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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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山大学2003年研)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运用。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

(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武大2006年研)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3)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

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就是在该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在一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则是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

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圣才出品】刑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重要分支,对于考研学子来说,掌握其核心知识和解题技巧至关重要。

圣才出品的刑法学考研题库课后习题,为考生提供了丰富的练习资源和深入学习的机会。

首先,这套题库涵盖了刑法学的各个重要知识点。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从各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等,到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每一个知识点都通过精心设计的习题进行了深入的考查。

例如,在犯罪构成方面,会有这样的题目:“甲为了杀害仇人乙,趁乙不备,用刀猛刺乙的心脏,导致乙当场死亡。

请分析甲的犯罪构成。

”这就要求考生不仅要清楚地知道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还要能够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准确判断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在刑罚的适用部分,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题目:“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请说明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考生需要熟悉缓刑的相关规定,才能正确回答此类问题。

其次,这些课后习题的题型丰富多样。

有选择题,通过选项的对比和辨析,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细微差别的辨别能力;有简答题,要求考生能够简洁明了地回答出重要概念和原理;有案例分析题,考验考生运用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有论述题,需要考生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系统的阐述。

以选择题为例,“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A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B 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C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任何阶段,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样的题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准确地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点。

再比如案例分析题,“甲深夜潜入乙家盗窃,正在翻找财物时,乙突然醒来,甲为了逃跑,将乙打成重伤。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抢夺罪(人大2003年研)答:(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西北政法2005年研)、诈骗罪(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圣才出品】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刑法基本原则(东财2015年研)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2.罪刑法定原则(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015年研;人大2010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河北大学2014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武大200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①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题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武大2014年研;上海大学2003年研)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者销售。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武大2004年研)答:(1)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实害犯,行为人除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之一,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始构成本罪。

(3)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均属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但是二者也是存在区别的:①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本罪不再要求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而只要实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够了;生产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且必须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20章 渎职罪【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20章 渎职罪【圣才出品】

第20章渎职罪20.1 考点精讲第一节渎职罪概述一、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渎职罪的共同特征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

2.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三类人员: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特定机关工作人员。

4.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第二节重要罪名分述一、滥用职权罪1.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①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②滥用职权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3.滥用职权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滥用职权行为是否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2)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①相同点两罪在客观方面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故意。

②区别a.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b.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为对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外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不应定滥用职权罪,而应按具体条文规定定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绪 言【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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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一、概念题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保守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所谓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

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

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国家军事秘密。

二、简答题1.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资保障、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事利益与国防利益是不同的,军事利益有其特定范围。

二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国防和军事的内涵来看,军事是直接有关武装斗争的事项的统称,而国防是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2)国防利益除了军事利益以外,还涵盖了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利益。

(3)从本类犯罪的保护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集中体现在对军队战斗力的维护和提高方面,所以本类犯罪的客体也可以具体化为军队的战斗力。

在本类犯罪的一些具体罪名中,体现了维护军事秩序的价值目标。

其中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和虐待俘虏罪等罪名所保护的不只是国防利益,而且突出体现了军事秩序的特有价值。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答: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统称军职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一、概念题1.减刑(山东大学2014年研;中财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宁波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5、2008年研;武大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模拟试题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2.不作为3.刑事责任能力4.犯罪预备5.特殊预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2.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3.简述紧急避险的定义和成立条件。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理解和认定犯罪未遂中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2.试论结果加重犯概念与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

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

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6分,共30分)1.刑法的空间效力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2.不作为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圣才出品】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一、概念题1.罪状(上海大学1999年研)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2.空白罪状(河北大学2014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空白罪状,是指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是因为有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内容较多,而刑法条文又难以对其特征作出具体表述。

应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应注意的是,对空白罪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地认定该种犯罪的特征。

3.罪名(武大2006年研)答: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4.法定刑(武大2007年研)答: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

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学的体系则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

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50条第1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西北政法2003年研)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武大2006年研)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4.破坏交通工具罪(人大2001年研)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5.交通肇事罪(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学第二十九章

刑法学第二十九章
1.被告人王某,男,42岁,汉族,原系某消防大队政 治教导员。2003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到其女友刘 某家闲玩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其佩带的“五四” 式手枪一支及子弹10余发置于刘某家卧室床头柜中。 2004年1月21日晚罪犯甲、乙兄弟二人(均已判刑)潜 入刘某家盗窃时,盗走王某放置于刘某家的手枪及子弹。 2004年3月26日晚,罪犯汪某、李某(系罪犯甲、乙朋 友)持盗窃的王某的手枪及子弹窜到某市伺机作案时与 执勤民警相遇,汪某、李某开枪袭击民警,造成民警三 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汪某在逃跑途中将枪支 丢弃,后两罪犯被抓获。丢失枪支酿成恶果被告人王某 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公诉人和辩护人存在不同的意 见:一是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王某的辩护人认为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试分析本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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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刑六对本章相关罪名的修改
渎 职 罪
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 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 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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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渎 职 罪
二、渎职罪的特征
1.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表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3.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个别犯 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三、渎职罪的种类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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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徇私枉法罪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渎 职 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第十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第十章【圣才出品】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2)间接故意犯罪(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区别包括: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3.犯罪过失(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渎职罪【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历年真题详解】渎职罪【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渎职罪考查小贴士1.本章每年考查约1分,一般以选择题出现。

主要考点涉及;犯罪主体、法条竞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徇私枉法罪。

考生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1)法条竞合;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本章其他罪名各条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考试通常以此为命题角度,在选项设计方面对考生进行干扰。

(2)徇私枉法罪;通常考查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相关犯罪主要涉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渎职罪概述和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1.渎职罪概述(1)渎职罪的犯罪主体①渎职罪中的犯罪主体原则上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扩大了渎职罪主体的范围。

根据该解释,渎职罪的主体包括: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行政、审判、检察、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b.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d.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

除a外,其余各项均为本立法解释新增加的犯罪主体。

根据相关批复及司法解释,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以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时,可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②渎职罪主体的唯一的例外是《刑法》第398条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主体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这两个犯罪的主体。

③从上述立法解释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原则上采取的是“职务论”,即从事公务。

a.“从事公务”,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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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渎职罪一、概念题1.渎职罪(武大2006年研)答: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②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渎职行为,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③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人大2016年研)相关试题:玩忽职守罪(人大2010年研)、滥用职权罪(上海交大2006年研)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①主观方面不同。

玩忽职守罪只能出于过失;而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

②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玩忽职守罪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罪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3.徇私枉法罪(武大2009年研;上海交大2007年研)答: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④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二、简答题1.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人大2001年研)答: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超越职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横向越权,即行为人行使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

二是纵向越权,即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同一性质但不同级别国家机关之间的越权,既包括上级对下级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滥用指令,也包括下级对上级职权范围的侵犯。

三是内部越权,即依照有关规定,某类问题应由该单位或机关通过内部民主讨论后形成决策,而行为人却独断专行,不倾听或不采纳别人的意见。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2.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上海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何不同。

(吉林大学2006年研)答:(1)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

不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

不正确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

不履行公职表现为不作为;不正确履行则一般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相同,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都有失职行为,故很容易与玩忽职守罪混淆。

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①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②玩忽职守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等过程中。

③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3.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西北政法大学2006年研)答: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除了犯罪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1)直接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但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2)客观方面不同①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

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

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②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

滥用职权罪属于一种不纯正的作为犯,即多数情况下由作为构成,但当其滥用权力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便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

但对玩忽职守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

一般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不作为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4.简述徇私枉法罪。

(武大2005年研)答: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①两种起因:一是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二是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

②三种行为: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这是指故意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此罪判彼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2)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根据司法实践,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刑法条文两处规定了“明知”、两处规定了“故意”,旨在明确将过失排除在外。

5.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

(武大2004年研)答:民事、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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