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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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两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该房并按照原合同如数交纳租金,出租人甲照收不误。
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
A.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B.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
C.承租人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D.甲乙双方都以积极的行为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建立不定期租赁关系的要约和承诺
「答案」D
「分析」双方当事人存在继续租赁房屋的合意,故而排除ABC项。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以积极行为为要约和承诺,故肯定D项。
2.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5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
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答案」B
「分析」《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成立的时间。
因此,B项正确。
3. 效力未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A: 合同尚未成立
B: 合同存在瑕疵尚待当事人进行补正
C: 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D: 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参考答案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后能否有效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4.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A.签订合同之时
B.履行时间
C.交付时间
D.占有之时
「答案」C 「分析」《合同法》的140条规定了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该条规定对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5. 2.下列不受合同法调整的是()A.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B.自然人之间的关系C.有关收养的协议D.法
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
考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C [分析]《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多项选择
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下列哪些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A.附条件地接受要约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D.承诺被依法撤销
「答案」A、B
「分析」
(1)附条件的承诺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所附条件是非实质性条件。
因此选择A项。
(2)撤回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使承诺不能发生效力,因此选择B项。
(3)撤回的通知晚于承诺的到达,受要约人应当承担此风险。
因此排除C项
(4)D项自相矛盾,承诺不允许撤销,否则赋予当事人以任意撕毁合同的权利,因此排除D项。
2.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
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
关于此案。
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答案」ABD
「解析」(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故A项是正确的。
(2)《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此为简易交付的规定。
因此B项是正确的。
(3)《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C项不正确,D项正确。
3.某甲将私房2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2间的买卖合同。
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凭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参考答案」BC
「解析」(1)《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为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了出租人出卖情况下的通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卖人出租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个月的规定,应当视为对“合理期限”的解释,尽管“3个月”的规定在前。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在前,买卖在后,买卖不破租赁。
4. 下列哪些情况不是承诺()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B.拍卖人的拍定C.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D.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
[答案] ACD 解析:A项中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因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而不能向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
C项中受要约人作出的是逾期承诺,在法律上视为新要约。
D项中,乙实质变更了甲的要约内容,应视为新要约。
只有B项是承诺
5.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是()。
A.中止履行B.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C.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D.解除合同[答案]A、B、C [解析]中止履行,出自《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
故A项正确。
不安抗辩权中包括看“追回权”,故B、C项正确。
解除合同是行使不安抗辩无效最后的一种措施,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通常是债权人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
1.案情:
毛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王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
毛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条。
毛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
毛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
王某多次催要,毛某无法清偿欠款。
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毛某还款,毛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
王某经了解,原来毛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
本息已达2万余元。
毛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故欲放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王某
向法院起诉,请求毛某以此款清偿债务。
毛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
分析:是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确实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果不行使这一债权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那么这种不行使也是不允许的,法院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王某代位权行使毛某的债权,用方某的应付欠款偿付王某的债权。
分析: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义务已陷于迟延王某与毛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并且从王某向毛某提供借款后生效,此有毛某出具的欠条为证。
借款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的债权应得到保护,毛某到期应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中,毛某在还款期届满后,在王某多次催要情况下,未作清偿。
毛某由于违法经营受罚及市场判断的失误导致其清偿能力受限,但此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
因此毛某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王某可依法撤销毛某放弃对方某到期债权的行为
本案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毛某应积极融通资金,以增强其履行能力,而行使对第三人方某的到期债权正合此目的。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自由处分其权利,但自身权利的行使不得有害于他人的合法利益。
毛某在自身已陷于履行迟延的情况下,放弃对方某的到期债权,势必造成第三人方某与债权人王某的利益失衡,形成社会不公。
如此不公正局面为法律所不容。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毛某放弃对方某的到期债权,使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能得到补充,使自己的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有完全不能实现之虞,从而损害王某的利益。
王某依法有权撤销毛某放弃债权的行为。
三、王某可进而请求行使代位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在本案中,仅仅撤销毛某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尚不足以平衡各方利益,毛某对方某债权的消极态度使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处于不稳定状态。
一方面,方某因对毛某债务的清偿不被接受而难以及时恢复信用;另一方面,王某的债权因毛某没有积极增强自身的偿债能力也不能得到保障。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
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2.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制度,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
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