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购房陷阱与法律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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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陷阱与法律防范
摘要:温家宝总理大力提倡保障和改善民生,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然而在实践中因为购房者疏于对房地产相关法律的理解,往往导致自己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障。本文以案例说法的形式解析常见购房陷阱,并对如何防范购房陷
阱进行了深入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合同法
买房卖房是家家户户都要面对的大事。大多数人攒了一辈子钱就为了给自己或儿女买一套称
心如意的房子。可是房子买不好却最让人揪心。本文会通过两个生活中常见的案例给大家介
绍一下如何买卖二手房以及如何规避常见法律风险。
案例一:难圆的画家梦
张老师是一位中学美术老师,现已近退休年龄。话说张老师对自己的退休生活还是非常向往的。因为他早就设想着自己退休之后,要找一个山青水秀、远离都市繁杂的乡村,圆自己儿
时的画家梦。他听人说离郊区不远处有一个村庄风景宜人,有很多画家都在那儿写生。他去
那儿考察了一圈,发现果真名不虚传。所以就从当地农户手中买了一套带庭院的民宅。为了
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加惬意,张老师还大兴土木,在原来的房屋旁边又盖了两间大瓦房。就
这样,张老师退休后在这个与世无争的小乡村里平静地度过了两年。可惜好景不长,一纸诉
状打破了张老师平静的生活。这是谁告的张老师呀?不是别人,正是当初卖给张老师房子的
那个农户。那个农户现在上法院告张老师,不为别的,就为让张老师还他的房子,他说房子
他现在又不想卖了,要把房款退给他,把房子要回来。张老师一听当然不干了,我们已经签
了买卖合同,这已经事过两年,而且我还在院子里又加盖了两间大瓦房呢,怎么能说还给你
就还给你呢。
案例解析:张老师到底能不能赢这场官司呢?这要先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谈起:我们知
道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我国的土地有两种所有权主体:国家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权。《物权法》第47条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63条
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张老师买的这个房子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如果转让,也只能在村民之间进行。而张老师持有
城市户口,根据法律他是无权买卖这个房子的。那么,张老师和这个农民签订的买卖合同又
该怎么办呢?在法律上,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就一定生效。一般来讲,合同分为三种:一
种是有效合同,一种是效力待定合同,这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最后一种是无效合同。常见
的无效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在本案中,张老师
和农民所订立的合同就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在本案中张老师签订的买卖合同因为内容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他只能从他苦心经营的房子
里搬出来,把房子还给那个农户。当然,那个农民也如数返还了房款,并且法院也判定农民
赔偿张老师当年所花费的装修款和加盖两间房的费用。可是张老师却是有苦说不出。因为两
年来房价连连上涨,而且装修建材费用也水涨船高。现在再用这同样的钱已经买不来原来的
房子了,他可以说是“为他人做嫁衣了”。
案例二:王奶奶的房子
王奶奶早年丧偶,有一栋价值30万元的房子,她有一儿一女,都各自成家单过,并各育有
一子。按理说,王奶奶也该到了颐养天年的时候了,可是天有不测风云,王奶奶的女儿在一
次车祸中丧生。这随后老人因为丧女之痛也一病不起,不久就医治无效身亡。生前并没有立
下任何遗嘱。王奶奶的儿子见老妈没了,姐姐也没了,就做主把老太太的房子卖给了张大爷,只是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死去的王奶奶,王先生跟他解释说,你看现在我妈没了,我姐也没了,这房子就该由我继承,你先把房款交了,我把钥匙给你,等我把房产证上的我妈的名字
更改到我名以后,再找你过户到你的名下。你要是不放心,这房产证也先放你这儿。张大爷
一听也有道理,就把房款交了。乐呵呵地就搬过去了。可是张大爷还没有高兴几天,就接到
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有人把他给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返还房屋。是谁把他告上了法庭呢?原
来是王奶奶的外孙子。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解析:原来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财产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一种是法
定继承。遗嘱继承就是根据死亡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进行分配他的财产。而法定继承是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死亡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继承其财产。我们
注意这里孙子女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王奶奶的外孙子并不是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他的妈妈,也就是王奶奶的女儿又先于老人死亡,也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对王
奶奶女儿的一家人是不是很不公平的?其实继承法中还有一种制度叫代位继承制度。指的是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适用代位继承制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
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3)只适用在法定继
承中。所以,王奶奶的外孙子可以适用代位继承制度,来继承属于他妈妈的那份财产。这也
就是说老人的房产也有他的一半。那么现在这个房子已经卖给了张大爷,买卖合同已经签了,只是还没有过户登记。王奶奶儿子的这种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是指物权的处分
人在没有处分权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处分行为),王奶奶儿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直接
导致了这个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说这个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
有效还是要看共同所有人是否愿意追认这个合同)。因为共同所有权人外孙子不同意该处分
行为,所以张大爷只能把房子还回去,并要求卖房人王甲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时法官还会考虑援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
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给受让人。换句话说,张大爷能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张大爷买该不动产时
是善意的,也就是说根据常识、专业知识、对买卖人的了解调查情况,他主观上是不知道这
个出卖人是无权处分这栋房产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指张大爷付的价钱不能过度低
于市场价,一般来说,不低于市场价的70%。否则的话,很难让人相信他是善意的;(3)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本案中,很显然,张大爷并没有进行房产登记,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
得制度。这户房产仍是由王奶奶的儿子和外孙共同共有,而王奶奶的儿子私自处分房产的行
为无效。张大爷可以向王奶奶的儿子要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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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郝惠珍.离婚争夺战[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袁斌,尹鸣.88种购房陷阱与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