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安禁毒机关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个人的表彰奖励流程图

合集下载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浙公通[2005]58号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浙公通[2005]58号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28施行日期2005.05.28文号浙公通[2005]58号主题类别治安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浙公通[2005]58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财政局:现将《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奖金审批、发放、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公安特费进行,严格做好举报保密安全工作。

经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原《浙江省举报各类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中有关涉及举报“黄、赌”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的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奖励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治安和妨害社会风化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形成全民禁毒良好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福建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福建省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仅适用于省公安厅直接办理的毒品案件。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2018年8月8日福建省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社会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规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福建省禁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指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

以下人员不属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缉私等部门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二)在与缉毒执法活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调查的个人;(四)被胁迫参与毒品违法犯罪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个人;(五)向公安机关供述毒品违法犯罪同案嫌疑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

【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湛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向湛江市公安机关举报反映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据此破获毒品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吸毒人员的,以查获并作出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处理为认定标准,每举报查处1人奖励1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制造、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缴获的毒品数量(以海洛因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成海洛因)进行奖励。

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10克(含10克)以上5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至1000元;2.50克(含50克)以上100克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000至2000元;3.100克(含100克)以上1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2000至5000元;4.1公斤(含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000至1万元;5.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1万至5万元;6.50公斤(含5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每案视情奖励5万至10万元;7.100公斤以上,每案视情奖励10万至2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缴获种类和缴获量进行奖励。

以检测鉴定结论为认定标准。

1.缴获1公斤(含1公斤)以上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案奖励100至2000元;缴获500公斤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2.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2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缴获10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3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5000元;3.缴获500克(含500克)以上1公斤(含1公斤)以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奖励500元;缴获1公斤以上的,每公斤奖励500元,不满1公斤按1公斤计,最高奖励1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内公办〔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内公办〔2016〕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协助公安机关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第二条举报人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第三条对于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不属实,发现举报人有捏造事实,有意诬陷他人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视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第四条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举报奖励办法,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主动发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查证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相关部门建议给予提供线索的工作人员表彰奖励。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罪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物建的特情、耳目人员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毒违法犯罪线索,按照特情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举报提供下列线索,应当予以奖励:(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鸦片、大麻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二)举报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制造以及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三)举报走私、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麻黄草、制造毒品原料线索的;(四)举报单位和企业不按规定购买、使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线索的;(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种植麻黄草以及生产大麻不用作生产经营,流向可能产生毒品的毒源地线索的;(六)举报制造、加工、生产制毒物品、毒品厂(窝点)线索的;(七)举报在逃涉毒犯罪嫌疑人线索的;(八)举报歌舞娱乐场所、旅店、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或其它场所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九)举报其他毒品犯罪线索的;第三章举报奖励标准第五条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六条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安钠咖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按照《全国缉毒执法绩效考评办法》中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考核折算标准折算)进行奖励:(一)缴获海洛因不满1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千元;(二)缴获海洛因10克以上(含)不满5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千元;(三)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上(含)不满1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千元;(四)缴获海洛因100克以上(含)不满1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万元;(五)缴获海洛因1千克以上(含)不满3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六)缴获海洛因3千克以上(含)不满5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七)缴获海洛因5千克以上(含)不满1万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八)缴获海洛因1万克以上(含)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0万元;第七条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一)缴获麻黄草3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二)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的,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三)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四)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第八条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毒品原植物缴获量进行奖励。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8.26•【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

直接向公安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公安部禁毒局作为指定受理机构。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

为便于查证和奖励,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禁毒举报奖励办法

禁毒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根据山东省禁毒委员会通知精神,现将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公开宣传。

该《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和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喊打”的浓厚禁毒社会氛围。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鲁财行[2015]82号第一条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

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见附件)进行奖励: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5000元;2、50—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3万元;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五条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
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地可参照下列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3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禁毒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国家禁毒委公安部财政部

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奖励

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奖励

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奖励一、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禁毒办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初审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省禁毒办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以省禁毒委员会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二、办理时限:即受即办三、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区域办证单位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办公人员牡丹江市区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市公安局206室0453-6282898龚海龙、于焜林口县林口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林口镇县大街205号0453-8890193安立明、高琨宁安市宁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宁安市古塔东街16号0453-7673120李洁东宁市东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东宁市景明路0453-3673896时培玉海林海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海林市城区人民大街723号0453-7336521张庆彬市穆棱市穆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35号0453-3186362王吉绥芬河市绥芬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绥芬河市河畔小区80号15945722333屈树森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奖励举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信息。

(即受即办)↓经办对举报信息材料进行初步核实。

↓(即受即办)↓↓(即受即办)↓经核实,举报信息属实,予以奖励。

经核实,举报信息有误或不实,不予奖励。

如不批准,做出不予行政奖励的决定,说明理由。

审查申请举报奖励材料,如批准,由单位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做出行政奖励决定。

【公安办法】清远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清远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清远市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对举报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为了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举报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清远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均可获得奖励。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一)吸毒。

(二)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

(三)非法买卖、走私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详见附件2)。

(四)非法贩卖、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五)制毒工场、窝点。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第五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新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1.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成品、下同)、可卡因1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有关规定折算,详见附件1,下同),奖励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含本数,下同)。

2.个案缴获毒品海洛因、冰毒、可卡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不含50克,下同),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琼府办[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海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受理、侦查、处理或督办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一)举报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犯罪案件;(二)向本省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举报;(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掌握;(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况经调查属实;(五)具备其他合法条件。

第五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举报毒品刑事案件线索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缴获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目录1、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7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8—123、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13—174、涉毒(非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8—245、涉毒(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5—29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禁毒大队二、责任人安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涉毒(非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一)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二)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三)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四)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五)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六)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七)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八)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九)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十一)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一)受案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支队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第三条全省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侦办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开设和公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电话、QQ、微信、邮箱,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毒(一)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二)向本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举报的;(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并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的;(四)第六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七条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折合海洛因(下同)5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下的奖励;缴获毒品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县级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县级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县级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附:新型毒品与Heroin之间的换算××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规范全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激励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积极同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由县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有行政执法权力的禁毒委成员单位负责承办。

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有行政执法权力的禁毒委成员单位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一)吸毒;(二)贩毒;(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zhi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四)非法贩卖国家管zhi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六)制造、加工毒品厂(点);(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有行政执法权力的办案机关查证、破案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一)举报新吸毒人员或复吸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50元。

(二)举报贩卖Heroin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1.零包案件(1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元;2.10—100克(不含100克),每克奖励10元;3.100-1000克(不含1000克),每克奖励12元;4.1000-5000克(不含5000克),每克奖励15元;5.5000克以上,每克奖励20元;(三)举报贩卖《刑法》、司法解释有规定的毒品Amphetamine 类毒品(不含methamphetamine、ice)、opium、poppy capsule、Ketamine、Morphine、Dolantin、Cocaine、Cannabis sativa L.类毒品的,根据附件《有关毒品与Heroin换算表》中的数量,参照前款Heroin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

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

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银政办发[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银川市发现吸毒人员举报奖励制度(银政办发〔2008〕225号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为有效防止新吸毒人员滋生,提高发现和管控吸毒人员能力,进一步加强戒毒工作、落实戒毒措施。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奖励对象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从事禁毒工作,参与社区戒毒或康复工作小组的成员对发现的吸毒人员有报告的职责和义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条吸毒人员发现举报奖励工作应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禁毒部门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现吸毒人员的举报奖励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目标,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市上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

第四条对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尚未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的有吸毒行为的嫌疑人员,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一)每核实一名银川籍吸毒人员,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

其中市上支付200元,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县(市)区支付100元。

(二)非银川市户籍的吸毒人员,县(市)区奖励的经费,由吸毒人员暂住地所在县(市)区支付。

(三)在公共娱乐场所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人员,经查证属实后,依据本制度之规定给予奖励。

(四)按照“查实即奖”的要求,县(市)区禁毒办应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全额奖金。

市上根据奖励人数及标准,每半年向县(市)区核拨一次奖励经费。

本奖励制度所需经费从市、县(市、区)禁毒专项经费中支出。

(五)市禁毒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拨打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书面(口头)报告或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禁毒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目录1、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制度…………………………………2—7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8—123、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和备案证明办理制度……………13—174、涉毒(非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18—245、涉毒(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25—29涉毒类刑事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禁毒大队二、责任人安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涉毒(非吸毒)类行政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大队长、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一)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办理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2、《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四、案件类别(一)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二)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三)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四)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五)涉嫌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六)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七)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行为;(八)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九)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十)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十一)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一)受案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支队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公安办法】廉江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廉江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公安办法】廉江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规范全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号召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有关YYY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廉江市公安局举报本市范围内毒品违法犯罪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或外籍人士。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及线索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人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向廉江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110、来信来访:廉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第四条举报人获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有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据此破获毒品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一)吸毒;(二)运输、贩卖毒品犯罪;(三)制毒工场或制毒窝点;(四)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六)非法持有毒品;(七)容留吸毒。

第六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以人民币结算。

超出所列情形的,由市公安局研究决定或封顶。

(一)举报不在禁毒系统在册登记吸毒人员名单内的新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100元。

(二)举报运输、贩卖毒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线索侦破案件并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为计算参值,其他毒品缴获量按相关规定折算为海洛因计算。

1.个案缴获毒品5克以下(不含本值。

下同),奖励举报人200元;5克以上(含本值。

下同)8克以下,奖励300元;8克以上10克以下,奖励500元。

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3.02•【字号】江公通〔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关于印发《江门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公通〔2017〕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财政局2017年3月2日江门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提高全社会参与禁毒斗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铲除毒害,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市本级公安机关实施奖励。

第三条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 粉)、摇头丸、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经举报破案缴获的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制毒原料,依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

第四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与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照标准予以奖励:(一)举报吸毒活动的;(二)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的;(三)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品犯罪行为的;(四)举报涉嫌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五)举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非法提供、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