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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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的房建工程、室外工程(土石方、道路、强弱电管沟和管井、雨污水管道等)、景观绿化、供水、供电、燃气、消防、弱电等涉及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工期影响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变更主要是指因改变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政府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设计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设计错漏,但不改变原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或因现场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参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清单,经设计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审查会签确认后,连同该项设计变更的相关材料(包括设计变更建议、影像图片、论证材料、设计变更文件、费用审核报告等)报基本建设处进行初审并备案,一般变更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重大变更备案时限为15个工作日。

1. 一般变更(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100万元),对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代建单位组织完善变更程序,同时将变更(签证)报至基本建设处确认并备案,作为变更实施和结

算审计依据;对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由代建单位组织论证,完善变更程序,同时将变更(签证)报至基本建设处,由基本建设处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确定并备案。

2. 原则上不得对工程进行重大变更(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100万元)。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由代建单位组织论证,完善变更程序,同时将变更(签证)及论证报告报至基本建设处,再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后,经校长工作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3.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如变更内容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凡涉及重大变更,基本建设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变更设计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内容资质等情况时,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

第四条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因招标清单不准确(错、漏项)造成的工程费用变化,由代建单位会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书面函致政府设立的招投标公共交易平台,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等进行处理。

第六条附则

1. 非代建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的相关事宜由监理单位承担。

2.本办法经校长工作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4.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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