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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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钻井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础上,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钻井工程施工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达成如下一致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施工范围
施工范围:预算清单内包含的所有内容。
第三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综合单价元/米,实际打井深度为米,共计口井,应支付价款:元,大写:。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4.1承包单位人员、机械、设备、主材进场,钻井施工一口井完工支付总价款的 %。
4.2钻井施工口井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总价款的 %。
4.3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钻井施工资料移交后支付总价款的%。
4.4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剩余 %。
第五条技术要求:
保证满足国家及钻井工程各项技术规程以及其他分项工程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并达到国家备案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条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
6.1合同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横道图并严格按图施工。
6.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钻井工程施工方案及进度横道图执行,确保工程完成。如每延期一天则向发包人缴纳5000元延期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工期
7.1开工日期为:合同签订日。
拟订竣工日期为: 2013 年 9月20日
7.2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工程,并经双方(甲、乙)验收合格之日。
第八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8.1本合同合同书。
8.2钻井工程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3提交钻井的各项资料及时间。
8.4凿井工程制定方案、钻井质量验收标准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负责提供钻井的位置、坐标控制点以书面的形式交给承包人。
9.1.2及时组织配合各项工程的实施。
9.1.3负责协调本合同外其他工程的协调。
9.1.4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9.1.5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用电事宜,接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电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9.2承包人责任
9.2.1承包人必须选派有钻井工程等相关专业证件的人员及有相关工程施工技术经验和现场综合管理能力的人员任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
9.2.2承包人负责编写钻井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作为承包人钻井工程施工依据。
9.2.3承包人根据国家及地方关于钻井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完成施工及后期维护,并达到设计要求。经发包人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确认后使用。
9.2.4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在进场前,
按规定办理各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负责解决施工扰民或民扰的问题。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5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施工过程和保修期内,每发生一起因承包人施工或质量问题引起的质量事故或质检等相关单位的处罚,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2.6凡是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规定的施工内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全额赔偿。
9.2.7承包人食宿自理。施工用水、用电在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源位置自行、自费接出,并承担所有的水电等费用。
9.2.8承包人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质量保证书,且必须优先将工程款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被诉,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2.9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的人员备案表中的一致,在施工过程中,若由乙方机具故障、
技术失误、操作不当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井眼报废,承包人自筹资金重新开钻,直至达到设计要求,其返工费用承包人自理。
9.2.10进驻施工现场后,承包人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发包人工地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同时,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本合同范围内工程负全部安全责任。因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本合同承包人负责。
9.2.11承包人负责办理各项报验、验收及检测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
第十条工程质量和验收
10.1 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钻井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现场甲方代表及监理人员的检查,及时报发包人、监理、质检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负终身责任制。
10.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0.3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或违反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工艺的情况,发包人、监理单位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内返工,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返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返工费用及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工
期不予顺延。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付进度款。
10.4承包人负责提供国家指定的法定验收单位要求出具的相关法律及技术文件。
10.5工程施工中的各类验收,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0.6因施工和材料质量问题出现返工,由承包人承担拆除、返工和材料重购的一切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0.7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在验收后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整改的费用。
10.8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承包人承包工程竣工之后的时间内,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保证工程能够顺利通过单位工程的最后竣工验收,若因承包人原因未通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均用由承包人承担。
10.9如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导致承包范围内工程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承包人将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