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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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文产〔2008〕1号)
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单位:
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第三条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
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
(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
(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七条文化产业基地认定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15%以上;
(五)产业规模、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本市同行业前10名之内;
(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七)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经营收入的10%以上;
(八)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九)行业集聚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
(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我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单位、基地管理单位和文化企业(机构)均可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3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五)《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报单位通过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文产办。市文产办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市文产办聘请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市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出合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通知并说明原因。评审结果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文产办授予"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或"深圳市文化产业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文产办进行资格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单位将不能被认定为我市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市文产办对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被授予市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通过辖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报市文产办。每年6月由市文产办负责组织对园区和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被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产办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或基地认定条件;
(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或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
(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或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被认定的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产办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