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建设工程及其预先研究的管理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对于与院外单位共建的项目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可行性研究开工准备其中前四个阶段称为工程前期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性能指标是工程实施的目标及工程管理的核心强化计划严把基准的原则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成立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其主要职责是一 批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重要工程文件和报告三决定工程经理部组成人选四工程前期工作计划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审议工程经理部和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办公室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相关协议成立工程领导机构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建设责任单位决定责任单位和共建单位对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向中国科学院负责ºÏÀíµ÷Åä×ÊÔ´Ôð³Éµ¥Î»ÒÑÓйÜÀí»ú¹¹Îª¹¤³ÌÌṩ¹ÜÀíÖ§³ÖÈýÕÆÎÕ¹¤³Ì½øÕ¹ 第十一条 »ñµÃÅú×¼ºó³ÉÁ¢¹¤³Ì¾-Àí²¿×ܹ¤³Ìʦ×ܾ-¼Ãʦ×é³É³ÉÔ±Óɽ¨É赥λÌáÃû±¨Öйú¿ÆѧԺƸÈÎ×÷Ϊ¾-Àí²¿µÄ°ìÊ»ú¹¹ºÍ¹¤³Ì×ۺϹÜÀí»ú¹¹第十二条 经理部主要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大科学工程管理经验或经过大科学工程管理知识培训经理部主要成员不得担任其它研究或工程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其总体职责是一实现建设目标二支持和配合院部机关对工程的管理活动三防止违规现象发生应与经理签订协议授权经理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作为项目法人代表行使职权Ϊ¹¤³Ì¶ÓÎé×齨Ìṩ֧³ÖºÍ±£Õ϶þ¼Ó¹¤ÄÜÁ¦ÕÆÎÕ¹¤³Ì½øÕ¹°ïÖú¹¤³Ì¾-Àí²¿½â¾öÎÊÌâËļì²éºÍ¶½´Ù¹¤³Ì¾-ÀíÂÄÐÐÖ°ÔðÌáÇëÖйú¿ÆѧԺ³·»»ÒÔϼò³Æ¿Æ¼¼Î¯ÊÓÇé¿ö¿É³ÉÁ¢¹¤³Ì¹ú¼Ê¿Æ¼¼¹ËÎÊίԱ»áÆäÖ÷ÒªÈÎÎñÊÇ一提出相应建议二 研究工程季度进展报告部提出建议责任心强科技委主任原则上由非建设单位的人员担任中国科学院聘任在项目建议阶段规定各方在工程中的任务分工项目建议书责任单位应与每个共建单位分别签订共建合同合同由双方的单位法人工程项目进行中第十九条 共建单位应在经理指导下建立工程指挥系统共建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对经理负责其任务是初步确定项目科学技术目标总体技术方案验证方案的基本技术可行性多方筹措经费第二十二条 研究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后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经专业局审查后共商项目支持方式第二十四条 专业局负责对预先研究项目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计划财务局决定是否列入中国科学院大科学工程备选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中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前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评审会应形成专家组意见可附带专家个人意见建设单位应在考虑专家组建议的基础上对评审文本进行修改并根据其意见确定是否需就修改部分以一定方式重新组织评审由计划财务局组织遴选评议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启动编制工作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建议阶段应召开装置用户会议用户需求建设方案形成用户意见项目建议书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议阶段应制订项目建议书并在获得批准后报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执行¹¤×÷½ø¶È¼Æ»®ºÍ¹Ø¼üʱ¼ä½Úµã¶þ°üÀ¨Ã¿¸öÖ÷ÒªÑо¿ÊÔÑéÏîÄ¿µÄÄÚÈݽø¶ÈÓëÑо¿ÊÔÑéºÍÉè¼Æ¹¤×÷ÏàÊÊÓ¦µÄ¹ÜÀí»ú¹¹ÒÔ¼°ÏàÓ¦µÄÈËÁ¦×ÊÔ´¼Æ»®ËÄÇ°ÆÚ¹¤×÷±ØÐëµÄ¹æÕÂÖƶÈ第六章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第三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须依据获批准的/½øÐÐÏîÄ¿½¨ÒéÊé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经理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定第三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视需要对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议概算应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经费相关规范如实编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第三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应召开用户评议会验系统及开放共享配套设备作为和的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专业局组织专家对研究试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审第四十一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参照制订初步设计报告由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开工报告经基本建设局审查后第四十三条 专业局应配合基本建设局审查是否满足以下要求一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完成工程组织机构的建立 系统及以上工程负责人到位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到位三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工程管理第八章 建设实施阶段第一节 工程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理部应按照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体系加强质量进度变更采购和合同信息等管理尽力保证工程基准的实现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修订计划应报装置办备案第二节 报告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经理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装置办提交工程季度进展报告¹¤³Ì½øÕ¹ºÍ¹Ø¼ü¼¼Êõ½øÕ¹×ÛÊö¶þ×ÜÌåÖÁϵͳ¼¶¼°ÖØ´óÉ豸µÄʵ¼Ê½ø¶ÈÓë¼Æ»®½ø¶È¶ÔÕÕËÄ·ÖÎöÔ-ÒòÌá³ö¸Ä½ø´ëÊ©ÎåÀ§ÄѼ°½â¾ö´ëÊ©·¢ÏÖÖØ´óÎÊÌâʱ第四十八条 工程季度进展报告应同时提交科技委并向工程领导小组和经理部提出必要的建议并形成正式检查意见第五十条 科技委举行年度例会提出相应建议第五十一条 当建设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反馈指示或意见第五十二条 对检查意见经理部须向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第三节 工程基准控制及变更管理 第五十三条 当工程实施状况与实施计划有重大偏离并可能危及工程基准的实现时提出矫正措施直至偏离得到矫正经理部应评估其对工程基准的影响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第五十五条 院部机关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五十六条 经费重大变更须由计划财务局会同院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研究提出经费调整方案连同变更申请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五十七条 对经评审认为变更严重影响项目建设意义由计划财务局组织对项目是否继续进行评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经理部向计划财务局提交工期变更说明第五十九条 对严重失职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第九章 竣工验收和转入运行第六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中国科学院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工艺鉴定第六十一条 当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经计划财务局审核批准后启动初步验收工作工艺鉴定当装置运行单位不是建设单位时第六十三条 在初步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并责成经理部加以解决工程领导小组应组织专家咨询第六十四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初步验收报告由计划财务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家验收申请第六十五条 国家验收完成后交装置办备案经理部向计划财务局提交工作总结当运行单位不是建设单位时第六十六条 工程后期应根据的要求运行方案报告并报专业局审查运行方案报告按程序转入正式运行第六十八条 若装置的部分系统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期投入运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经过专家组论证第十章 工程后评价第六十九条 工程竣工2Æô¶¯¹¤³ÌºóÆÀ¼Û第七十条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并提交一已有充分的运行资料说明装置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三第七十一条 由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初步审查第七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对后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改进计划专业局应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第七十四条 专业局应加强对新投入运行装置运行状况的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装置现状评估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11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大科学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科发计字[1997]0459号12。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方案管理方法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园区总体规划第四条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六条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
第七条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
第八条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后由基本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评审由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园区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投资原则、比例及措施第十一条投资以优先安排创新、园区规划等重点及鼓励单位自筹为原则,政策上将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在控制总量前提下,院以全额贴息方式鼓励研究所利用信贷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科研用房、流动人员公寓改造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为增强研究所资金控制能力,应加强内部核算及资金调度,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建设书(基本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书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综合计划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专业验收要点》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专业验收要点》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科发建字[1997]0227号院属各单位: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竣工验收,可以全面考核和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使建设项目及时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并对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总结建设经验,积累建设资料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竣工验收工作,依照《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院(87)科发建字0922号)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并结合近年来贯彻执行的情况,针对验收核查的主要内容,编制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各专业验收要点》。
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完成后,应认真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验收要点”全面核查,积极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一、关于竣工验收基本要求1.科研(生产)项目(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使用。
2.科学实验装置、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已同步建成,联动调试合格,并经专家组鉴定达到批准设计的工艺参数和技术指标。
3.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已按批准设计要求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4.建设项目(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单项工程验收已分别取环保、劳动、防疫、消防等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同意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5.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工完帐清,竣工结算已经建行审查签证,概算执行情况己经主管部门审定。
6.档案资料己按国家、地方和院有关规定收集齐全、分类立卷。
二、关于竣工验收丹类、分级管理为提高工作效率,我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除国家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院竣工验收计划中规定由院负责验收的项目以外,设分院地区的建设项目,由分院负责组织验收谅区和未设分院地区的建设项目,由院基建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发布日期:1999-1-18执行日期:1999-1-1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三章计划和财务第四章工程设计第五章建设准备第六章工程施工第七章竣工验收第八章附则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产字[2006]5号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校产规章通知校对:刘超录入:俞新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调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住宅类房屋和学生宿舍除外)。
无论该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处地域,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对我校公用房的分类、面积核定、使用管理、收费及政策等进行规范。
第四条我校公用房管理以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的配置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实现我校房产资源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我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缴费主体确认原则;实行“统一核算、两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我校公用房管理职能。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第七条按照公用房用途,我校公用房分为以下七类: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
其中,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按使用主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为校级和院级(直属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档案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我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所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学校档案反映学校创办、建设与发展的全过程,是全校师生员工劳动成果和智慧的结晶,是检查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科研成果、考核教师和其他各类人员、衡量学校管理水平以及编史修志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作用。
因此,档案工作是学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全校档案工作实行各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学校各方面利用。
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资料的直属支撑机构,其业务接受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档案局和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五条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协调发展;(三)推进学校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听取校档案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解决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校档案馆为正处级独立建制,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徽省、中国科学院和学校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学校档案工作;(二)拟定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三)负责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四)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开展校史研究,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六)做好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八)利用档案举办校史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九)进行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十)对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科发建字[1999]0027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发建字[1999]0027号)各分院、院属各有关建设单位: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到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六条新上基建项目的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一)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审定招标项目;2. 单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3. 入围单位的年度考核;4. 讨论和决定招标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宜。
(二)工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我校建设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建设单位评标专家的选择确定并对入围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基本建设处作为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政府设立的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项目的申报,提供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工艺要求(包括名称、数量、技术参数、采购要求等),并负责对所提供内容进行解释。
第三章招标的申报范围第六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的维修改造项目1. 单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执行新建项目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2. 单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基本建设处向政府建立的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提出书面采购申请,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每2-3年进行一次入围资格招标,确定若干家施工单位,授予其入围资格并在校内公布。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实验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实验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实验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实验中心的综合使用效率和共享程度,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对我校“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学校整体建设以及“211工程”、“985工程”等专项建设,使中心成为管理先进、设施配套、条件优越、服务优质的公共教学与科研共享平台,成为支撑重点学科建设、高水平科学研究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先进技术平台,成为在基础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具备出具公证和国际认可的实验数据或技术标准的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公共实验中心建设同步于学校“985工程”建设周期。
学校在制定“985工程”整体规划与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四条公共实验中心依据“985工程”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目前分设理化科学实验中心、生命科学实验中心、工程与材料科学实验中心、信息科学实验中心及超级运算中心五个面向全校及社会服务的分中心。
第五条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结合现有各中心的运行情况与运行效益,对公共实验中心的构成与资源配置进行动态优化。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原则第六条为了促进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学校对公共实验中心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建立与完备学校与各分中心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第七条公共实验中心的管理原则为“学校统管、学院协管、主任负责、专家组决策”。
(一)学校对各分中心的资产、人员、发展规划、运行服务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公共实验中心是学校的公共服务平台,不隶属于任何学院。
公共实验中心的管理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关学院只是受学校委托,协助管理。
(三)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在遵守学校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各分中心的管理实行专家组领导下的分中心主任负责制。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0.25•【文号】教技函〔2019〕76号•【施行日期】2019.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教技函〔201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0月25日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的能力,引领和支撑“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高校牵头建设,经费投入大、工程建设难度高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作为项目法人或共建单位、教育部作为主管部门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大设施)。
第四条大设施建设坚持学校主体、精心设计、协同组织、严格管理的原则。
建设管理流程包括开展项目预研、提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开工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
第五条大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能指标、建设投资和建设周期等进行建设。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建设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电力、通讯、网络、道路等)。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基本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学校分别成立由基建分管领导、工程技术、项目用户代表、基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第五条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归口于基本建设处管理,基建财务归口于财务处管理,基建审计归口于监察审计处管理,基建档案归口于档案馆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全面负责。
第二章规划、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第七条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八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基本建设处对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批准的园区规划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中国科学院。
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条基本建设处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3]200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现将《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院2001 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发计字[2001]248 号) 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3 年12 月27 日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对原《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其他部门或单位配套资金和自有资金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科研及其辅助用房、教育用房、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和法人负责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院条财局”)是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院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建设规划;(二)统筹建立全院基本建设项目库,负责协调和审批项目用地规划和园区总体规划;(三)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手续;(四)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预算执行、档案管理等情况;(六)组织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分院作为院机关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托或分院机关职能,对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或组织相关工作;(二)牵头组织编制与分院共享共管公共园区的总体规划。
中科大先研院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中科大先研院应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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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基建项目立项及重大变更管理制度
学院基建项目立项及重大变更管理制度
一、基建项目的立项应依据学院校园总体规划和学院办学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新建项目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会同计财部门提出建筑标准定位及管理模式。
由基建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上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重大设计变更的,如果属于使用需求、功能定位、配套设施与设备、建筑标准及管理模式等方面原因提出变更的,需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及计财部门按原审批程序审批确认。
预算造价评估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须经总会计师批准。
预算造价超过一百万元的须报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要求变更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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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的房建工程、室外工程(土石方、道路、强弱电管沟和管井、雨污水管道等)、景观绿化、供水、供电、燃气、消防、弱电等涉及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工期影响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主要是指因改变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政府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设计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设计错漏,但不改变原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或因现场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参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清单,经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审查会签确认后,连同该项设计变更的相关材料(包括设计变更建议、影像图片、论证材料、设计变更文件、费用审核报告等)报基本建设处进行初审并备案,一般变更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重大变更备案时限为15个工作日。
1. 一般变更(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100万元),对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代建单位组织完善变更程序,同时将变更(签证)报至基本建设处确认并备案,作为变更实施和结
算审计依据;对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由代建单位组织论证,完善变更程序,同时将变更(签证)报至基本建设处,由基本建设处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确定并备案。
2. 原则上不得对工程进行重大变更(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100万元)。
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由代建单位组织论证,完善变更程序,同时将变更(签证)及论证报告报至基本建设处,再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后,经校长工作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3.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如变更内容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凡涉及重大变更,基本建设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变更设计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内容资质等情况时,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
第四条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因招标清单不准确(错、漏项)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由代建单位会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书面函致政府设立的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处理。
第六条附则
1. 非代建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的相关事宜由监理单位承担。
2.本办法经校长工作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4.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