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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

劳动行政诉讼二审答辩状【1】

答辩人就上诉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越法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一事答辩如下:

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上诉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予工伤认定?

答辩人认为:

一、对年满60岁即不予工伤认定是上诉人对规范性文件的错误适用。

上诉人没能对其将60岁以上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的合法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上诉人进行工伤认定是其法定职责。

上诉人将60岁以上人员的工伤认定排除在外应有法律依据。

2、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劳动保障权是宪法和劳动法所赋予的神圣权利,60岁以上人员因工伤亡同样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从社会和用人单位获得补偿的权利。

3、劳动法只规定了16岁以下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未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的年龄有上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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