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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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1】38号文解读

国发【2011】38号文解读

国发【2011】38号文解读——解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早在11月上旬有关国家要清理和整顿各类交易所的消息就在市场上传播,实际文件直至11月24日才露出庐山真面目,即《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也叫《国发【2011】38号文》,该文件一经披露就引来市场的震动和种种猜测,甚至也有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的。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该文件,国内大量的钢铁电子交易平台该何去何从,钢铁事业部对该文件做如下解读:一、“38号文”主要是针对的对象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所。

二、“38号文”针对的风险1、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所;2、管理不规范,有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交易所;3、股东直接参与买卖,客户资金监管不规范的交易所;4、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所;三、对钢铁现货电子交易的影响1、交易场所名称影响目前国内比较有名的钢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由于其是以钢材做为专项交易品种,因此多数是以“交易中心”的名字出现,比如大宗、斯迪尔、钢之源,或者称之为“交易市场”,比如兰格。

真正具有交易所名称的钢铁电子交易平台是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但其成立背景是符合“38号文”要求的,因此也不必过于担心。

2、交易规则的影响“38号文”针对的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那么钢材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是否涵盖于此,文件中并没有明确。

不考虑现货电子交易,现有的钢材中远期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将受到影响,比如T+0交易,将改为T+5,即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但对于要进行现货交割业务的交易主体来讲,这种规则的变动并不会对实际交割产生什么影响。

3、交易品种的影响“38号文”中提到“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我们认为:能够拥有权益,并被拆分的交易品种更多的指向文化属性强烈的物品,比如一瓶酒,一件艺术品,一部电影等等。

柴商所简介

柴商所简介

柴商所简介柴达木无机盐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简称:柴商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探索建立无机盐期货交易所”的精神;于2011年7月19日获得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柴达木无机盐大宗商品交易所”。

2011年年底,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及《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以下称国发37号文件)。

柴商所经过近一年的整改,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12年6月29日《关于报送青海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市场工作总结》的函件(青政办函〔2011〕133号),文件中说明“将柴达木无机盐大宗商品交易所变更成交易市场,待运行规范,具备规模后,再改成交易所”。

2012年11月7日,证监会公布了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行动的最新进展,青海等八省(区、市)率先通过了联席会议检查验收。

柴商所成为国内首批获得政府批复的交易场所。

•2013年9月,柴商所全国运营中心正式落户海峡西岸前沿地——福州,运营中心的建立将进一步扩大西部能源资源与东南沿海省份的融通合作,对进一步促进国内大宗商品流通领域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交易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交易,以电子商务为基础,通过信息、质检、仓储、运输、保险、结算等第三方物流配套服务,依托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三江源基地的能源资源,开展大宗商品、无机盐类及农畜牧的现货专场交易,推动青海省及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步伐,进而提高相关商品在市场的话语权及定价权。

•交易所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和一流的后台管理系统,先进且完善的业务流程,涵盖了包括交易、交割、结算、风险监控、信息发布和会员服务等在内各个关键环节,将打造成为安全可靠,流动性充分,服务全方位,产品多样化的国内领先商品交易所。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38号文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有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原文链接:大宗商品律师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

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 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 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防城港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防城港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防城港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防政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防城港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清理整顿我市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防城港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席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廖云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副主任毛善学市金融办主任成员:朱靓市金融办副主任邱鹏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伟东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邓礼雄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赵华文市工信委副主任龙卫东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黄祖毅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陈芳市监察局副局长赵蕾市财政局副局长曹红梅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学明市住建委副主任苏锡林市农委纪检组长梁幸市林业局副局长朱清华市商务局副局长、调研员林世勇市文体新局副局长蓝春凯市广电影视局副局长梁重创市国资委副主任毛小武市法制办副主任傅岸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廷春市国税局副局长唐必能市地税局副局长邓承武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叶丽霞防城港银监分局纪委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办公室主任由毛善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金融办、国资委、商务局、文体新局、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兼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二、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职责1.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指挥协调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方针和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3〕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巩固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交易场所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和公平的交易机会,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我市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我市金融资源聚集辐射度,推进长江上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场所从事的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具有金融属性,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要遵循责任明确、监管到位、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的发展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完善交易场所内部治理,确保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明确监管对象本意见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权益类、合约类交易的交易机构及分支机构,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是指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合约类交易是指以商品及其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合规交易。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及分支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三、支持交易场所加快发展(一)发挥核心功能。

充分发挥价格发现、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和实现金融结算五大核心功能。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
京召开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正>2012年2月2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协调动员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力量,全面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出席会议并讲话,深刻阐述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精神,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总页数】2页(P84-8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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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互联网编辑:leon2011年11月2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国证监会召开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姜洋同志主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姚刚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视频会议。

姚刚副主席和姜洋主席助理分别就产权市场和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对国务院38号文件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现将相关会议资料整理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姜洋:近年来,一些地区为了推进产权和商品市场的发展,批准设立一批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管理,这些交易场所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11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文件决定由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部级联席会议。

目前,成立联席会议的有关批文正在办理之中,还没有批下来。

为抓紧这项工作,把国办【2011】38号的这份文件精神及时传达下去,以便统一思想,布置好我们证券、期货监管系统下一步的清理整顿工作,今天我们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此次视频会议,下面有请我们姚刚副主席讲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姚刚:大家下午好,按照中国证监会郭树清主席的指示精神,今天由我和姜洋同志就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召开这个视频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们向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做了一个初步的部署,以后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我们可能还要做进一步的部署,刚才姜洋同志已经讲了,国务院最近下发了38号文件,文件的题目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这个是国务院的一个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起草的,中国证监会全程参与,也提出了一些意见,这个文件大家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看到,中国证监会不再转发这份文件,大家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看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

中宣发【201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 38 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

交易范围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文化产权交易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

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原则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

三、明确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省份,须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文化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文化资源资产化程度较高,文化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并购活跃。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须有法定注册资本、固定交易场所、完整交易规则、专业交易人才,须提供权威专业的投资咨询、评估鉴定、金融服务等中介服务。

四、完善审批设立程序。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前应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并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可。

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活动须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和行业管理规范。

五、稳妥推进文化产权交易试点。

国家重点支持上海和深圳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经批准可以进行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权益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矿业权、林权、水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权益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交易场所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等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做好交易场所设立和变更等事项的审查、备案工作。

(三)督促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全省交易场所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工作。

(四)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会同工商、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对交易场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六)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行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指导本行业交易场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管理政策规定,并积极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做好本行业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

交易场所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政府)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设立申请、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

省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交易场所的设立申请、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农村产权、文化产权、国有产权、碳排放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各类交易机构,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市外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方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建立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文体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办、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联席会议职责:(一)审议交易场所设立申请;(二)确定交易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三)研究交易场所发展的重大问题;(四)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及各自工作职能做好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认定处理及风险处置工作。

交易场所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经营,严格防范风险。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文件内容格式指引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文件内容格式指引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文件内容格式指引约类交易场所分别填写附表6附、表7;拟保留“交易所”机构名称的交易场所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

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文件内容格式指引为更好的推进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整顿工作报告、设立交易场所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申请材料和现存交易场所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材料等相关文件的内容格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以下简称国发 38 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文件内容格式指引》,供各省级人民政府参考。

本指引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各省级人民政府向部际联席会议报送的清理整顿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拟继续保留的交易所申请材料,第三部分是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交易所申请材料,第四部分是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拟新设交易所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需报送一式十份。

一、 XX 省(区、市)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一)必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清理整顿工作机制建设、组织领导、工作分工、出台文件及运行情况。

2、摸底调查情况及本省交易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3、权益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4、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5、其他合约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6、交易场所经营性分支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7、本省(区、市)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情况(1)具体工作开展情况;(2)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3)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8、信访处理、善后处置、维稳工作及案件处理等情况(1)相关工作进展;(2)善后处理方案(特别是影响较为突出的);(3)维稳工作预案;(4)应急处置预案;(5)信访办理情况;(6)刑事案件处理情况。

国务院国发38号文件

国务院国发38号文件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洪府厅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赣府字〔2011〕97号)精神,顺利推进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类负责、依法行政、从严整顿、分步实施的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社会大局出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把关,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通过清理整顿,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风险防范,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范围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凡在2011年11月30日前设立的,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和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各类交易场所纳入本次清理整顿范围。

重点是从事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稀贵金属、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业务的交易场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34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3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设立交易所的登记程序,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组织学习《决定》,深刻认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和政策界限,强调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各项工作,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决定》,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决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市场准入和监管的法定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一)规范交易所设立程序,严把交易所登记准入关。

《决定》规定:“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对于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在2012年2月底前进行清理规范。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大宗商品、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二)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并具备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四)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及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五)其他相关条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9
【摘要】甬政办发[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1号)要求,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J], ;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各类开发区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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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 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
有序开展。

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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