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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征
• 1、双务性 ; • 2、诺成性:《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 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 3、非要式性: 并非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 4、有偿性 ; • 5、射幸性: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因 特定行为而引致的损益尚不能加以确定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
交强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
条例第11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 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 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 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 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 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在交强险业务中,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告知的重 要情况已经由国务院行政法规予以明确,投保人应 当针对这些内容如实告知。
• • • • •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 4、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5、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保险公司。 •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 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 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 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一般 被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 • 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最大诚信原则 • 告知 说明 • 保证、弃权与禁反言 3、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与分摊原则) 4、近因原则
如实告知义务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 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
《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 根据该规定,即使保险人按照上述第14 条的规定解除了保险合同,仍然必须对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说明与明确说明
•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 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 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合同订 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 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 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 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 被保险人无需告知。” • 《海商法》采用无限告知主义,告知义 务的主体为被保险人。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 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 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利益原则
• •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新来自百度文库)。
•
•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订立合同时,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 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财产保险)
•
《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 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 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 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根据该规定,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也不能直接解除保险合同,而应当书面通知 投保人,要求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当投保人 在5日内仍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才能解除保险合同。
2010年理赔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理赔员考试
法律合规知识培训
法律部/合规部 刘军琰
2010年10月23日
• 保险法律(保险合同法)基本知识
• 保险合规基本知识
保险法律基本知识 (保险合同法部分)
保险合同的概念
•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法》第2条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