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厅(局)解除行政处分及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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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行政处分及恢复党员权利程序1、流程图
说明:虚线部分为非必经程序
2、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
(1)解除行政处分操作说明
○1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工作人员填写《受理解除行政处分申请登记表》,报室负责人审批,由室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办理。
○2承办人审查受处分人受处分期间表现,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表现情况的书面材料。
○3经审核,对已经改正错误,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承办人提出《审阅意见》提交室务会集体审议。
○4《审阅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并按处分权限报批。
○5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解除处分,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6解除行政处分后,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原案件档案。
注意事项
○1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期限的一半。
○2处分解除的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处分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地6个月。
○3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4特殊贡献,是指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改正错误,是指在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
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2)恢复党员权利操作说明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向所在党支部或党组织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2申请人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考察申请人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对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决定恢复申请人的党员权利。
○3党支部制作《关于恢复某某党员权利请示》,报上级党委批准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并报纪委备案。
○4党员权利恢复后,案件承办人应将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原案件档案。
注意事项
○1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可再延长一年;坚持错误不改或又有其他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2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建议党处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