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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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样本》
万科项目电梯采购合同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编号:LDXY2001-01,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
1. 设备单价含设备本身价格及运输费;
2. 部件规格、产地及备件详见附件。
第二条合同价格
1、设备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产品单价与本条规定的货物总价系需方根据本合同就单位产品和所有产品应向供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所订产品的制作、供应、包装、运输(含保险费)、税金、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二次装卸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第三条交货地点:
供方应根据需方在上述交货地点指定的场地卸货,否则,需方有权拒收货物。
第四条交货时间:
第五条产品质量要求
1. 供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
2. 产品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
能,必须满足国家与地方的产品规范以及行业质量/技术标准;
3. 在工作电源:三相四线380伏,50赫兹,照明电源:单相交流220伏,50赫兹条件下满
足各地供电局对电网设备的质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1. 供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10天,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需方,通知
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货物接收与保管的要求,需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经需方确认同意后供方方可发货;
2. 需方应提供的场地,以提供货品的堆放场地;
3. 供方必须按需方提供的场地卸货;
4. 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5. 到货后,需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会同供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
货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需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按照需方要求收回或补齐,供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供方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若货到8个工作小时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安装承包方任何一方未到,则视为认可到场各方的验收结果,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此合格证明为供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供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第七条施工验收方式
1.安装调试验收时,供方、需方、监理单位、安装承包方同时到场,验收合格后各方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
2.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安装验收检查的,以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为付款依据。
第八条货款支付方式
1. 预付款:合同签字生效后,需方收到供方提供的相应金额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
方设备总价15%的预付款;
2. 交货验收款: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
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进口部件的原产地证明文件),需方在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设备总价60%的到货款;
3. 安装验收款:设备安装通过验收后,供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报
告、相应金额的发票、安装验收合格证明),需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设备总价20%的货款,其余5%的设备款做为质量保证金;
4. 质量保证金:需方于保修期满后,根据供方提供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包括:供方的付款
报告、需方指定部门出具的保修期满质量合格证明),扣除供方应付的保修费用之后(见产品保修约定),于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九条变更处理
1.需方在书面确认的发货日期前通知供方延期交货时,供方不得收取因此增加的仓储等费用,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需方应支付60天之后的仓储费用;
2.供方在需方所订货物投产之前,须书面形式发送《投产确认函》给需方,需方在接到供方
投产通知后,须在5日内给予答复,在书面答复前如需方改变所订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供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需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产品保修约定
1. 保修期自设备(材料)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2 年;
2. 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
等费用,包括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所需的所有零配件与设备;
3. 更换的部件或零配件须与设备原采用部件或零配件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若无法达到
上述要求,须事先征得需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代用品;
4. 供方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或电话,以便通知供方进行保修;
5. 供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在收到需方或需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
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
1) 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供方须在接到通知后4小
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2) 其他情况下,供方须在需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
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否则,视为认可需方处理;
3) 当供方未按1)、2)条规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需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因此发生费
用从供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 当供方质量保修金不能满足3)条需要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
按有关法律程序向供方追回;
5) 供方应保证设备在因质量原因进行了保修处理后180天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
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零部件免费保修;
供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需方或需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供方不能按以上交货时间交付合格的产品,供方应每天向需方交纳设备总价的万分之五
作为违约金,如逾期10天(广东省以外15天)仍未交付合格的产品,则需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另行确定供应商,供方须向需方交纳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供方的违约行为经甲方、监理公司共同签字认可后,违约金可从最近一次应付款中扣除,若供方借故拖延或拒交违约金,需方可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追回;
3. 需方若未按时付款,则应每天向供方交纳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 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等可归结与供方的原因致使验收日期拖后或未通过验收,供方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