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草监测及处置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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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草监测及处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厂区杂草的监测及处置,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降低进口粮食入厂、存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外来有害生物特别是外来杂草对农林生产和生态安全的不利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部门
1.品控部负责公司厂区内杂草的监测、分析、记录与上报。
2.各公司后勤负责厂区内杂草的处置。
三、监测对象
1.检疫性杂草,包括国家《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杂草和有关部门警示通报等确定的检疫性杂草。
2.其它外来杂草,指非中国原产,对经济和环境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且尚未在本辖区正式报道或监测到的外来杂草。
3.监测厂区内各类杂草可能含有的各种有害物质。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
根据杂草生物学特性和本地气候情况,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至少每两个月监测一次,每次间隔30天以上;其他时间至少监测一次。
五、监测区域
各饲料公司厂区内部,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所有区域。
六、监测工具
(一)数据资料
监测对象鉴定图文资料、当地植物鉴定图文资料。
(二)监测设备
1.调查及采集工具(如相机、枝剪、铲子、采集袋、记号笔等)。
2.标本制作工具(如烘干机、标本夹、吸水纸、标本记录纸、种子袋等)。
3.标本鉴定工具(如显微镜、解剖针、解剖刀、镊子、吸管等)。
(三)杂草防除设备
喷雾器、工具铲、除草器等。
(四)监测人员安全装备
工作服、胶靴、急救药品等。
七、监测要求
(一)监测准备
1.根据公司进口粮食装卸、储运、加工、下脚料处理等情况提前一周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时间、监测范围与地点、监测人员与职责分工,以及针对上年疫情监测的监测重点和防除效果跟踪。
2.监测人员应具备本地杂草、检疫性杂草及相关有害物质的鉴别知识与能力,或者监测时邀请或聘请具有相关背景知识的系统内外专家参加监测工作。
(二)监测方法(具体按国家《外来杂草监测技术指南》等专业标准执行)
1.按照监测方案,监测人员在监测区域内踏查,并记录检查路线或地点。
发现进口农产品撒落甚至生长成株的区域,采集图像、位置信息,并填写监测记录、建立监测档案。
此区域还应作为外来杂草重点监测区域。
2.监测过程中观察监测区域内有无绿化带、闲置地、农田及其他未硬化地面等适合杂草生长之处,参照《外来杂草鉴定图册》及相关资料,发现疑似检疫性杂草或可疑的非本地杂草时,用数码相机采集植株高分辨率的图像资料,尽可能包括:整株形态,叶、花、果、茎、种子形态,环境状态等,以便后续进行准确的种类鉴定;同时要采集标本、填写监测记录、建立监测档案,以备送鉴、复核、存档之需。
(三)有害物质检验
1.监测中除了鉴定杂草的品种或来源外,品控部监测人员还应对各类杂草进行致病微生物、害虫、毒素等有害物质的检验检测,分析其生物学特性与各种危害。
2.发现疫情或杂草存在有害物质的,应扩大一倍监测范围,增加一倍监测频率。
采取根除措施1年后未发现新疫情的可恢复常规监测程序。
(四)鉴定与存档
1.在厂区内发现的疑似检疫性杂草或可疑的非本地杂草,根据图像资料和标本初步判定并得出相关结论后,应送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鉴定,并保留图像资料和地理信息记录以备复核。
2.监测当年取样的各类杂草除提交至上级检验检疫部门的,品控部应至少留存1份样本,样本至少保存2年。
八、应急处置
1.监测范围内经鉴定为检疫性杂草、外来有害杂草或杂草含有各类有害物质的疫点,应启动应急处置,由公司进口粮食防疫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疫情防除工作。
2.具体防除措施由各饲料公司后勤人员负责。
根据杂草疫情监测情况,后勤人员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适时发布警示通报。
3.疫点在确认为苗期、偶发、零星的情况下可采取一次性防除措施。
连片发生的,可根据其生物学特性以及发生的地点、程度和环境等情况采取化学防除或组合防除措施,也可通过地面硬化、替代种植等辅助措施强化防除效果。
4.经防除的疫点应作为下一年度监测的重点,连续两年未发现疫情的,视为防除成功。
如发现疫情反复,应增加防除力度,持续防除。
5.原疫点第二年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连续3年防除不成功的,应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6.非疫情状态下的普通杂草,各饲料公司后勤人员每年至少清除2次,并建立登记台账,记录清除时间、清除范围、清除方式、使用工具、使用药物、实施人员等信息。
九、记录与报告
(一)记录
杂草监测、检验、鉴定、处理等应填写详细记录(可参照附表)。
所有记录表应建立专门档案,至少保存2年,以便抽查、审核。
(二)报告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各饲料公司应及时向上级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疫情报告,就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程度、初步鉴定结果、处理及方法、分析建议等情况进行报告,以便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1.厂区内首次发现的疫情(检疫性杂草,或经评估认为具有检疫意义的杂草);
2.杂草含有大面积或多种有害物质;
3.面积较大并有扩散可能的疫情;
4.扩大监测面积后发现更多疫情;
5.可能来自新途径的疫情;
6.根除不成功;
7.其他重要事项。
十、本办法由进口粮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杂草调查监测记录表》
2.《杂草检验检测记录表》
3.《疫点处置及后续监测记录表》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
杂草调查监测记录表调查监测单位:
6
附件2:
杂草检验检测记录表
7
附件3:
疫点处置及后续监测记录表调查监测单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