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湘教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9〕15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湖南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9年4月29日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是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实施的,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学人才的引领性工程。
通过这一计划实施,力争每年重点遴选支持100名左右芙蓉教学名师,加快建设湖南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
第三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师德为先,育人为本。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学名师遴选的首要标准,把立德树人成效及教育教学改革成效作为遴选的根本标准,全面评价其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7号HNPR—2009—01040)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七日湖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保证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全省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工程实施目标:对全省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使其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防御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安全要求。
工程实施任务: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采矿沉陷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或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建立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校舍安全状况,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学校建设提供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在全面摸清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合格学校建设和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同时,按轻重缓急,合理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分步骤、有计划地实施加固改造和迁建。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51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5.12施行日期2005.05.12文号湘教发[2005]51号主题类别审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5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各单位: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审计工作,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二○○五年五月十二日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构应对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长政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3日长沙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本单位加强和改善治理水平,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适用本规定的机关、单位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审计质量承诺书
审计质量承诺书审计质量承诺书篇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及服务承诺根据招标文件,我公司对***市体育局**市田径场、看台及附属工程审计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活动进行投标,为了在中标后认真做好项目审计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任务,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并结合我所质量控制制度,现制定审计质量控制承诺如下:一、本次拟派项目经理资质及相关工作经理二、审计质量控制措施本次拟派派项目经理即为该项目主审,对该项目进行全程参与,将全程负责指导、监督有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的审核工作,以减少执业风险,提高执业质量。
具体控制措施如下:(一)全面控制措施1、按照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委派办理相应的审计业务。
项目组一般由项目经理、注册造价师和造价员等人员合理搭配组成,以适应承接的业务需要,保证各项业务顺利完成。
2、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全面质量控制策略,合理制订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3、坚持将审核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承办,积极为专业人员提供适当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4、实行三级复核制度保障审核结果和审核报告能反映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
5、技术负责人负责指导、监督有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的审核工作,以减少执业风险,提高执业质量。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审核人员违规、违纪和舞弊现象发生。
执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审核工作纪律,谦虚谨慎,秉公办事。
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单位谋私利。
如有违反按本所制度给予警告、罚款、停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定期对全面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二)项目进度控制措施1、高度重视项目准备工作项目准备工作是项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项目目标、资源供应和实施方案的选择,及其空间布置和时间排列等诸方面统筹安排,是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因此,认真做好实施前的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组织准备、人员准备等工作,是加快项目进度速度,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前提。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师字[20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2、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3、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在我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的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四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
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定,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
分期进行。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湘教工委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工委发〔2021〕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2021年2月23日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办发〔2020〕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我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尤其是立德树人的重要论述,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优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辅导咨询、预防干预、平台保障“五位一体”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化水平,有效降低学生心理疾病发生率,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学生严重心理危机个案发生,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课程体系高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作为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技能的主渠道。
面向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2个学分、32-36个学时,以面授课程为主,用好省级示范教材;面向其它年级学生(含研究生)开设选修课程,编写选修课教材;开发建设精品网络课程、微课。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湘教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22〕21号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4月18日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防范建设和廉政风险,提升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全省教育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各项技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建设项目绩效和价值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计相关制度,推进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原则上做到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对项目部分环节、部分时段建设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对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湘政办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省教育厅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构建教师教育新体系,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1、进一步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加强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培养培训一体化。
加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统筹,逐步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现代远程教育为依托、课程改革为核心、学分制为管理手段,任职学校、培训机构和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岗位培训与学历提高培训相互结合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模式。
以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为依托,定点定向为职业学校培养培训“双师型”教师,鼓励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举办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扩大定向为高校培养研究生教师和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的规模。
加快高等师范院校布局调整。
从2003年起,原则上停止招收培养专科层次初中教师的新生,加大中小学信息技术、英语、艺术类和综合类课程教师的培养力度,扩大教育硕士的招生规模和招生范围。
重点建设好2至3所师范院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举办教育学院或开设教育专业,参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加大现代教育技术改造教育类课程的力度,加强教育学科和其他学科交融渗透,加强和改革教育实践环节,积极探索培养模式改革,加速教师教育信息化、现代化进程。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湘办〔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20〕25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一)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重大问题,发布重大教育督导报告,聘任兼职督学。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教育厅厅长任副主任。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团省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湘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师字[2002]4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附件: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以下七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5〕31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湘财教〔2015〕31号省属各高等职业院校,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14〕1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精神,推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高职教育)改革发展,整体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经费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职院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现就完善我省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2010年以来,我省在全国较早制定出台职业院校年初预算生均拨款标准并逐步落实到位,大幅度提高了高职院校经费保障水平,推动了高职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高职教育投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多渠道筹措经费和财政生均拨款稳定投入机制不够健全,高职院校总体投入水平偏低,区域间差异较大;激励高职院校改革的财政投入导向作用不够明显;高职教育经费绩效管理基础薄弱等。
在新形势下,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加大高职教育财政投入,逐步健全多渠道筹措高职教育经费的机制,有利于整体提高现代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精品文档】审计后续服务承诺-推荐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审计后续服务承诺篇一:服务承诺工程结算审计服务承诺投标人(来自:WwW. : 审计后续服务承诺 )的其他服务承诺服务承诺投标人(公章):我公司若有幸中标,将做出如下承诺:(1)承诺响应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响应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2)工作内容、范围及期限的承诺:本公司响应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的工作内容:期限承诺:从委托编制造价咨询文件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束(3)质量承诺我单位自执业以来,建立了健全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对服务质量我公司承诺,在合同履约期间,因违法违纪、重大责任事故或被造价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整改、建议注销或处罚的,我公司同意中心终止合同,并保留对其进一步处理的权力。
我单位承诺近5年无不良记录。
(4)工作、人员承诺我单位承诺在合同履行中,确保准确、高效、规范。
同时承诺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配备的项目组人员不变(5)、承诺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及职业道德如下:1、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越级、不越权、不自行其事;2、公平竞争,不互相指责、不互相杀价;3、响应中心给出的建设项目咨询收费报价;4、保证按期,保证质量完成中心分配的任务;5、保证资料完整,不失密、不损坏、不丢失;6、遵守法规,公正服务,不偏不倚;7、廉洁从业,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
8、坚持公正、公平、诚信、求实、严谨的执业原则。
9、坚持高素质、高水平、高要求的工作作风,为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10、以科学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地执业。
11、严格执行业务合同的内容,按照公司业务操作流程规定,服从监督。
12、保证咨询成果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并对咨询成果质量负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13、操守职业道德,确保信息不外露。
篇二:审计承诺书范本审计承诺书范本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作为贵校工程的施工方,我们愿意遵守《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基建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承诺如下:一、不弄虚作假,保证工程送审材料完整、真实、可靠。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教审[2002]44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苏教审〔2002〕44号)各省属高等院校、厅直管中专校、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市教育局:近几年,我省教育正处于大发展时期,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各单位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按规定及时有效进行了工程项目审计监督,节省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但也有一些学校基建工程项目不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竣工后长期不做决算,不按文件规定自行送审,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不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长期挂帐,致使单位资产反映严重不实。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156号令),结合我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对不按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办理工程项目审计手续的单位,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省教育厅将不予安排新的建设项目。
江苏省教育厅二○○二年十一月五日附:江苏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省政府156号令《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湘办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4]9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9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2004年4月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政务工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公共服务;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政府先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制定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防止各自为政。
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二)需求主导,突出重点。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加强政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公共服务的迫切要求,明确建设目标,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学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三篇)
学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三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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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湘政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应当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和节能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并专款专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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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文字号】湘教发[2005]5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05.12
【实施日期】2005.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5〕51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审计工作,提高基建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和国家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省审计厅《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湘审发〔1997〕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构应对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条审计机构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人员是否具有岗位资格,职责是否明确,项目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项目各个环节是否明确责任人;
(五)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