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范本
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农药产品的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1. 农药产品:指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病害、虫害、草害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2. 相关部门:指国家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等与农药产品管理相关的机构。
3. 市场准入:指农药产品在市场上合法生产、经营、销售的行为。
第二章农药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第四条生产条件1.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适当的生产场所、设备和技术,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2.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开展农药产品的研发工作。
3.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经营条件1. 农药产品经营企业应具备适当的经营场所和设备,确保农药产品的储存和销售符合卫生标准。
2. 农药产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能够提供准确的农药产品咨询和服务。
3. 农药产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网络和渠道,确保产品能够迅速有效地进入市场。
第六条销售条件1. 农药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和设备,确保农药产品的储存和销售符合卫生标准。
2. 农药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能够提供准确的农药产品咨询和服务。
3. 农药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明,确保产品能够合法销售。
第七条使用条件1. 农药产品使用者应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农药产品。
2. 农药产品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药使用培训证明,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农药产品。
3. 农药产品使用者应将使用记录和效果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维护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市场准入程序第八条市场准入申请1. 农药产品生产、经营和销售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市场准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生产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文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随着人们对食品品质要求的提高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工业化趋势,农药的使用呈现出不可避免的趋势。
但是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的潜在风险,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1.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农药生产都有一定的规定。
在中国,农药准入管理主要由《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登记评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包括农药的登记、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2.农药生产工艺标准农药生产工艺标准是生产农药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这包括原材料选用、制剂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生产,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可靠。
3.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指在使用农药后,允许的在农产品中残留的农药数量的最大值。
这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只有严格遵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才能使农产品健康安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4.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是指农药产品必须符合的各项质量指标,包括提取纯度、有效成分含量、杂质含量、稳定性、包装存储条件等。
农药的质量关系到农业生产和人们的健康,因此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是必要的。
5.生产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环境监测是指对农药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进行检测监控,以确保生产过程环境的卫生、安全和稳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这是保障农药生产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措施。
二、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优化目前,农药行业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要维护农产品安全,就需要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和监督。
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优化措施:1.强化政府监管政府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不符合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形成对农药生产企业的震慑。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摘要】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农药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流通管理和使用行为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旨在提升农药生产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具体来看,新修订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更加严格,加强了对农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并规范了农药使用行为,以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
未来,这将带动农药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推动农业生产的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将进一步观察和评估,随着农药行业的逐渐规范和优化,未来农药行业有望实现良性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关键词】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背景、内容、影响、企业、流通管理、使用行为、规范、意义、实施效果、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农药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药的绿色发展,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生产农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条例加强了对农药的流通管理,规范了农药的销售和使用,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避免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了农药使用行为的规范,强调了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倡导绿色施肥、有机农业,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问责。
本次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农药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新条例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也备受关注,预计将在推动我国农药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从事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
其注册资金按《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见附件1)分别要求如下:(一)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二)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二)、(三)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三)从事二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第(二)类中气雾剂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上述﹙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农药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布局要求(一)区域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产品实施场所的区域位置图,以及该工业聚集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开办的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建设于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聚集区内;2.新开办的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畅通的区域,但要远离人群聚集区;3.现有农药生产的企业搬迁,也应按生产级别分别遵循上述第1或2条的要求。
(二)工厂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的企业总平面图,企业总平面图要标明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和产品仓库、消防、三废处理以及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总图布置(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4)若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聚集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保证农民的收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农药的使用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保证农产品的安全、环境的可持续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的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一、关于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重要性由于农药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环境安全,因此,必须有一套制度对其进行严格的管控,并且确保其质量安全合格。
因而制定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成为了推动农药产业进步的必要措施。
首先,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可以保证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合法性和正规性,有效防止农药的滥用和非法农药的流通。
其次,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规定了农药的质量、环保、安全等因素,保证产品的安全、环保、合法,可稳定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最后,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能够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的升级和追求极致,促进整个农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基本原则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设计的核心在于约束生产者,规范生产过程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科学合理性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要以科学严谨的思路建立起来,不但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等要有量化的考量,同时还需要注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和可行性两者兼顾。
2.合法性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确保政策合法,减少漏洞,防止企业违法生产和没有不当获得生产的许可证。
3.可操作性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要考虑到生产商的技术管理水平,能够让企业的技术管理在满足条件的同时,也能够方便易行。
同时,应该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方向,避免过于局限,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三、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主要内容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内容包括了几个方面:生产规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生产许可证等要素。
在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重视正式制定农药的审批、标准、生产、检验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制度和标准。
1.生产规范要求农药的生产厂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生产,不得使用大量的化学药剂、激素等添加剂,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农药生产企业办证指南
农药生产企业办证指南一、农药在《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给予了明确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农药生产企业凡是生产的产品包括在以上定义内的产品的企业均属于农药生产企业,均需要办理相关的证件。
三、药生产企业证件办理流程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除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基本的证件外,还需办理俗称的“三证”才能进行合法的生产和销售。
“三证”包括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和农药产品标准。
从2004年起,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药企业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所以现在只有四证齐全的农药企业才能进行合法的生产和销售。
与农药相关的各种证件的办理流程如图所示:四、具体流程1、农药企业核准1.1办理目的农药企业开办之前职能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即农药行业的准入条件。
只有企业通过核准后,方可办理申领营业执照等后续事情。
1.2核准依据国家工信部拟发布的《农药生产核准管理办法》。
1.3审查部门生产农药原药的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由国家工信部组织国家级专家审查,生产农药制剂的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由各省工信委组织省级专家审查。
1.4核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企业核准虽然不发放证件,但通过核准的企业会在国家工信部的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由国家工信部备案。
1.5有效期限5年。
2、农药产品标准2.1办理目的规范企业产品标准化。
2.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3办理部门企业所在省或所在县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
2.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企业只需将所执行的标准报所在县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科室备案登记,然后由其发放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簿即可。
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企业需要先将产品企业标准报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分管农药标准的处室,由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之后到省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备案,最后到企业所在县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室登记,并由其发放《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簿》。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指农药生产企业需满足的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保证农药生产的安全、质量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农药是用于农业生产中防治或控制病虫害、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物质。
由于农药具有一定的毒性和环境风险,所以农药生产必须经过严格的准入条件的审批和监管。
1.生产设施和设备: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合格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等。
生产车间必须具备一定的防火、防爆、通风和排污等功能设施,以确保生产操作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人员资质和培训: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且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农药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以确保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3.原材料和质量控制:农药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并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原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检测,以确保其安全和质量。
4.生产工艺和标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和标准,以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质量和环境要求。
这包括农药的配方、制剂工艺、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5.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能力,包括废水、废气和废固体的处理和排放、事故应急预案和装置的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
6.产品质量和效果评价: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价,以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这包括操作技术、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检测和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7.监督检查和法规遵循: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农药生产法规和标准要求。
企业必须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和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和改进。
总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为了保护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安全和有效性。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一、法律法规要求:1.遵守国家《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2.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资质要求:1.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2.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包括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要求;3.具备一定的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包括技术人员和研发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三、原料要求:1.原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原料的纯度、杂质含量等;2.原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取得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等。
四、生产工艺要求:1.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生产过程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包括原料配比、工艺流程、生产条件等;3.生产工艺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包括设备的防爆、防火、防毒等方面的要求。
五、质量控制要求:1.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质检设备和人员等;2.必须进行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控,包括原料的抽样检验、中间产品的过程控制、成品的出厂检验等;3.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问题能够及时查找和解决。
六、安全要求:1.生产厂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包括场地的布局、设施的检修和维护、消防设备的配置等;2.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情况进行应对和处理;3.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七、环境要求:1.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处理和排放;2.必须利用资源和能源合理,提倡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
总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涉及到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进行相关申请和审核,并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始终符合准入条件,才能获得准入并保持持续生产。
这样可以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环境友好性,保护农作物和人类健康。
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农药产业政策》
农 药 监 管
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 农药产业政策》
21 0 0年 8月 2 6日, 工业 和信息 化部 、 环境保 护部 、 业部 、 农 国家质 量监 督检验 检疫 总局 联合 印发 了农药 产业政 策公告 。全文 如下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工业 和信息 化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第三 条
优化 布局 促使 各地 区农药工 业合理
定位 、 协调 发展 。大 力推 动 产业集 聚 , 加快农 药企 业
向专 业园 区或化T 聚集 区集 中 . 降低 生产 分散度 . 减
少点 源污染 到 2 1 0 5年 . 力争 进入 化T集 中 区的农 药 原 药企 业 达 到 全 国农 药 原 药 企业 总数 的 5 %以 0 上 .0 0年达 到 8 %以上 22 0 第四条 加速 组织结 构调 整 。大力推进 企业兼
建 立较完 善 的创 新体 系和与 之配套 的知 识产权 管理 体系 . 创新 研 发费用 达 到企 业销 售 收入 的 3 %以上 . 22 0 0年达到 6 %以上 第 七条 降低农药对社 会 和环境 的风险 严格 农药安全 生产和环境保护 . 强化 工艺创新 和污染物治 理技术 的研发 与应用 .推进清 洁生产和节 能减排 : 加 快高安全 、 低风 险产 品和应用技 术的研发 . 步限制 、 逐
第一 章 政 策 目标
并重 组 , 高 产业 集 中度 : 提 优化 产 业分 丁 与协 作 , 推 动 以原药 企业 为龙 头 . 建立 完善 的产业 链合 作关系 。 促 使农 药 工业 朝着 集 约化 、 模化 、 规 专业 化 、 色化 特 的方 向转 变 。到 2 1 0 5年 . 药 企业 数量 减 少 3 %。 农 0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随着现代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农药的使用已经成为了保障作物增产和质量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不断增加的农药品种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合格甚至有害的农药产品。
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严格的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从而确保了农药产品在生产、使用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无害。
本文将介绍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性。
一、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基本内容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指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药生产企业或单位所需满足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殊环境和生产条件,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具体内容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在整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许可证:所有进行生产和销售农药的企业或单位都需要取得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显示该企业已被认可,可以在国家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农药的生产和销售等活动。
同时,企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生产物质、材料和方法等资料,进行详细的审核和检测,确保农药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生产工艺和流程: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在安全、卫生、环保的前提下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生产流程,严格按照相关的生产配方、工艺和流程进行生产和制备。
此外,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生产的每批次产品来自于相同的制备过程。
3、产品质量和效果: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建立稳定、持续、并在国家内外广泛认可的质量体系,确保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效果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同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认证。
任何一种农药产品在销售前都需要进行严格的生产质量检验、试验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以避免出现不合格或有害产品。
4、环保和安全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以环保为重,建立科学的减排减废技术,减少农药生产工艺中的废水、废气和污泥等排放。
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危爆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
二、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重要性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作为现代农药生产的必要环节,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保审批、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12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0号
强制
(一)防腐木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
13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38号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2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自愿
23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自愿
24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37号
自愿
25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39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够获得生产许可证,开始进行农药的生产销售。
这些准入条件是为了保障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安全、产品质量合格,防止农药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1.注册和备案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农药产品的注册和备案手续。
必须具备注册申请人资格,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工作经验,并且持有相应的农药职业资格证书。
2.软硬件设施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
包括生产厂房、仓库、实验室等硬件设施,以及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备。
生产场所必须有安全可靠的供电、供水、通风等基本设施,并且要求具备危险品存储场所,确保农药原材料和成品的安全储存。
3.资质与人员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金实力,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同时,企业必须具备一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发和生产团队,包括研发人员、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持有农药职业资格证书。
4.生产过程质控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仓储、使用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生产过程的记录和追溯,产品的质量检验和抽样检测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5.环境保护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的处理和排放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废物处理设施和技术,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6.安全生产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开展,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设备和使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从事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
其注册资金按《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见附件1)分别要求如下:(一)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二)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二)、(三)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三)从事二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第(二)类中气雾剂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上述﹙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农药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布局要求(一)区域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产品实施场所的区域位置图,以及该工业聚集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开办的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建设于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聚集区内;2.新开办的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畅通的区域,但要远离人群聚集区;3.现有农药生产的企业搬迁,也应按生产级别分别遵循上述第1或2条的要求。
(二)工厂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的企业总平面图,企业总平面图要标明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和产品仓库、消防、三废处理以及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总图布置(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4)若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聚集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1年10月15日,经过多次修订,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终于正式颁布实施,将于2022年6月1日开始执行。
这个新条例对于我国的农药管理将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么,这个新条例具体有哪些变化?又意味着什么呢?下面我们来进行一下解读。
首先,这个新条例的核心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这是一个重大转变,也是这个新条例相较于以前版本的最大不同之处。
在过去,我们的农药管理主要是为了保护作物,而忽视了农药对于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而在这个新条例中,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成为了农药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目标。
其次,这个新条例对于农药市场准入和管理方面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在农药市场准入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在农药管理方面,新条例从几个方面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
比如,对于濒危物种和生态保护区,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
同时,将加大对于非法农药以及假冒伪劣农药的打击力度。
第三,这个新条例对于农药的生产和使用方面也做出了一些新规定。
在农药的生产方面,新条例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而且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才能生产农药。
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新条例规定了农药使用的范围、方法和数量等。
在特别重要的生态区域和敏感区域,农药使用必须进行特别审批,使用数量也要严格控制。
第四,这个新条例还对于农药行业的监管部门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条例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药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并且要加强对于农药市场的监管。
同时还要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特别是对于危害环境和人民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
在理解了这个新条例的主要变化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新条例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对于农药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更加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遏制了农药对于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当然,这个新条例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比如如何实现对非法农药的打击力度、如何加强对于农药使用的监督等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化肥农药行业管理确保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13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化肥农药行业管理确保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化肥农药行业管理确保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13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确保化肥农药等支农物资的生产供应,引导化肥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国化肥农药的生产经营形势(一)当前化肥农药行业经济运行情况2009年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拉动下,化肥与农药保持较快增势。
据统计,全年化肥产量(折纯,下同)6700万吨,同比增长16.3%。
其中:尿素产量2930万吨,增长10.5%;磷肥1480万吨,增长21.9%;钾肥360万吨,增长24.6%。
2009年化学农药原药(实物量,下同)226万吨,同比增长12.3%。
其中:杀虫剂80万吨,增长5.1%;除草剂82万吨,增长18.3%,杀菌剂24万吨,增长8%。
2010年以来,随着国际市场逐步回暖,加之国家农业增产政策的实施,有力的促进了化肥、农药的市场需求增加。
预计全年尿素产量3220万吨,增长9.7%(其中出口230万吨);磷肥产量1550万吨,增长4.75%;钾肥产量约400万吨,增长9.4%。
预计2010年农药总产量将达230至240万吨,主要品种可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二)冬春季天气影响农作物生长2009年入冬以来,我国北方地区连续出现大面积强降水天气,这对于干旱少雨的北方地区十分有利。
预计开春后,由于土壤墒情良好,极有利于冬作物的返青,由此带来对化肥的需求也会增加。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这是对现行《农药管理条例》的全面修订,涉及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一份详细解读。
一、关于农药生产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对于高毒、高效、新型、高风险等特殊农药的生产,还需要获得特殊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规范农药生产企业的行为,保障农产品安全。
在农药经营方面,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建立健全农药经营记录和追溯体系,确保农药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控制。
对于部分易滥用、易产生滞销、易产生环境风险的农药,还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这些规定将有效防范农药市场的乱象,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环节进行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
规定农药必须按照标签使用、严格控制用量,并使用具有有效成分检测的设备进行农药施用。
规定了农药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禁止在禁止使用的农产品上使用农药,禁止在禁止使用的地区使用农药。
还规定了对违反农药使用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推动农药使用行为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四、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上述主要内容外,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还包含了对农药进口和出口、农药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进口农药,规定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要求;对于出口农药,规定了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相关规定。
还规定了相关农药标准和检测要求,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和农产品安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20〕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农〔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关系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市场有效供给,也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持续增收。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及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2月10日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做好农药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以调结构、提质量、保安全为目标,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管服并重”的策略,优化审批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创新驱动、绿色安全、优质高效、管理规范的现代农药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农药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农业丰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农药审批质量和效率(一)严格审批标准。
在登记环节,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和评审细则,规范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提高审批质量,保障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登记试验质量。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节选
( 含 其它不凝气体 ( 3) 主 要 包 括 硫 化 物 、 溴 化 物 、 氰 化 物 、 其 它 氯 化 物 、 氟 化 物
等 ):采 用 氧 化 吸 收 等 方 法 处
理
( 酸 / 尾 气 :应 设 回 收 装 1) 碱
有 溶 剂 、 粉 尘 溢 出 的 物 料 加 入
或 出 口处 ,应 设 置 排 气 装 置 , 并 对尾气进行有效处理。
系统 收 集 并 排 放 到 污 水 处 理 场 ;
( 3)含 特 征 污 染 因子 的 生 产
废 水 必须在相 应 工段 设 收集槽 ,
并 由 车 间 进 行 预 处 理 , 达 到 污 水 处理 设 施 的 接 受 标 准 后 , 才 能 进
雨 水 、 生 活 污 水 和 生 产污
( 禁 止 使 用 敞 开 式 离 心 机 3)
或压 滤 设备 ,分离过程 需密 闭 ,
挥 发 气 体 或 雾 滴 收 集 后 进 入 处 理 装 置 ; (固体 物 料 用 水 洗 涤 的 ,
可 以采 用 自动 板 框 压 滤机 )
( 不 属 危 险化 学 品 、 无 1) 回 收 价 值 的 固体 废 弃 物 ,送 填
建 围 堰 、 采 取 防 雨 、 防 火 措
施。
储 罐 应 集 中 放 置 , 必 要 时 应 设 局
部 排 气 装 置 并 用 风 管 引 出 , 尾 气
需 经 吸 附 塔 (或 罐 )处 理 : ( 储
( 2)蒸 馏 残 液 要 从 工 艺 装
罐 本 身 密 闭 就 可 以 了 , 没 有 必 要
工信部急令加强农药生产准入监管
力的政策 , 不在退税上给予支持 , 将很难 实现 “ 出 保 口” 而保 出 口企 业 就是 “ , 保就 业 ” 。
工信部 急令 加 强农药 生产 准入 监管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近期 正 式 对外 公 布 了 《 于加 关
直接造 成 了广 东省 外 贸 出 口大 幅 波动 。他 举 例 说 ,
高端产品和服务 , 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提供大部分工 业制成 品的格局将继续 维持。为提 高国际市场份 额, 陈德铭说 , 未来在 限制“ 两高一资” 高污染 、 ( 高
20 年 9 06 月和 20 07年7月 , 国家先后两次大幅调整 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 广东省外贸出 口增长速度
办理农 药 生产核 准 和未取 得生 产许 可证 的违法 生产
都采取了对出 口 企业实行全部退税 的政策 , 使企业
达 到零关 税 出 口。
・
行为 ; 纠正超出生产核准范围和生产许可范围的违
规生产 行 为 。
中小企业呼声最高
此外 , 工信部在《 通知》 中还要求各地做好农药
生产核准工作 , 对接受处罚 、 停止违法行为、 具备农
药扰 乱市 场 的高 发 期 。为 维 护农 药 市 场 环 境 、 保证
税率何时推出, 部分商务部官员表示 , 前商务部已 目 经开 始研 究 出 口零 税 率 , 称相 关 的政 策 可 能 年 内 并
就会 出 台。
・
与 国 际接轨 , 零税 率 ” 施箭 在 弦上 “ 实
“ 两会 ” 间 , 期 也有 部分 委员 提 出“ 税 率 ” 零 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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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从事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
其注册资金按《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见附件1)分别要求如下:(一)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二)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二)、(三)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三)从事二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第(二)类中气雾剂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上述﹙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农药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布局要求(一)区域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产品实施场所的区域位置图,以及该工业聚集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开办的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建设于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聚集区内;2.新开办的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畅通的区域,但要远离人群聚集区;3.现有农药生产的企业搬迁,也应按生产级别分别遵循上述第1或2条的要求。
(二)工厂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的企业总平面图,企业总平面图要标明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和产品仓库、消防、三废处理以及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总图布置(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4)若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聚集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
成品、原料及包装材料三者分开,不同类别的原药和制剂成品分开存放;(8)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9)厂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10)竖向布置合理;(11)工厂管廊、管线布局合理,利于维护和检修;(12)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13)除草剂、杀鼠剂生产车间以及制剂加工车间应和其他农药生产车间有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污染。
2.车间布置(1)应符合生产工艺及方便检修的要求;(2)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后处理设备)尽量露天布置;(3)合理布置车间控制室,便于工艺控制和紧急避险;(4)生产厂房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5)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6)高毒农药与中低毒农药、种子处理剂与其它类农药制剂、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杀鼠剂与其它农药加工应分开;(7)除草剂加工车间应设于厂区下风向;(8)除草剂加工必须在专门区域、专用的制剂设备中进行,严禁在同一区域或用同一套设备,既加工除草剂又生产杀虫剂或杀菌剂等;(9)除草剂固体制剂加工车间应实施人流和物流分开,并设置供人员进出的专用更衣间和空气淋浴过道。
工作衣帽要在车间内集中清洗;(10)选择性和非选择性除草剂的加工应分开,非选择性除草剂、高活性除草剂应有独立的生产单元。
3.仓储布置(1)原料库在满足总图布局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靠近生产车间;(2)特种危险品库要独立设置,并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有关规定;(3)成品宜相对分类、集中存放;(4)罐区设防火堤及围堰;设置在室外的易挥发化学品贮罐,应设置喷淋等降温设施。
4.生产设备布置(1)间歇操作反应釜布置要便于加料和出料;(2)2台以上的反应釜应尽量排成一条直线,合理安排反应釜之间的距离,管道阀门尽量一侧布置,便于操作;(3)易燃易爆、高压反应釜布置应考虑事故泄压及排放方向,并在临近其它生产岗位的一面设立防爆墙。
(4)所有设备要注意坚固基础,预留操作、安装、检修空间等。
5.检验室布置(1)中控检验设备尽量靠近生产车间;(2)全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3)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和加温室应相互分开。
(4)凡需用标准溶液的应设立标准溶液室。
6.污染物处理设施布置(1)废水处理设施应设于厂区下风向、厂区地势最低处;(2)固体废弃物临时堆场应相对集中,与生产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7.安全卫生设施布置(1)消防及配套设施,应设于出入便捷处;(2)安全、卫生应急设施应靠近生产区;(3)生产装置附近应留有安全疏散区域,并设明显标识。
三、生产装置要求应选用节能、环保型设备。
视生产特点,应选用下列可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一)原药(含母药)生产1.化学原药合成(1)反应器:搪玻璃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高压反应釜、固定床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2)蒸馏/精馏装置:蒸馏釜或低压蒸馏釜(搪玻璃、不锈钢)、再沸器、垂直筛板塔、板式塔、高效填料塔、回流冷凝器、接收罐等;(3)热交换器:列管式、片式、螺旋板式、块孔式等,材质主要有碳钢、不锈钢、石墨等;(4)泵类:离心泵、往复泵、隔膜泵、水环真空泵、水(蒸汽)喷射泵等(碳钢、不锈钢、陶瓷、合成材料等);(5)分离设备:封闭式离心机(卧式、立式)、板框式、抽滤(带式、转鼓式、叶式)、重力沉降器、膜式分离器等;(6)干燥设备:震动流化床干燥器、沸腾床干燥器、气流干燥器、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旋转闪蒸干燥机、带式干燥机、高速离心喷雾干燥机;(7)各类罐:中间罐、计量罐、贮罐(卧式、球形)等;(8)过程控制:调节阀、切断阀、压力表、温度计、PH计、安全阀、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压差式液位变送器、在线检测仪、DCS控制系统等;生产过程中涉及磺化、硝化、氯化、重氮化、氧化、加氢、过氧化、氟化、氨化、裂解及高压等反应的,必须设置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凡能实现全过程自动控制的原药生产,必须实现全过程自动控制;(9)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超温、超压及液位高限报警仪,要求现场声光报警与DCS显示屏图形显示联锁,现场视频监视系统、对讲系统(对讲机或广播系统)等;(10)凡可实现连续化生产过程的,必须实现连续化生产。
2.微生物发酵、培养原药(原粉)(1)种子准备应设:无菌室、超净工作台、生化培养箱、冰箱、摇床、显微镜、高温灭菌锅等;(2)种子培养应设: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种子罐、显微镜等;(3)生产发酵应设: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发酵罐、补料罐、投料池、显微镜等;(4)分离应设:离心分离机(或板框压滤机)、低压反应釜、分离柱、微滤膜、纳滤膜等;(5)溶剂回收应设:低压反应釜、精馏塔、冷凝器、制冷机;(6)加工及产品包装应设:混合机、粉碎机、筛分机、粉体定量包装机、电子秤、自动捆扎机、自动封口机、自动缝口机、喷码机等。
3.植物提取母药应有:粉碎机、浸泡设备、提取设备、分离设备、减压浓缩设备、溶剂回收设备等。
4.病毒制剂虫子饲养应有:养虫盘、养虫盘清洗机等;染毒应采用定量喷雾设备;死虫粉碎(提取、溶剂回收)应设:磨浆机、食物粉碎机等;配制应设:低速搅拌机、砂磨机等。
(二)农药制剂加工1.乳油加工应设:乳油调配釜(带搅拌)、计量设施、过滤器、配套真空泵或隔膜泵、沉降罐或过滤器、乳油储罐、溶剂储罐、设备清洗液储罐、换热设备等。
2.可湿粉剂、粉剂、可溶粉剂等粉体制剂的加工应设: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或机械超细粉碎机、混合机、除尘系统(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除草剂必须设吸收塔或水幕除尘器)、离心通风机、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等。
在进料口应设负压隔离空间,在出料口应设接头密封的可移动料箱或设置密封的粉体输送系统进入成品仓。
对直接进行大包装的,应设负压隔离空间。
3.颗粒剂加工(1)捏合法:应设:调配釜、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造粒机、整粒机、分级机、空气压缩机、干燥机、鼓风机、除尘系统等。
(2)包衣法或吸附法:应设:调配釜、包衣机或喷药设备、分级机、干燥机等。
4.新剂型加工(1)水分散粒剂、可溶粒剂等干法造粒应设:调配釜、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与挤出造粒配套)、造粒机(挤出造粒、盘式造粒、喷雾造粒、流化床造粒)、干燥机、筛分机等。
湿法造粒应设:调配釜、砂磨机、喷雾造粒设备等。
(2)悬浮剂、悬乳剂、悬浮种衣剂等悬浮体系制剂应设:软水制备装置、调配釜、砂磨机、高剪切分散乳化机、高速分散机(助剂调配用)、过滤器、中间槽、贮罐等。
(3)水乳剂应设:制剂调配釜(带搅拌)、高剪切搅拌机或管线式高剪切乳化机、计量槽、助剂调配釜、过滤器、设备清洗液储罐、产品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等。
使用固体原药的,还应配置母药调配釜。
(4)微乳剂、可溶液剂应设:制剂调配釜、母药调配釜、计量罐、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热水加热循环装置等。
(5)微囊悬浮剂应设:高分子预聚物(或单体)储罐、计量罐、油相调配釜、微囊化釜、制剂调配釜、成品釜、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冷热循环装置等。
6,其它农药剂型加工其制剂与以上农药剂型类同的,采用类同原则确定。
(三)鼠药加工毒饵应设:螺旋送料机、混合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等,并应采用密闭式设备。
未采用密封设备的其敞开部位,应分别设置局部负压隔离和吸风罩并用风管引出,设除尘器和吸附塔(或罐)等尾气处理装置。
(四)卫生用药卫生用药制剂生产流程中,凡有粉尘和废气外溢的部位,应视外溢程度,分别设置负压隔离和吸风罩,并配套设置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塔(或罐)等尾气处理装置。
1.蚊香(1)蚊香坯生产应设:粉料均化过筛机、糊化反应锅、粉料搅拌机、全自动香坯成型机、烘干设备等。
(2)蚊香生产应设有自动喷药机(喷药处安装负压排气装置)。
2.电热蚊香液应设有调制釜、自动灌装设备。
3.电热蚊香片应设有调制釜(或直接购进电热蚊香液)和自动滴加设备。
4.气雾剂应设:调制釜、灌装机、加盖机、加气机、水浴检漏设备、防爆加气室、地排风设施、溶剂贮罐(易燃易爆)、推进剂贮罐(易燃易爆)等。
5.其他卫生用药(片剂、球剂等)应设自动成型机和下脚料回收装置。
加料和成型部位安装负压排气及吸收装置,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产品包装1.液态产品(大包装除外)应设:全自动灌装机、旋盖机、封口机、喷码机、贴标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从灌装到封口过程必须相对封闭、负压收集尾气,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固态产品(大包装除外)应设:粉体定量包装机、自动封口机或自动缝口机、喷码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
粉体包装从加料到封口过程中必须设置负压收集尾气的装置,且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