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复合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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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

T/CAEPI □□-201□

多元复合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

Multivariate composite organic acid metal cleaner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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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PI

目次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1)

5 检验方法 (3)

6 检验规则 (3)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酸性金属清洗剂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多元复合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的范围、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台州长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长航晶晶精细化工科技发展中心,浙江工业大学,秦皇岛多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长航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化妆品洗涤用品质量监督监测北京站。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解释。

多元复合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多元复合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产品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钢铁、不锈钢等材质的金属工件表面的电镀、化学镀、磷化、喷涂、电泳、涂装前的表面除锈、除氧化皮用清洗剂。本标准适用于常温条件下,采用原液和清洗剂的水稀释液使用的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985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5009.157 食品中有机酸的测定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15818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

QB/T 4313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多元复合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

由两种以上有机酸及一种以上表面活性剂复配成的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适用于一般钢铁、不锈钢等材质的金属工件表面的电镀、化学镀、磷化、喷涂、电泳、涂装前的表面除锈、除氧化皮用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

4.1.1 外观

均匀液体,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

4.1.2 气味

无异味。

4.1.3 稳定性

于-10℃~-3℃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结晶、无沉淀;在(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立即观察不分层、不浑浊、且不改变气味。

4.2 物理化学指标

多元复合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多元复合有机酸性金属清洗剂的理化指标

4.3 酸雾要求

产品敞口放置10h,空气中不得测出氯化氢。

4.4 材料要求

4.4.1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产品不得添加支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ABS)、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氮川三乙酸及其盐(NTA)、含氯漂白剂、甲醛、盐酸、含有各种重金属的有机和无机盐等作原材料。

4.4.2产品所使用的溶剂不得添加乙二醇甲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正己烷、卤代烃、氟氯化碳、甲醇、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

5 检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取样品在非阳光直射条件下观察。

5.2 气味检验:感官检验。

5.3 总五氧化二磷含量测定:按GB/T13173 中第6章测定。其中

6.1磷钼酸喹啉重量法为仲裁法。5.4 总酸的含量测定:按GB/T12456测定,按其中3.5.2进行检验。以质量百分数表示。

5.5 有机酸的含量测定:按GB/T5009.157测定。以质量百分数表示。

5.6 砷的测定:按GB 9985中附录F进行检验。

5.7 腐蚀性率的测定:按QB/T 4313中附录B进行检验。

5.8 酸雾检测:按HJ549测定。

5.9 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测定:按GB/T15818规定进行。

5.10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指标通过工艺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验证。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型式检验;

b)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任意项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2和4.3中项目。

6.2 组批和抽样规则

6.2.1 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和抽样验收,一次交付的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的产品应先经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符合本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收货单位根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收货或按本标准规定抽样验收。

6.2.2 抽样

收货单位验收、仲裁检验所需的样品,应根据产品批量的大小按表2确定样本的数量,检验理化指标时,从每个样本箱中随机抽取两瓶,再从各瓶取出等量样品,使所取样品总量达到3kg[若取两瓶不够时,可适当增加瓶数。混匀后分装在三个洁净、干燥的样品瓶内加盖密封。标签上应注明样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单位、取样日期、取样人。交收双方各执一份进行检验,第三方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用,保管期不超过一个月。

表2 批量和样本数量

6.3 判定规则

6.3.1 理化检验结果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可双方共同重新取两倍样本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批该产品不合格。

6.3.2 交收双方因复检结果不同,如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7.1.1 产品包装标志应有下列标识:

a)产品名称、商标、类型、采用执行标准编号;

b)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产品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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