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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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财建[2005]1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加强财政评审质量的控制,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保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按本办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委托评审要求,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评审实施、评审工作底稿和评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以及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处罚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评审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完善评审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对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用专业评审人员的,须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2、城建项目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三、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审批权限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城建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分管副区长审批;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简化评审程序和采取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规定我区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20000元。
送审起点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我区造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程序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2、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决算先送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再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
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八)其他。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评〔2021〕66号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现将《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财政局2021年2月23日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
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
第五条预算评审分为工程预算评审和部门预算项目评审。
其中,工程预算评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评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施工图预算评审;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拟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实施的专业技术评价和审核。
估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拟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概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株财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的通知株财发〔2018〕1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政府投融资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投资控制主体责任(一)按照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履行好投资控制的主体责任,落实“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要求。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长县政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投资评审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强化财政投资评审的监督作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融资项目按合同约定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着重工程造价控制及评审,各建设主体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县投评中心从专业的角度协助建设业主单位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和遵循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单位、发包人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或政府单位。
第五条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按《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6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造价控制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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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7〕2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十日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实施财政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四条桂林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桂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含有财政性资金的多元投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财政专项支出项目。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项目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财政投资项目,以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概算评审结论作为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控制有关建设指标的依据,工程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招标预算控制价的依据,工程结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尾款清算、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doc

【】穗府办〔〕9号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7穗府办〔20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6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财建[2009]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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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长政办发〔2022〕 12 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市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费用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等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以下称财政评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评审部门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财政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对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支付、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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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第 2 页共 9 页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云府办〔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12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5日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浮市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规范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市直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评审程序从其规定。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大于50万元的应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总投资额小于50万元(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或评审,并将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西财评审〔2023〕37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西财评审〔2023〕379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23年11月1日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
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原则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坚持“求实、公正、精准、节约”的评审原则,推动财政资金安排精打细算,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环境整治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50万元(含)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局要求需评审的项目;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小型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改造工程等。
项目单位的建设项目如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或经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的,区财政局不再重复开展投资评审。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类别财政投资评审的类别包括:项目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及其他评审。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新区(以下简称“两区”)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编制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两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单方定案机制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意见,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的有关规定,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结算的,由建设单位进行单方定案结算。
具体如下:(一)时间要求1.建设单位收到财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应马上督促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和补充完善资料,建设单位再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意见反馈书》回复财审部门,若从财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转为结算审核最终结果,建设单位与财审部门盖章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2.财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初稿意见反馈书》,进行二次审核,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建设单位收到应马上督促施工单位反馈意见和补充完善资料,建设单位再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意见反馈书》回复财审部门,若从财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之F1.起2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的,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转为结算审核最终结果,建设单位与财审部门盖章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3.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二稿意见反馈书》回复财审部门的,财审部门进行三审,以三审审核结果为结算审核最终结果,该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结束,若施工单位在收到三审审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对此结果不予确认,建设单位与财审部门盖章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意见书(单方定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645e6348d7c1c708a1450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7b6a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29.png)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投审【2014】1号)市直各单位、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现将《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凡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三)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业务项目的银行业务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结果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涉农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审计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项目投资政策法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教育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预算和开支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等多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成功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投资项目服务费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全盘考虑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倘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配套工程;(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产品与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赣财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财政厅2024年7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评审资料和评审程序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等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条财政评审业务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可由省财政厅委托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和形式产生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四条除涉密项目外,财政评审依法依规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财政评审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依规。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评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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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
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
2、城建项目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三、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审批权限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城建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分管副区长审批;
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简化评审程序和采取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规定我区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20000元。
送审起点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我区造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程序
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2、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决算先送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再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3、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应提供以下资料:⑴建设项目概算批准文件或可行性报告批复;⑵市或区级政府批准的预算金额;
⑶招、投标文件;⑷中标通知;⑸施工合同;⑹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⑺工程量签证单及隐蔽工程记录;⑻设计变更;⑼竣工图;⑽竣工验收报告;⑾工程量计算书;⑿经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复核的结(决)算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结(决)算书;⒀材料发布价格或购买价格及签证;⒁其他与造价有关的资料。
4、预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负责编制;结(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
工程造价1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并经造价工程师本人签字及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方可送审。
六、建设工程议价子目及取费执行标准
为节约建设资金,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计[2006]330号)的基础上,制定我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费和议价项目及取费标准:
1、零陵区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见附表一)
2、零陵区城建议价项目执行标准(见附表二)
3、零陵区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见附表三)
七、监督管理
1、预算送审时间规定:(1)凡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上),须在招投标前4天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6天送区财政部门;(2)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下的),须在工程开工前3天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4天送区财政部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结(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报送预、结(决)算资料的项目,予以退回,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3、城市建设项目凡是议价项目表中有的子目,一律按议价表中的单价执行,各建设单位(指挥部)不得自行定价或采用消耗量标准计价。
4、工程项目因单项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动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就变更部分重新编制预算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动超过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或区政府研究批准。
5、城建项目的设计变更或隐蔽工程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指挥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签证方为认可。
6、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结(决)算方式一律与主体工程一致,禁止出现附属工程的取费标准等方面高于主体工程的现象。
7、建设单位(指挥部)将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查业务委托给中介组织审查的,其审查费用不得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8、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预结(决)算评审的监督,每年可由区审计部门抽审一定比例的工程预结(决)算,或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委托上级评审部门或审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八、已签订了施工合同(在区财政备案)的项目,按原合同办理结(决)算,新开工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