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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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历史地位

就唐朝法律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历史地位而言,有两个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什么是唐朝法律的真正贡献?或者说独创性的贡献?例如《唐律疏议》的意义和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前朝法律散失而为后世统治当局和学者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史上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时代,也许是魏晋南北朝。第二,对于唐朝法律的历史地位的评估,还应包括其他法律形式,例如,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习惯和习惯法等;唐朝以前的习惯和习惯法规则甚少,宋明以降则渐次增多,尤其是清代。这些规则对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经济秩序非常重要,也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并且深深影响了宋元明清的立法。

1、唐朝法律对于后世法律的影响。

(1)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唐朝法律对于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根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史•刑》的记载:金代在灭辽代与北宋以后,曾经多次修订法律,大抵均以《唐律》为归依;例如,熙宗时期著名的《皇统制》,就是“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泰和元年(1201年)编撰《泰和律义》,篇目结构与《唐律》相同;《金史•刑》称其为“实《唐律》也。” 虽然元代自始至终没有完成统一适用于蒙古、汉、回回各族的法典,在它的法律系统中,包括有蒙古法、汉法和部分回回法在内的多元因素,不同民族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也非常鲜明;但是,元代法律的主体部分,还是施行于汉族臣民的传统封建法律。自13 世纪初到元代建立,元代法制比较复杂;但是,它的一个基本倾向是为了逐渐适应于对汉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需要,行用金代《泰和律》,《元史•刑法志》所谓:“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从今存名著的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编撰的《大元通制》来看,篇目大致与《泰和律》相同;仁井田升认为:《大元通制》中的“条格”与唐令和宋令有很多一致的地方。

(3)唐朝法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明初修律,受《唐律》影响较大,《明史•刑法志》说:“洪武元年(朱元璋)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可见君臣上下对《唐律》讲求颇为认真,立法定制也是如此。洪武六年(1373年),《明律》“篇目一准《唐律》”

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的《明律》,一改旧律的编撰体例,而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构成,共460条,篇目和条文均有减损;内容于《唐律》也颇有损益,学者认为:“《唐律》在《大明律》中仍然适用者,占61%以上。杨鸿烈指出:“中国法律到了明代可说有长足的进步,明太祖朱元璋和其他一般立法家都极富有创造精神,所以那一部洪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比较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俱极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

(4)唐朝法律对于清朝的影响。清朝在入关以前就已开始注意吸收汉人的文化与法律制度。(参见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入关初期,一方面沿用《明律》,顺治元年(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就曾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另一方面则本着“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原则措手制定《清律》。这部《大清律例》先后经过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四朝,历时将近百年方才告成;这部法典的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具体是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47卷,436条,附例1049条。

(5)值得注意问题:

《唐律》对于后来的影响逐渐消逝、减弱。唐朝法律,尤其是《唐律》之所以能发生久远的影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古代社会某些基本不变的结构性因素的长期存在。换言之,这种不变的结构性因素的存在,使后世参照《唐律》来修订自己的法典成为可能;而变化则是渐进、缓慢的,尽管最终的积累总量非常惊人,每个朝代通过各种法律诸如制敕、例等来适应和满足这一渐进变迁的需要。唐朝的法律作为一种已经过去的、“死”的法律当然无法产生具有实质意义的影响。

作为万世之常经的“律典”,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也导致了它的不变:一是,就各个朝代本身而言,“律典”大多制定于开国之初,作为“祖宗之法”,子孙不敢轻易改变,这一点,我们在唐、宋、明、清各朝均可发现;二是,就整个封建时代来讲,我国古人崇尚权威、崇尚传统的心理结构,致使他们对于改变传统产生很大的犹豫,对于唐朝法律尤其是象《唐律》这样一部伟大的法典,这种心理也曾发生很大的作用。

2、唐律对亚洲周边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

对于以《唐律》为中心的中国法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前辈学者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和杨廷福《唐律初探》已有非常精湛的探讨。

(1)唐朝法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中朝两国交往的历史极为悠久,并且我国法律对于朝鲜的影响也较早。

朝鲜半岛真正进入“律令”时代,是在模仿唐朝法律以后。公元675年,新罗统一百济、高句丽,时值唐朝盛世,也是“律令”时代的完备时期;当时中国与朝鲜两国的关系更为密切,不仅新罗商人足迹遍布各地,而且长安的新罗留学生多达260人。据此,学者认为,唐朝法律由此输入新罗是无可怀疑的事情。(注:参见[日]泷川政次郎:《唐之法制》,《世界文化史大系》第7卷,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的影响》,10世纪初叶,王建重新统一全国,国号“高丽”,它的法制也渐次可考;在高丽王朝共计474年(918—1392年)时间里,它的政治、经济、法律基本沿袭唐朝。《高丽史•刑法志》载曰:“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2)唐朝法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从文化交流史的角度讲,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浮海相通历史悠久。考古学研究表明:早在日本弥生时代(公元前3世纪—3世纪),中国、朝鲜的铁、铜、陶器及其制造技术和水稻耕作方法等已相继传入日本。从法律接受的角度说,真正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推古天皇(592—628年)时期圣德太子的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大化改新”(645年);圣德太子执政时期制定的“冠位十二阶”与“宪法***条”,深受我国政治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为了摄取我国的先进文化,日本留唐学生络绎而来。自630年至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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