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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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能,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动态巡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区域、频率、责任和考核办法,依法履行巡查监管职责。

坚持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在开展全面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省道、国道两侧等违法行为多发高发区域进行巡查。

推进建立乡(镇)、村国土资源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制度,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巡查制止、报告、通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同时通报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完善12336等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受理工作,重点强化市、县(市、区)12336举报功能,有效拓宽基层信访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巡查中的作用,逐步装备车载国土遥感巡查监测平台,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率。

二、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要对违法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力度,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原则,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要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第一篇: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对策和建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将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进了法律,并出台了一系列耕地保护措施,其中“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耕地保护措施。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对于遏制耕地锐减的势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增加了耕地面积,缓解了因建设占用及退耕造成的耕地压力,推动了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蓬勃发展。

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够完善之处,最主要的是“占优补劣”现象突出。

一、存在“占优补劣”现象的原因分析1、耕地保护考核体系还不够完善。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补充的耕地应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国土资源部也相应出台了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但各省对耕地质量评价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2、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事务的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无经费来源,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经费无保障,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

3、缺少一批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队伍,影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的质量。

4、受客观因素的制约。

一般建设所占耕地都是经营多年、土壤肥沃、自然条件较好的土地,而开发补充的土地大部分是未利用土地,自然条件不好,土层薄且土质贫瘠。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问题。

按现行的政策,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额上缴后,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形式拨付用于补充耕地。

现实中,存在拨付资金不足的现象,上缴的开垦费水田一般是10000元/亩左右,旱土是6000元/亩左右。

而拨付的资金仅是2000元/亩左右,并且所拨付资金还有部分用于必须的办公经费、交通工具、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开支,致使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严重不足。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冀自然资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3日河北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负责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复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三)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四)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五)坚持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土地复垦的政策指导、监督管理。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查、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市辖区土地复垦工程的验收。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是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政策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服务保障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

但也有个别地方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视不够、实地踏勘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将现状非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或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以及建设用地等非耕地问题。

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限定在国家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各地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中要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严格补划任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必须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补划地块应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冀政办字〔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7日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是指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燕山—太行山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内搬迁农户的安置用地和农村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使用。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指标调剂的产生、使用、流转协议的签订,土地复垦和质量等级补改结合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工作。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6日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应当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进行项目设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03施行日期2009.12.03文号晋政办发[2009]18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近年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不健全,部分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

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要按照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各地政府一把手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1.20•【字号】冀自然资发〔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进出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1月20日河北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耕地进出平衡管理,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将耕地转出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转进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的耕地永久淹没不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占用耕地,需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第三条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严管严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出平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进行监管和统筹调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34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针对全省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项目管理。

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审批,加强对项目区地类、面积的审查,确保地类、面积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占补平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必须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严把项目验收关,未完成设计任务、工程质量不合格、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资料不齐全的不得通过验收。

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督促产权单位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与正常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管理。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要统筹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设区市、省直管县在宜耕未利用地资源开发完毕前,原则上不能跨市委托补充中、低等耕地。

按规定委托补充耕地的,委托补充耕地费用要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禁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严禁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之机牟取私利。

(三)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严禁违反规定拨付、使用项目资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2007年2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健全法律机制,完善责任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采用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

新的指标体系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项组成。

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下达给我省的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留出一定的比例统一掌握,用于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不可预见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其余指标下达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统筹考虑县域经济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改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办法。

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适当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

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冀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1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严格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第三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第四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第五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第六章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其他河北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用于落实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核定、补充耕地利用监管等。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坚持统筹协调,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持严格管理,强化补充耕地全程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靠。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第四条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5 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开垦耕地。

浅谈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缺乏的破解之道

浅谈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缺乏的破解之道

浅谈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缺乏的破解之道摘要:我国一直以来面临着人均耕地资源有限、生态环境脆弱的基本国情,同时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的土地配置制度在保护红线的限制下,合理分配用地指标来满足城市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并对其进行有效调控,在发展与保护间寻求平衡点。

土地配置制度的探讨并不仅仅在理论层面,实践层面也很重要。

通过多个项目的历练,我发现在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最难的不是老生常谈的拆迁安置或产业导入,而是无形的建设用地指标的获取。

本文即结合当前土地政策和开发经验探讨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一些获取途径。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土地配置制度、建设用地指标、片区开发一.研究背景我国幅员辽阔,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加上470多万平方公里的水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美好家园,为了华夏文明的传承,必须要在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内统筹谋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

2019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原有的规划制度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增加了: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将“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1]正式提到法律高度,确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约束性。

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是“多规合一”,顾名思义就是将过去设于不同归口、种类繁多、偶尔相互冲突矛盾的规划合并为一张图,其目的就是对特定区域内所辖国土空间资源和布局进行统筹谋划和安排。

“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城乡空间保护与发展并存,正式迈入了生态文明时代。

大多地区编制近两年的国土空间规划已经形成初步成果进入攻坚阶段,但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未下达前仍无法作为最终成果。

不过结合地球环境逐渐恶化的现实、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以及当前宏观政策导向来看,牢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落实资源约束型规划是大势所趋。

土地是城市发展的基础,然而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限制和新增指标供应数量日益紧缩,导致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愈加凸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冀政办[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6]14号2006年7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针对今年以来新开工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反弹压力加大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06〕44号),就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等工作做了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和分析形势,全面理解和把握国家调控政策今年1-5月,全省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19.9亿元,增长43.2%,同比提高7.2个百分点。

新开工项目4800个,同比增加885个;计划总投资1947.8亿元,增长82.5%,同比提高60.4个百分点。

其中,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347个,同比增加119个。

新开工项目的增加和投资的较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但是,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有些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标准;二是部分项目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必要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三是有的地方存在虚报投资现象,项目没有开工就报统投资。

这些问题任其发展,势必加剧相关行业的产能过剩,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解决上述问题,保持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增长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投资形势,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必须积极、有作为地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

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

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自然资发〔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补充责任(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

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应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

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根据占用耕地区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平衡”规定,确保全省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划各设区市要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以补定占需要,制定年度补充耕地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及立项、实施、验收时限,把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落到实处。

认真落实以补定占制度,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情况挂钩。

自2013年起,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超过该市当年末补充耕地储备量。

二、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勘查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须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勘查设计单位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查,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并对勘查设计成果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地类和面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变更调查成果相一致。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基础审核,全面审定地类和面积、项目选址、项目预算等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0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0日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跨设区的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是指为实现全省占补平衡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由省级主导,通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有序流转。

第三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国家适度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二)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简便易行、快捷高效。

(四)保护优先、严控占用,明确范围、确定规模,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加强统筹、调节收益。

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跨市、县行政区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统一办理。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按照2018年下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补充耕地任务,将15%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统一登记,调剂使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发〔2014〕6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管理,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保障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整治项目合规性审查管理土地整治规划是指导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主要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整治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得立项,并对上报整治项目的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负责。

二、规范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管理(一)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1、国家和省新上重大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2、依据上级规划或文件要求,本级经济发展战略,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3、依据土地资源调查最新成果,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4、土地整治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已经全部实施,无法满足今后补充耕地等土地整治活动需要,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5、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开展土地整治活动,需要修改调整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土地整治规划修改调整的程序。

1、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直补操作指导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3]7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直补操作指导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3]78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直补操作指导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直补操作指导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3]78号)有关市财政局:为推动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切实做好粮食直补试点工作,根据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20号),制定了《河北省粮食直补操作指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并将试点县(市)《粮食直补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查。

二○○三年七月八日河北省粮食直补操作指导办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20号),自2003年夏粮收购开始,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六市每市选择一个小麦主产县(市),进行粮食直补改革试点。

为指导今年试点县(市)的工作,确保粮食直补改革政策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改革粮食补贴方式,将原来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调整为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目标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

二、主要内容对我省列入保护范围的定量小麦实行粮食直补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两放开、一调整”:1、放开粮食收购价格。

自2003年夏粮收购开始,粮食直补试点县(市)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粮食实行随行就市收购。

2、放开粮食购销市场。

支持和鼓励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他粮食经营者公平竞争,自负盈亏。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冀政办字〔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不断深化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着力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执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以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核心,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妥善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主线,不断丰富农村土地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强化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导广大小农户走同现代农业相结合的发展之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将承包地打乱重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坚持依法保障农民权益。

维护承包经营合同和证书的法律效力和法定权威,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流转、收益权利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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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办字[2012]11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8
【实施日期】2012.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2〕1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平衡”规定,确保全省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划
各设区市要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以补定占需要,制定年度补充耕地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及立项、实施、验收时限,把土地
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落到实处。

认真落实以补定占制度,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情况挂钩。

自2013年起,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超过该市当年末补充耕地储备量。

二、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勘查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须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勘查设计单位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查,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并对勘查设计成果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地类和面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变更调查成果相一致。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基础审核,全面审定地类和面积、项目选址、项目预算等内容。

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设计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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