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操作的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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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的检讨书
尊敬的单位领导:
随着雨季来临,为了确保乡镇道路稳固畅通,我们建筑施工队伍在一个月之前就前往了乡镇xx区段开展道理加固工作,期间由于我小组成员没有按照施工违反操作,急于赶进度,导致了路基出现严重塌陷,重型机车掐在泥土,部分上体滑坡导致两名工人受重伤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以后,我们尽管采取了第一时间的抢救,两名工人经过紧急治疗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是最终还是受了重伤,给工人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对于这次事故的发生,我作为施工小组负责人,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针对此次情况,我违反了单位职工日常操作行为规范,没有按照标准化施工作业程序,片面地强调了高效施工水准,忽视了道路路基的承受能力。同时,我在潜意识里也没有对工人施工安全环境有足够充分的认知,忽视了工人的生命安全保障工作,使得事故发生导致了工人的人身安全遭到了伤害。
无论如何,我定要深刻检讨、自纠错误,尽一切努力弥补错误,并且愿意承担这次事故的大部分责任。
此致!
违章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职工同事们:
我叫温占普,4月3日零点班,我在14102工作面无证开采煤机,被安监科查到,采煤机司机为特殊工种,技术含量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如果操作不当误操作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我对当时的蛮干行为非常后悔,在此,我向领导和各位工友做出深刻检讨:通过这件事,说明了我个人安全意识不强,
平时不注重安全培训学习,给区队和其他同事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虽然自己未能造成安全事故,可是,由于自己的蛮干,影响了区队和班组的各项考核和大家的工资收入,如果发生事故,后果更不堪设想。今后,我要吸取这次违章教训,加强自身安全培训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杜绝类似现象发生,我向大家保证,请大家监督。
温占普2014年4月
违章操作,可以定工伤,同时也可按厂规处罚
小范是一家外企的员工,因其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法裁决企业承担小范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企业承担小范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服从判决,但按照该企业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小范进行了经
济处罚。小范不服,认为既然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就不可以再对其进行处罚,遂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小范的请求。
此案之所以一波三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双方当事人没有正确理解违章操作和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
违章操作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违章操作属于过失行为,只要不是蓄意违章,便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小范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但小范的行为不能构成蓄意违章,即小范的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
体,以获得单位的赔偿。
因此,小范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依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有别于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违章职工实行的经济处罚。“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但这并不表示工伤职工可以不承担因其违章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后者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义务。
详解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自从2014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自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条法律已经被在上海就业的劳动者熟记于心,并且都已经熟练应用。劳动仲裁的案件里只要企业没有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几乎都提起了双倍工资的诉讼。很多劳动者都以为这是法律规定给自己的,殊不知这是法律对企业未尽法定义务对企业的惩罚性措施。笔者一直从事人力资源的研究,特将双倍工资的情形进行了条理化的理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动关系的确立。
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关键是要确立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三是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证明。一般要求双倍工资都是第二、三种偏多。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有双倍工资的说法。怎样才能确立劳动关系呢?法律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确立,一、双方的主体是否合格,也就是说企业和劳动者是否是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比如一个杂货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登记证,现在该店伙计
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样就不能支持。反之,如果这个店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个体户执照,也就是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个体户即个体经济组织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体。第二、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如果不是从事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够成劳动关系。第三、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点很重要,一般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大部分都是根据事实判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这种发生
在很多国有企业长期使用什么劳务工、临时工身上。第四、是否连续发放劳动报酬。
在以上要求双倍工资中,一般都本着“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基本上要求劳动者提供比如税单、以及日常工作中最好是用人单位盖过公章的相关文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手头上什么都拿不到,没有
考勤卡、没有工资单、不交税,这就叫不规范就是最规范。如果劳动者手头上什么证据都没有,那就只能吃哑巴亏了,没办法,因此提醒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时就需要收集证据防范。这样明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因为自己没有证据败诉的实在太多。一般在庭审过程中,也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是该单位的员工,一般要求一、提供求职登记表、二、工资单、三、考勤卡、四、证人证言。因为,这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两年备查。大家都知道,企业的这些证据都属于用人单位自己保管,造这样的证据很容易,因此关键证据还是在劳动者的提供。
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