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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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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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xx总发〔xx〕131号, xx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我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信贷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二)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三)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需要关联性风险管理的企业。

(四)我行认为要应视为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以上所述集团客户(关联企业)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仍享有独立的法律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和各类垫款;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集团客户授信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附则等。

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确定一家分支行为主办行,对客户以集团为单位统一办理授信业务,确定授信额进行总量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总行授信管理部为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分支行(部)的信贷管理科或风险合规部为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由各分支行(部)、总行授信管理部、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分级负责,具体分工如下:(一)各支行(部)主要职能:主办行是集团客户核心企业所在行(部),负责对集团的总授信额度的测算和初定,并负责日常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本分支行(部)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具体贷调查、授信申报及贷后风险管理工作。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2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XX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商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集团(关联)客户认定标准及流程第四章集团(关联)客户退出标准及流程第五章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风险,加强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遵循“统一指导、分类管理、风险匹配、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

“统一指导”是指总行对全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进行整体协调、全面监控。

“分类管理”是指本行从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管理模式等不同维度对集团(关联)客户进行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风险匹配”是指本行给予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应与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先授信后用信”是指本行集团(关联)客户使用信用前,必须先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持有的集团(关联)客户成员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纳入本行公司授信业务统一管理,按照本行当年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审批。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订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风险管理政策;负责对公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CMIS”)的维护及管理,以及对经办机构CMIS操作的指导;负责以CMIS为平台开展集团(关联)客户信息的收集、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全行集团(关联)客户业务的组织推动;负责协同经办机构对该行重点支持的集团(关联)客户进行营销,完善营销方案;负责指导一级支行辖内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跨一级支行集团(关联)客户认定及主办行确定事宜;负责审批集团(关联)客户退出申请。

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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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类分项目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统一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授信审批部门根据不同的审批权限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授信币种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二)分级管理原则。

在分支行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由受权支行审批授信。

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授信。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社区银行”的经营方向,优先向本行服务区域内客户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不同的支持类别,具体分类标准参照信贷投向等相关分类文件。

第五条本行对金融同业机构、担保机构等的授信,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授信方式第六条客户授信采取基本授信、临时授信二种方式。

(一)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存量客户、增量客户的授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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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管理,统一评价、控制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防止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授信额度是指在一定期间内,我行给予集团客户各项授信的总额度。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应控制在我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我行的各项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包括综合授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函和贷款承诺等。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第五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采取“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总量控制的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并根据集团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承贷能力以及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自身的承受能力实行总量控制。

集团客户内同一企业法人不得在我行多头贷款。

第七条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总行承担的职责是:组织全行对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审批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汇总分析各分支行对集团客户的融资情况;收集分支行上报有关集团客户总部及行业信息并通报。

分支行承担的职责是:实施分支行所在地集团客户的业务联动;对集团客户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权限内集团客户信贷业务;承担调查、实施及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了解掌握集团客户的重要信息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八条先调查、后决策的原则。

总行与集团客户商定总体合作框架,并按照审贷分离的程序,经各相关分支行调查后由总行审定统一授信额度。

第三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客户由主办行、协办行和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共同管理。

第十条总行业务发展部职责:主要负责对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进行审查,对集团客户信息定期调整并发布。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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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监控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监控关系,但依照有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依照是否存在“监控”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依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形,致使我行未能及时收回由于授信造成或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用风险的管理,规范授信业务,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所有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信用证、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公司统一授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审慎性原则:严格控制授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2. 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授信业务合法合规;3. 有效性原则:提高授信业务的管理效率,确保授信资金的有效使用;4. 公平性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授信对象,确保授信决策的公正性。

第二章授信权限与审批流程第四条公司设立授信委员会,负责公司系统授信业务的审批和监督。

第五条授信权限分为以下等级:1. 一级授信权限:授信委员会;2. 二级授信权限:授信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或子公司;3. 三级授信权限:各子公司负责人。

第六条授信审批流程:1. 提交授信申请:申请单位向授信委员会提交授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查评估:授信委员会或授权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3. 审批决定:授信委员会或授权部门根据审查评估结果,做出授信审批决定;4. 实施与监督:授信业务实施后,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约定。

第三章信用风险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信用评级:对公司系统内外部信用主体进行评级,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2. 信用调查:对授信对象进行全面的信用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3. 信用担保:对高风险授信业务,要求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4. 信用监控:对授信业务实施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信用风险。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授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授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违反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1. 对授信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2. 对授信业务实施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3. 对授信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范文企业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企业客户授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企业客户授信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企业客户授信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资信审核、授信额度确定、客户风险评估和监控、额度期限管理等。

第二章客户资信审核第四条在向企业客户提供授信服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审核。

资信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注册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第五条资信审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客户自愿申报、第三方调查、内部审核等。

客户自愿申报是指客户自行提交所需的资料信息。

第三方调查是指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或征信机构对客户进行核查。

内部审核是指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客户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资信审核应确保客户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发现的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向客户追问并要求补充、更正。

第七条资信审核应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予以保护,不得将客户信息以任何形式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授信额度确定第八条授信额度的确定应符合公司的授信政策和风险承受能力。

授信额度的确定主要依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还需考虑客户所需的资金金额和期限。

第九条控制授信风险,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

占用较大比例的授信额度应经过公司高层批准。

第十条授信额度一般有正式授信额度和临时授信额度两种。

正式授信额度是指公司向客户授予的长期、固定额度,满足客户正常经营资金需求。

临时授信额度是指公司根据客户的特殊需求临时提供的短期额度,需在额度到期后重新审核。

第四章客户风险评估和监控第十一条客户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授信额度和监控客户风险的依据。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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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我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防范和监控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监控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资信情形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所核定的对其能够和自愿承受的信用风险总量。

该额度不是我行必须向集团(关联)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用额度不计算在内。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我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征的企事业法人组建的客户群。

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内的各单一客户,称为成员客户。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特征是指:(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5%或以上表决权股(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法人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事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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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银行账户持有的客户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及其他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均执行统一授信。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存在以下情况,则可确定企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 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司提供的担保)*50 +为借款人在本行业务担保未结清金额
*50 。
(二)对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客户,可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及抵(质)押率直接核定临时授信限额。抵(质)押物应产权清晰、价值相对稳定、易于管理和变现,抵(质)押物的价值确定及抵(质)押率须符合我行相关规定(见附3)。
(三)对具有自偿性特征的贸易融资类业务,包括开立信用证、押汇、保理、商票贴现等,可以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特定还款来源核定临时授信额度。但需满足下述条件: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敞口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法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调整,核定的我行对客户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该限额为我行内部风险控制参考指标,原则上不得向外公布。
第五条融资加权风险值是根据客户在我行单笔融资结合相应的业务风险系数加权折算的信用风险暴露。客户在我行所有融资的加权风险值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即:最高授信限额≥敞口授信额度≥融资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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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本行推行统一授信管理,高效、稳健地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单一集团客户统一确定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敞口授信风险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统一授信,是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和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主体统一,即本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

授信形式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业务和表外的承兑、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保函等业务进行一揽子综合授信。

授信币种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风险总量并置于同一授信限额之下。

授信对象统一,即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二章授信额度的种类及基本要素第五条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各类授信的限额。

授信额度包括低风险授信额度与敞口授信额度。

(一)低风险授信额度:指本行为客户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所需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是指具备全额风险抵补措施进行担保的授信业务。

全额风险抵补措施包括:以存单、国债、保证金、金梅花理财产品提供的全额质押、以本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全额政策性信用保险以及能够全额风险抵补的其它措施。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具体种类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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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xx总发〔xx〕133号,xx年5月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控制,切实做好统一授信工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管理是指本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它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最高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银行全辖对外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统一授信实施准则第五条授信主体统一。

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为统一授信的工作委员会,是统一授信最高审议机构。

第六条授信形式统一。

将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一并置于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贷款业务、贸易融资、贴现等)授信与表外业务(信用证、保证、承兑等)授信统一。

根据本行目前各项业务开展状况,即对同一客户表内贷款业务和表外贷款承诺、贷款意向、保函、担保等进行一揽子授信。

第七条不同币种授信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

第八条授信对象统一。

授信对象仅限于法人,不允许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作统一授信。

第三章统一授信部门设置与职责第九条统一授信组织机构包括统一授信审批、执行、监察部门,部门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相互独立、分工负责、协调运作的原则,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

第十条分支行(部)下属信贷管理部门、各级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总行授信管理部、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为统一授信审查审批部门。

各级审批部门在各自的权限内对统一授信进行审查审批。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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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监控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组建的企业群:(一)存在股权监控关系。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存在实质监控关系。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监控的;(三)存在内部人监控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我行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实时监控”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统一授信。

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风险度及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以集团为单位,对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实行统一的总体授信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集中管理。

依照风险监控要求,将对集团客户集中进行管理。

第六条实时监控。

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风险变化,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我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我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第八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113、《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的运作,加强对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本公司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成员单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

为便于管理,本公司将客户分为两类,即集团成员单位及外部同业机构客户(含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可以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供贷款、信用支持及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行为。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信用额度,也不是分配的信用规模,是本公司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

授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按业务品种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转贴现、保理、存放同业、同业存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回购及买断、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有价证券买入返售等融出资金业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四条本公司实施授信时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落实条件后授信”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通过数学模型测算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三)合理核定是指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总体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四)适时调整是指适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调整客户授信;(五)落实条件后授信是指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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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实施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均要纳入统一授信体系进行管理,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集中风险控制;各级机构之间应统一管理、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实体授信原则。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应集中于集团内的核心实体企业,原则上不对集团内无主营业务的控股管理型公司授信。

(四)属地授信原则。

各级机构对集团客户原则上不得发放异地授信业务。

异地授信业务指授信申请人注册所在地不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省份的授信业务。

(五)风险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的银行客户群体:(一)存在投资关系,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如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及各被控股子公司。

(二)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关系,通过自然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事业法人群体。

主要投资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主要投资人和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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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
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将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超过本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指本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本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本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第十条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应严格审核并有效控制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导致过度授信的风险。

第十二条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三条对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四条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十五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十六条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各个金融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本行对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七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贷款。

第十八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贷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条加强与信誉好、审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本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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