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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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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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流程
一、到工商局增加经营范围。
二、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三、外经贸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取得进出口资质。
四、到海关注册登记,进入海关系统,取得海关进出口代码,以备进
出口报关时调用。
五、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检疫备案代码。
六、到省外汇管理局取得外汇帐户开立许可,并出口备案。
七、到省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八、中国电子口岸XX数据分中心备案办理IC卡审批,将海关、检疫、
外管局和国税等几个部门的数据联网,进口付汇及出口申请核销单、收汇和退税时所用。
一、工商局:
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没有注明进出口业务的,到企业工商注册地工商局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变更。
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工商局政务网站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税务局:
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变更后,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或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所属区地税局征收所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交材料:
1、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部门核发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或《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或《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或《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或《核准变更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已填写、加盖公章、准备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三、外经贸局: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上填写并报送《登记表》。
提交材料(一式一份送外经贸局):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并打印的《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四、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到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提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递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递交);
4、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递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6、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9、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预录入完毕,海关会给海关的注册号和报关专用章印模,(椭圆形,长50mm,宽36mm),自己去刻制,刻制好到海关企业管理窗口提交印模,领取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商检局:
办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流程
办理流程:
第一步登录网址:
第二步选择“新注册单位”,输入报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第三步选择“登录”,进入“自理报检单位”,选择“登记备案申请”
第四步输入单位基本信息(打红色“*”号的是必须输入的项目)
第五步待申请成功,请点击右上方的“打印”按钮
第六步打印出《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并盖上申请单位公章、报检专用章(如果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持以下资料至湖南商检局检务大厅(0731-85627 612)办理申请登记备案,并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书(需要带公司公章前往)
1、《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同时交验原件)
六、外汇管理局: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