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项目船机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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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船机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施工项目管理需要,加强公司船机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船机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有效控制船机设备施工安全,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一航局企业标准QG/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专业分公司(厂)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船机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船机设备购置计划报设备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技术质量部、财务管理部审核、汇总,形成年度购置综合计划,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执行董事审定后列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
第五条AB类船舶、A类机械和C类船舶、BC类机械单台价格200万元以上的报一航局审批。单项船舶投资3000万元以上、其它机械1000万元以上报一航局审议,并转报中交集团审批。
第六条项目部根据承接工程特点,将所用的小型船机设备上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根据公司施工生产情况确定租用、改造或购置。确需购置的由租赁分公司申请购置,项目部租赁使用。
第七条对年度综合计划外所需的临时应急设备的购置,由基层单位提出购置申请,说明购置理由及拟购设备型号、价格,进行经济技术、安全环保论证,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根据生产规模、施工工艺、内部设备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再经财务管理部等部门会审后报公司主管副总工程师、主
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必要时由执行董事批准。
第八条各项目部需要的专用设备、小型机具、短线设备,原则上不予购置,可用外租的方式或由分包队伍自带。第一项目部和专业分公司除外。
第九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属于工具、材料性质的财产、属具及替换性质的财产,如专用工具、模具、6英寸以下的水泵、7千瓦以下的发电机、对讲机等均不列入固定资产。对不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购置,经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购置后应编制目录,建立帐卡备案,加强管理。项目部和专业分公司要搞好保管、使用、养护、维修工作。
第十条船机设备的购置由公司负责;船机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由项目部或专业分公司负责。船机设备的选购应进行综合调研,选用性能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售后服务好的产品,采购应采用招标或综合对比形式。设备购置验收后由使用单位管理,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由财务管理部办理。车辆、船舶的户籍问题由设备保有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专业分公司(厂)、项目部要定期清查设备数量,每年清查1次,3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4月30日前上报固定资产清查表,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船机设备的使用
第十二条船机设备实行集中管理。工程船舶和大型机械设备的调配和使用以计划管理为主,市场租赁为辅。大型船机设备使用计划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下达、调动,各设备保有单位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大型船机设备对外出租必须在出租前报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船机设备的使用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经过
培训,达到“四懂三会”并持证上岗,做到精心操作,严禁超负荷、超设备性能使用。船机设备操作人员应填写运转日志、轮机日志、航海日志,真实反映设备的运转时间和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船机设备检查评比按照中交一航船字【2008】1025号《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船机星级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各专业分公司、项目部应制定船机“四防”预案。船舶调遣严格执行三级检验制度。船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保持船舶证书的有效性。特种设备应经过技术监督局检验,危险品车辆要通过交通部门检验。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分公司应对船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对非自有船机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留有记录。
第十六条船机设备发生机海损事故要立即上报,要尽量保留现场,由设备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船机设备的修理
第十七条船机设备修理应坚持日常维护保养与修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行“船舶预防检修制”、“机械三级保养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船机设备修理计划。对只使用不维修或维修较差的船机设备,公司有权强制修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船机设备修理类别划分如下:
工程船舶:航修、小修、检修。
施工机械:一、二、三级保养,大修。
保修设备:一、二级保养,大修。
第十九条船舶修理按交通部《工程船舶修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结合《船检局船舶检验规定》中的船舶各项检验项目周期执行。施工机械修理周期以设备技术状况及规定的技术标准为依据,安排修理周期及修理类别。
第二十条各船机设备拥有单位应参照以上规定并根据船机设备的运转时间、技术状况、使用情况编制年度修理计划,并在上年的9月23日前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船机设备年度修理计划由设备管理部汇总,经船机副总工、主管副总经理审定后,编制公司年度船机修理计划,船舶、A类机械设备修理计划报局审批。船机修理计划一经批准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须说明原因报公司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船机设备的修理费均应列入当期成本。考虑到因船舶修理周期及船机改造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年度间修理费发生额的不平衡,如修理费超出控制额,超出部分经公司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设备增值或采取分年度摊销处理。
第二十三条船机设备各保有单位要严格控制船机外委修理。各单位要坚持自修、内修为主的原则,做到施工机械原则上不外委修理,全面推行自修。凡是本公司船机修理厂能够承修的船机设备原则上不交付外厂修理,确需外厂修理的需填写外修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外修。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修理双方要签订维修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应注明设备名称、维修项目、工期、质量保证、价格等。要认真进行验收、交接工作。外修合同及结算要经过设备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监督部等管理
部门评审,修理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营运车辆、危险品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由保有单位自行负责,报公司备案,公司统筹交纳各种费用,并组织危险品车辆检验和车辆综合检验。
第二十六条船机设备的改造应有严格的经济技术论证,特别是降耗减排是考率的重点,可结合大修(检修)进行。
第五章船机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二十七条船舶报废按中交一航船字【2008】948号《工程船舶报废管理规定》执行;机械设备按一航局《机械设备报废管理标准》(QG/ 第二十八条船机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后,各设备拥有单位应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并详细论述报废理由,经公司设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会计师、主管副总经理批准。AB类船舶、A 类机械和C类船舶、BC类机械单台净值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报一航局审批。净值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报一航局审议,并转报中交集团审批。船舶、车辆批准报废后,设备保有单位负责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报废的船机设备归公司所有,由设备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计监督部、纪委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托租赁分公司处理,变价收入由设备管理部、租赁分公司共同交财务管理部部进行帐务处理。对报废设备的处理按以下原则办理:
1、对尚可利用的配件,清理留用。
2、虽已作报废处理,但尚有利用价值的可登记造册,以备再使用。
3、虽已作报废处理,经简单维修后,本公司确无使用价值的可作为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