人将交班内容讲解清楚之后,接班人须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确认。

未确认内容由交班人负责,已确认内容由接班人负责,交接双方均未发现的问题双方均承担责任。

四、交接期间由交班人负责处理一切值班事宜,交班期间如果发生障碍或事故,不得进行交班,接班人要协同处理,至障碍修复或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班。

五、交接班时手续要清楚,保证交接班内容准确详实。

交接班主要内容如下:1、交接班记录、故障记录、每日作业计划。

2、上级指示、通知及有关单位联系事项。

3、检查告警系统及供电负荷变化情况。

4、工具、仪表、图纸、资料、钥匙是否齐全定位。

5、设备和机房的清洁情况。

6、尚未处理完毕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制度第十一条技术安全制度一、一般规定1、有线电视机房及设备所在场所均为防火重地。

严禁存放、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禁止明火,严禁吸烟,并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装置。

2、加强用电管理,有线电视机房及设备所在场所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不得使用电炉及除空调以外的电取暖设备。

3、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作业、卫生急救的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4、各类值班、检修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规范和检修流程。

高空或带电作业时应由专人监护。

5、经常进行安全自查自纠。

定期对设备、工具和仪器仪表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6、对违反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规范和维护流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7、对保证安全优质播出、设备和网络安全,及时发现重大故障隐患和挽救重大事故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视其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8、技术安全制度中的规定均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二、机房安全措施1、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房所有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要求,掌握正确的操作和维修方法。

2、机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房和技术用房的消防设施配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人员急救的基本知识。

3、机房和技术用房及周围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易挥发物品,必须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尽量减少携带量,并在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后使用,剩余物品应及时送回专用存放地点。

4、在机房或技术用房及周围使用喷灯和进行气焊、电焊作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后,按GY 61-1988《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机械维修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5、经常检查并保持消防和安全设施的良好状态。

在使用机房和技术用房内的消防和安全器材、设备之后,应立即补充并放回原处,不得挪作它用。

6、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机房应从总配电盘(箱、柜)引入独立的供电回路;2)机房工艺用电与照明用电、动力用电应分路使用,并确保不间断供电(可采用双路供电,并配置足够容量的不间断电源);3)机房设备供电电压波动超过+5%~-10%范围时,应增设电源稳压装置。

7、设备运行和检测期间,不得中断机房或技术用房的照明,其它时间也应经当班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中断,并在指定时间前恢复。

机房或技术用房需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8、前端机房的防雷、接地和安全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侵入波的措施。

2)接收天线的竖杆(架)上应装设避雷针。

避雷针的高度应能满足对天线设施的保护。

当安装独立的避雷针时,避雷针与天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3m。

3)独立避雷针和接收天线的竖杆均应有可靠的接地。

当建筑物已有防雷接地系统时,避雷针和天线竖杆的接地应与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系统共地连接。

当建筑物无专门的防雷接地系统可利用时,应设置专门的接地装置,从接闪器至接地装置的引下线宜采用两根,从不同的方位以最短距离沿建筑物引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沿天线竖杆(架)引下的同轴电缆应采用双屏蔽电缆或采用穿金属管敷设。

双屏蔽电缆的外层或金属管应与竖杆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5)设置在天线附近的天线放大器,当采用单独的电源线馈电时,电源线应单独穿金属管敷设,严禁架空明敷。

6)进入前端的天线馈线应加装避雷保护器。

三、光缆传输干线安全措施1、在架设和维护架空线路、进行电气操作和电力设备附近作业时,应遵守GY 63-1988《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进行起重等作业时应遵守GY 61-1988《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机械维修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光缆维护作业时应符合下列施工规定:1) 光缆敷设前,应使用光时域反射计或光源、光功率计检查光纤有无断点,衰耗值是否符合要求;2) 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及其它障碍物;山东省化工行业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管理制度- 副本4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1 目的通过实施本制度,辨识作业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评价其风险,通过事先分析、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实现管理关口前移和源头管理,实现事前预防,达到消减危害、控制风险的目的。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作业活动、设备设施和职业危害因素的风险管理。

3 引用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化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试用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03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9号)《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GB37/T2971-2017)《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4 职责4.1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组长,落实个人安全风险防控职责,并督促各部门落实风险管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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